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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汽车加油加气站属危险性设施,又主要建在人员稠密地区,所以必须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是安全的有效保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要兼顾经济效益。本条提山的各项要对设计提出的原则要求,设计单位和具体设计人员在设计汽车加油加气站时,还应严格执行本规的具体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达到条文中提出的要求。
1.0.2 考虑到在已建加油站增加加气站的可能性,故本规适用围除包括新建外还包括加油加气站的扩建和改建工程及加油站和加气站合建的工程设计。
1.0.3 加油加气站设计涉及的专业较多,接触的面也广,本规只能规定加油加气站特有的问题。对于其它专业性较强、且已有国家或行业标难规作出规定的问题,本规不便再做规定,以免产生矛盾,造成混乱。本规明确规定者,按本规执行;本规未做规定者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 一般规定
3.0.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气母站)所用天然气现在基本上是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利用市区已建供气管网时,由于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用气量较大,且是间断用气,所以要求设站或引气时不要影响管网其它用户正常使用。
3.0.2 本规允许汽车加油站和汽车加气(LPG、CNG)站合建。这样做有利于节省城市用地、有利于经营管理,也有利于燃气汽车的发展。只要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加油站和加气站合建是可以做到安全可靠的。国外燃气汽车发展比较快的国家普遍采用加油站利加气站合建方式。
从对国外LPG加气站和CNG加气站的考察来看,LPG加气站与CNG加气站联合建站的需求很少,所以本规没有制定LPG加气站与CNG加气站联合建站的规定。
3.0.3 加油站油罐容积一般是依其业务量确定。油罐容积越大,其危险性也越大,对周围建、构筑物的影响程度也越高。为区别对待不同油罐容积的加油站,本条按油罐总容积大小,将加油站划分为二个等级。 与1992年版《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相比,本规增加了各级加油站的油罐总容积,这是根据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所做的调整。目前城市的汽车保有量较80年代末、90年代初已有大幅度增加,加油站的营业量也随之大幅度提高,现在城市加油站销售量超过5000t/年的已有很多,地理位置好的甚至超过10000T/年。加油站油源供应渠道是否固定、距离远近、道路状况、运输条件等都会影响加油站供油的及时性和保证率,从而影响加油站油罐的容积大小。一般来说,加油站油罐容积宜为3~5天的销售量。照此推算,销售量为5000t/年的加油站,油罐总容积需 达到65~110m3。事实上许多城加油站油罐容积已经突破了 原规对二级站的油罐总容积限制,达到了120m3。所以,本规将二级加油站的允许油罐总客积调整到120m3。
对于加油站来说,油罐总容积越大,其适应市场的能力也越 强。建于城市郊区或公路两侧等开阔地带的加油站可以允许其油罐总容积比城市建成区的加油站油罐总容积大些,故本规将油罐总容积为121~180m3的加油站划为一级加油站。
三级加油站是从二级加油站派生出来的。在城市建成区,建、构筑物的布置比较密集,按二级加油站建站有时不能满足防火 距离要求,这就需要减少油罐总容积,降低加油站的风险值、以达 到缩小防火距离、满足建站条件的目的。本规将二级加油站的油罐总容积规定为等于或小于60m3,既放宽了建站条件,又能保持较好的运营条件。
油罐容积越大,其危险性也越大,故需对各级加油站的单罐最大容积做出限制。本条规定的单罐容积上限,既考虑了安全因素,又考虑了加油站运营需要。
柴油的闪点较高,其危险性远不如汽油,故规定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3.0.4 液化石油气罐为压里储罐,其危险程度比汽油罐高,控制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储罐的容积小于加油站油品储罐的容积是应该的。从需求方面来看,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主要建在城市里。而在城市郊区一般皆建有液化石油气储存站,供气条件较好,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储罐的储存天数宜为2—3天。据了解,国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日加汽车次围为100~550车次。根据国车载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情况,平均每车次加气量按40L计算,则日加气数员围为4~22m3。对应2天的储存天数,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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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石油气加气站所需储罐容积围为9~52m3;对应3天的储存天数,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所需储罐容积围为14~78m3。和是我国液化石油气汽车使用较早也是较多的地区,在这两地,无论是单建站还是加油加气合建站,液化石油气储罐容积都在30~60m3之间,基本能满足运营需要。
