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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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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及其完善

作者:刘海涛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2期

摘 要:执行和解制度作为我国民事执行程序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可以快捷、迅速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的现实价值;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执行和解的规定比较简单粗略,其实践值和作用受到客观限制,笔者就此从基础理论与司法实践进行初步研究分析。 关键词:民事;执行;和解

民事判决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生效后,不论当事人是否满意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都应当积极履行。但在现实生活中,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败诉或者承担义务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于是“执行难”成为了普遍存在的现象。作为民事执行的一种重要方式,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实务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改进。 一、执行和解的概念

执行和解,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部分或全部经双方自行协商,互相让步,自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以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至四百六十八条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执行和解的法律依据。

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和解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达成和解协议必须出自双方自愿,如果由于外部因素使得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违背自己真实意愿而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必然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可能会造成当事人以后再一次提起诉讼造成诉累及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二是和解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和解协议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三是当事人必须有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如果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为之,如果由其委托代理人执行和解的,必须由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受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进行和解的事项和权限;四是必要共同诉讼的案件因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所以在执行程序中,其中一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并达成协议的,需经其他共同诉讼主体承认,才对共同主体发生效力,选定代表人进行和解需经当事人同意后才能进行。 二、执行和解的效力

在执行程序中,虽然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可以达到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的效果,但这并不是撤销原来的法律文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并非原来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而按法定程序予以撤销,而是当事人双方在执行中互谅互让达成了协议而按照新的协议履

浅析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及其完善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浅析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及其完善作者:刘海涛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2期摘要:执行和解制度作为我国民事执行程序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可以快捷、迅速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的现实价值;但是,由于我国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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