2)①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国家投资设立
②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投资设立 ③私人企业法人:私人投资设立
④股份制企业法人:产权多元化,既可能有国家资本,也可能有私人资本 3)外资/内资:法人投资是否具有涉外因素 4)本国/外国:设立所依据的法律是本国法/外国法
二、公司企业
(1) 概念:依法设立的营利性法人 (2) 分类:
1)普通公司:①依普通公司法设立;②从事普通商事业务(全部一、二产业,部分第三产业) 2)特别公司:①依商事特别法设立;②从事特别业务(主要为金融行业)
(3) 相同点:
公司形式(有限、股份);投资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地位(独立法人);出资形式及方式;股权形式(股份);股份转让;公司治理结构(基本一致);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
(4) 不同点:
依据法律;法律适用(前者依公司法,后者先依特别法);设立目的;设立要求(前者原则采准则主义,后者设立均需批准);公司行为(前者已放宽经营限制,后者仍受限制);公司治理(后者对业务水平及从业经验要求较高);风险防范(后者除公积金外,还要求提取风险防范基金);破产(后者破产还须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
三、国有企业(本书采狭义,仅指依《企业法》设立的国有企业)
(1) 概念:全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指依法设立的有独立人格的企业法人,对国家授予其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依法处分权。 (2) 特征:
1)法律地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非公司型企业法人 2)产权关系: ①投资主体是国家,投资主体单一
②对所授予管理的财产依法处分,即必须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处分财产
3)经营方式: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4)管理机制:厂长(经理)负责制(国家委派or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经主管部门批准) 5)监督管理: 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采取分级监管的方式
②根据需要可派出监事会(不同于公司法的监事会,前者为外部机构,后者为公司内部机构)
6)停产整顿:经营亏损严重的,自行申请or责令停产(整顿期限不得超过1年) 7)企业撤并: ①无偿合并:全民所有制范围内,政府决定或批准,资产可无偿划拨
②有偿兼并:兼并其他企业的,由企业自主决定
四、集体企业
(1) 概念:全称集体所有制企业,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设立的独立商品经济组织 (2) 特征:
1)法律地位:①属于企业法人;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体分类:城镇集体/乡镇集体
3)产权关系: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4)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入股分红为辅
5)管理体制: 厂长(经理)负责制,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①城镇企业:厂长(经理)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企中由上级委派或选举)
职工(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国企中为监督机构)
②乡镇企业:厂长(经理)由企业所有者选任或者选聘
职工(代表)大会相当于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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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合伙 一、商合伙概述
(1) 概念: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合伙协议安排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商事组织 (2) 特征:
1)非法人商事组织: ①无法人人格;②以合伙人人格为其人格;③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2)独立的商事主体: ①合伙人并不都是自然人或个人(也可为法人);
②有自己的权力机关(即全体合伙人);
③有自己的事务执行机关(可委任专门的事务执行人), ④合伙财产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 ⑤有自己的字号或名称(用于签订合同)
3)一种共同经营的商实体:①不同于公司(其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②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全结合)
(3) 种类:
1)普通合伙
①全体合伙人全部出名(出名:将合伙人及其合伙关系对社会予以公示)
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合伙人以自己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且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隐名合伙(一部分匿名,另一部分显名)
①隐名合伙人为不出名合伙人(不出名:即其姓名或名称不予以公示,包括不进行登记注册) ②隐名合伙人【出资】由出名合伙人支配
③隐名合伙人【对外】不得代表合伙与第三人发生交易 ④隐名合伙人【对内】不得参与合伙事务管理
⑤隐名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出名合伙人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 ⑥隐名合伙人享有【分配利润权】,营业终止时有出资或剩余财产返还请求权 ⑦隐名合伙人享有【知情权】
⑧隐名合伙人【退伙】不影响合伙企业存续 3)有限合伙(融资优势+信用优势)
①通常资金提供者为有限合伙人;管理者则为普通合伙人 ②有限合伙人【对外】不得代表合伙与第三人发生交易 ③有限合伙人【对内】一般不参与企业管理 ④有限合伙人在一定程度上可参与事务的经营管理 ⑤有限合伙人负有【出资】义务
⑥有限合伙人享有【分配利润权】,营业终止时有出资或剩余财产返还请求权 ⑦有限合伙人享有【知情权】
⑧有限合伙人【退伙】不影响合伙企业存续
二、合伙企业
(1) 概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 特征:
1)是一种商事合伙
①具有非法人特性,不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②虽然可以取得商号,但对外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仍然是各合伙人 2)具体可分为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
3)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两国上公社”只能为有限合伙人) 4)企业成立须由各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
5)须依法设立:①设立申请;②核准登记;③成立(执照签发之日为成立之日);④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也须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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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执照);⑤变更登记(15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 普通合伙企业
1)设立条件: ①两个以上合伙人 ②书面合伙协议
③认缴或实缴出资(可以劳务出资) ④有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财产
①性质:1.由合伙人出资、以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构成
2.属于合伙人共有,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使用,不得私自转移或处分 3.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退伙除外)
②转让:1.合伙人之间转让——通知即可
2.合伙人以外转让——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普通合伙 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 股份公司 内部转 无限制,无优先购买权 外半同,有优购 外部转 外全同,有优购 三十不答视同意 提30通,无优购 半数不同应当买
③合伙事务:1.合伙事务执行人
指对内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人
原则上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委托部分合伙人或聘任经营管理人员 2.表决方式
依合伙协议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一人一票过半决 特别事项(改名改地卖房卖地等)须一致同意 3.合伙人权利