据了解,目前运送液化石油气的主要车型为10t车。为了能一次卸尽10t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储罐容积最好不小于30m3(包括罐底残留量和0.1~0.15倍储罐容积的气相空间)。故本规规定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储罐容积的上限为60m3,三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储罐容积的上限为30m3,二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储罐容积围31~45m3是对一级站和三级站储罐容积的折中。规定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储罐容积的上限为60m3,也是与相关规及公安部消防局协调的结果。 对单罐容量的限制,是为了降低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风险度。
3.0.5 压缩天然气的储气设施主要是起缓冲作用的,储气设施容量大,天然气压缩机的排气量就可小些,压缩机工作的时间就可长些,压缩机利用率可以得到提高,购置费可以降低。和地区是我国使用压缩天然气汽车较早也是较多的地区,这两个地方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储气设施容积都比较大,一般为12—16m3。当地燃气公司认为选择大容量储气设备,配置小规格压缩机是较经济的做法,操作管理也方便。据调查,和地区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日加气量一般为10000—15000m3(基准状态),最多的日加气量达到20000M3(基准状态),日加气车辆为200~300辆。据当地燃气公司反映,部分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主要为公交车加气,公交车加气时间比较集中,16m3的储气容积比较紧。他们认为,加气时间比较集中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气量宜为日加气量的1/2,加气时间不很集中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气量宜为日加气压的1/3。照此计算,加气时间比较集中、日加气量为10000~15000m3(基准状态)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储气设施容积,宜为20一30m3。但为了控制压缩天然气加气站风险度,节省投资,储气设施容积也不宜过大。经过多方讨论、协调,本规规定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在城市建成区不应越过16m3。
3.0.6 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级别划分,宜与加油站和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级别划分相对应,使某一级别的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与同级别的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危险程度基本相当,且能分别满足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的运营需要,这样划分清晰明了,便于掌握和管理。本条正是根据这一原则划分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级别的。
3.0.7 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的级别划分原则与3.0.6条基本相同。 4 站址选择
4.0.1 在进行城市加油加气站网点布局和选址定点时,首先应符合当地的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同时,应处理好方便加油、加气和不影响交通这样一个关系。
4.0.2 因为一级站储罐容积大,加油、加气量大,对周围建、构筑物及人群的安全和环保方面的有害影响也较大,还易因站前车流大造成交通堵塞等问题。所以本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4.0.3 加油加气建在交叉路口附近,容易造成车辆堵塞,会减 少路口的通行能力,因而做出本条规定。 4.0.4 本规6.1.2条明确规定“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据我们调查起地下油罐着火的事故证明,地下油罐一旦着火.火势较小,容易扑灭,对周围影响较小,比较安全。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GBJ16-87(2001年修订版)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了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现分述如下:
1 站外建筑物分为:重要公共建筑物、民用建筑物及甲乙类物品的生产厂房。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对重要公共建筑物、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已做定义,本规不再定义。重要公共建筑物性质最为重要,加油加气站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远小于其它建筑物。本条规定加油站的埋地油罐和加油机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不论级别均为50m,基本上在加油站事故影响围之外。 本规按照民用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重要程度和人员密集的程度,并参考国外有关规,将民用建筑物划分为三个保护类别,并分别确定了加油加气站与各类民用筑物的防火距离。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GBJ 16-87(2001年修订版)第4.4.2条中规定的甲、乙类液体总储量51-100m3与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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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分别为15m、20m、5m,浮顶储罐在此基础上还可减少25%。加油站的油品储罐埋地设。其安全性比地上的储罐好得多,故防火距离可以适当减小。考虑到一类保护物质重要程度高,建筑面积大,人员较多,虽然建筑物材料多数为一、二级耐火等级,但仍然有必要保持较大的防火距离,所以确定三个级别加油站与一类保护物的防火距离分别为25m、20m、和16m,而与二类保护物、三类保护物的防火距离依其重要程度的降低分别递减为20m、16m、12m和16m、12m、10m。
