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授予
第五十五条 凡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本条例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计划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专升本学生获得本专业培养计划中第三、四学年的各类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在修业年限内,学生取得120学分以上但未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时,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不足120学分且学满一学年以上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七条 结业生离校后,应在离校后1年内回校重修,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学校可为其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五十八条 延学学生离校时,不发结业证书,学生离校后2年内回校重修并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或开除学籍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一条 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六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三)考试作弊者;
(四)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文章/论文等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平时作业、论文、实验报告等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并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涂改或伪造成绩单者;(五)在校期间必修课累计有25及以上学分是经重修后才合格者;
(六)其他情形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学位授予工作详见《宁波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部分原因不能取得学位,符合《宁波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六、第七条规定条件者,仍可申请学位。
第六十三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通过辅修方式修读另一专业并达到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以前规定若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