知情权;异议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专有);撤销权 4.合伙人义务
竞业禁止义务;自我交易禁止;不利益行为之禁止 5.企业财务
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依合伙协议;增减资依合伙协议;依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④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1.合伙协议对合伙人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2.债务清偿:先以企业财产清偿,再由合伙人无限连带 3.合伙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不得与企业债权债务相抵销
⑤入伙退伙:1.入伙
原则上全体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但允许合伙协议另行约定 2.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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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优购 可以退伙:Ⅰ【约定】事由出现;Ⅱ全体一致【同意】;Ⅲ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Ⅳ其他合伙人【严
重违反】协议
当然退伙:Ⅰ合伙人(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Ⅱ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Ⅲ合伙人(法人、组织)被
【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Ⅳ合伙人丧失必须具有的相关【资格】;Ⅴ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3.除名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有以下情形之一:Ⅰ未履行出资义务;Ⅱ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Ⅲ执行事务有不
正当行为;Ⅳ发生约定事由
4.资格继承
条件: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无法继承的情形:Ⅰ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Ⅱ继承人不具有必须具有的相关资格;Ⅲ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5.退伙结算与债务承担
按退伙时企业的财产状况退还相应份额
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⑥特殊普合:1.概述
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律所,会计所) 职业活动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很大程度依赖个人能力?全体无限连带有失公平 属于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情形 2.责任分配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他合伙人有限责任 因普通过失 ——其他合伙人无限连带 3.补偿责任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先以企业财产清偿,之后再由该合伙人按合伙协议对企业财产进行补偿 (注意!此处是对“企业财产”的补偿,而非“其他合伙人”的追偿) 4.其他规则
应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应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单独立户管理,并办理职业保险
(4) 有限合伙企业
1)概述
①概念:实际上是一种有限合伙。指在合伙关系中,一部分人承担无限责任,一部分人承担有限责任。 ②优势:资本优势+信用优势
③转换: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时,转为普合 2)设立
①合伙人: 人数为2-50人,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 ②合伙协议:载明相关信息
③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④要求办理登记 3)出资
①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无限制) ②合伙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承担补缴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③企业登记事项应载明有限合伙人姓名及认缴的出资额(普通合伙人的出资额非属必须记载事项) 4)事务执行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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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通过协议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普通合伙则不允许) 6)自我交易与同业竞争
允许有限合伙人自我交易与同业竞争(普通合伙人则禁止) 7)财产的转让与出质
有限合伙人更为自由(见笔记P8) 8)表见行为
有限合伙人需对其实施的表见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9)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0)退伙
有限合伙人退伙情形:Ⅰ合伙人(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Ⅱ合伙人(法人、组织)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Ⅲ合伙人丧失必须具有的相关【资格】;Ⅳ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多了一种情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11)转换
原则上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协议可另行约定。 有转普,旧债新债全无限;普转有,旧债无限新有限
(5) 解散与清算
1)解散事由:①合伙【期限】届满,决定不再经营;②【约定】解散事由出现;③【决定】解散;④不具备法定【人数】满
30天;⑤合伙【目的】已无法实现;⑥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⑦【其他】原因
2)清算:
①清算人:一般全体合伙人担任;经过半数同意也可指定部分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 ②清算人职责:清理财产、编制清单、代表诉讼等
③通知与债权申报: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0天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④清偿与分配: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税款、债务后剩余的财产。
分配原则:有约依约,无约协商,协商不成按出资比,出资比不确定的平均分配。
⑤清算期间地位: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⑥注销登记:编制清算报告,全体签字、盖章,15日内报送申请注销登记 3)普通合伙人责任
①对到期债务的责任: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②对被宣告破产的责任:对企业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③对企业注销后的责任:对存续期间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节 商个人 一、商个人概述
(1) 概念:商个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 (2) 条件: 1)实质意义: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形式意义:依法经核准登记
二、个体工商户
(1) 概念: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2) 特征: 1)有经营能力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并经依法核准登记
2)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3)可以雇帮手,也可以带学徒
4)对外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商事活动,取得权利,承担义务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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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提供资金,解决企业融资问题。然而又需要降低风险,希望提前收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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