站外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火灾危险性大小,加油站与这类设施应有较大的防火距离,本规按三个级别分别定为25m、22m和18m。
2 油罐与明火的距离:一级站规定为30m,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GBJl6-87(2001年修订版)的规定,二级、三级站考虑油罐是埋地敷设,且罐容减小,风险度降低,防火距离相应减少为25m和18m。 3 油罐与室外变配电站的距离:《建筑设计防火规》(GBJ 16—87(2001年修订版)中相应规定为: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间距当储罐总容量为1~50m3时,为25m,当储罐总容量为51—200m3时,为30m。考虑到加油站的油品储罐埋地敷设等有利因素,因此,本条规定一、二、三级站的埋地卧式油罐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距离分别为25m、22m和18m。另外,对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 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由于其电压等级较低,防火距离按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距离减少20%是合适的。
4 站外铁路、退路与有关的防火距离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GJ16-87(2001年修订版)从建设部行业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CJJ 84-2000确定的。
5 对于架空通信线,按照其重要性分别确定防火距离是合理的。根据实践经验,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与一级加油站油罐的防火距离为1.5倍杆高是安全可靠的,与二、三级加油站油罐的防火距离可适当减少。一般架空通信线若受加油站火灾影响,危害程度较小,为便于建站,只要求其不跨越加油站即可。根据实践经验,架空电力线与一级加油站油罐的防火距离为1.5倍杆高是安全可靠的,与二、三级加油站油罐的防火距离视危险程度的降低而依次减少是合适的。
6 没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或加油加气合建站,汽车油罐车卸油时,油气被控制在密闭系统,不向外界排放,对环境卫生和防火安全都很有利,故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0%;同时没有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或加油加气合建站,不但汽车油罐车卸油时,不向外界排放油气,给汽车加油时也很少向外界排放油气(据国外资料介绍,油气回收率能达到90%以上),安全性更好,故其防火距离可减少30%。 4.0.5、4.0.6 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是按照储罐设置形式、加气站等级以及站外建、构筑物的类别,并参考国外相关规分别确定。表1列出国外相关规的防火距离。
本规制定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技术和设备要求,基本上与澳大利亚、荷兰等发达国家相当,并规定了一系列防各类事故的措施。参考表1及《建筑设计防火规》GBJl6—87(2001年修订版)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了液化石油气储罐、加气机等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现分述如下:
1 重要公共建筑物性质重要、人员密集,加气站发生火灾可能可能会对其产生较大影响和损失,因此,不分级别,防火间距均规定为不小于l00m,基本上在加气站事故影响区外。民用建筑物按照具使用性质、重要程度和人员密集程度分为三个保护类别。并分别确定义防火距离。在参照建设部行业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CJJ 84—2000的基础上,对防火距离略有调整。另外,从表l可以看出,本规的防火距离多数情况大于国外规的相应防火距离。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与地上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间距与《建筑设计防火规》GBJ l6—37(2001年修订版)第4.6.2条基本一致,而地下储罐按地上储罐的50%确定。 2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距离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GBJ16—87(2001年修订版)确定。
3 与铁路的防火距离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GBJ l6—87(2001年修订版)第4.8.3条确定地上罐的防火间距为45m,而地下罐按照地上储罐的50%确定防火间距为22m。
4 对与公路的防火间距,考虑到加气站主要为之服务,且公路上的车辆和人员易疏散的特点,故本规的防火距离比《建筑设设防火规》GBJ16—87(2001年修定版)的规定值有所减少。
5 与架空电力线及架空通信线的防火间距,按照其重要性或电压等级高低分别确定防火距离是合理的。由于一般通信线路或小于等于380V的电力线路即使发生事故,其影响也较小,故防火距离可略有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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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液化石汕气储罐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距离基本与《建筑设计防火规》GBJ 16—87(2001年修订版)第3.3.10条一致。对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由于其电压等级较低,防火距离可按室外变电站的防火距离减少20%。
4.0.7 压缩天然气加汽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主要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GB50183—93第3.0.3条、第3.0.4条、第3.0.5条并参照《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设计规》SY O092—98和《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CJJ 84—2000等行业标难的有关规定编制的。
表I 各种LPG加气站设计标准防火间距对照表(M3)
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建设部行业标准 卸车埋地储罐 埋地储罐 点放散管 埋一级 二级 三一级 二级 级 级 三卸加埋地卸地加荷兰标加气埋地储罐 机 埋地储罐 准 澳大利亚标准 市地方标准 省地方标准 一级 二级 三一级 二级 车气车上气级 级 储储点 机 点 泵 机 罐 罐 ≤251-1531-50 ≤不不3限 限 0 三地储罐总容积(M3) 单罐容61~1521~60 0 ≤20 ≤41~621~4≤0 0 20 0 41-621-40 0 0 ≤≤≤≤≤ ≤50 ≤30 2≤30 ≤30 ≤30 ≤30 2≤50 ≤25 15 6 积(M3) 20 0 0 5 0 5 重要公共建筑40 物 明火或散发火25 花地点 民用建筑物一类保护物 23 20 18 18 15 12 20 16 10 10 25 20 16 30 20 20 20 10 22.5 12.5 10 10 23211110 0 0 5 5 5 5 15 7 111146255510 0 0 5 5 5 5 20 30 20 100 62 0 100 100 60 60 35 0 25 125 20 16 25 20 20 5 20 20 保二类护保护类物 别三类15 12 10 15 12 10 10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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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物 站外甲、乙类液23 体储罐 室外变配电站 铁路(中心线) 25 20 20 120 18 22 5 0 0 0 5 22 22 18 30 20 20 8 120 22 22 18 30 20 22 5 22 22 22 30 25 22 22 22 电缆沟、暖气管沟、下水道 快速路、主城市道次路 干路、10 支路
5 总平面布置
5.0.1 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表4.0.7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可隔离一般火种及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以保障站安全。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至表4.0.7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且大于25m时,安全性要好的多,相邻一侧应设置隔离墙,主要是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隔离墙为非实体围墙即可。加油加气站面向进、出口的一侧,可建非实体围墙,主要是为了进、出站的车辆视野开阔,行车安全,方便操作人员对加油、加气车辆进行管理,同时,在城市建站还能满足城市景观美化的要求。
5.0.2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在发生事故时汽车槽车能迅速驶离。在运营管理中还应注意避免加油、加气车辆阻塞汽车槽车驶离车道,以防止事故时阻碍汽车槽车迅速驶离。 5.0.3 本条规定了站区停车场和道路的布置要求。
1 根据加油、加气业务操作方便和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并通过对全国部分加油加气站的调查,一般车道宽度需不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小于6.0m。
2 站道路转弯半径按主流车型确定,不宜小于9.0m。汽车槽车卸车停车位宜按平坡设计,主要考虑尽量避免溜车。
3 站停车场和道路路面采用沥青路面,容易受到泄漏油品的侵蚀,沥青层易于破坏。此外,发生火灾事故时沥青将发生熔融而影响车辆撤离和消防工作正常进行,故规定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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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干路 15 15 110 8 5 8 10 6 11 11 11 12.5 10 8 6 5 5 6 5 5 18 0 6 6 8 5 9 9 9 10 7.5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