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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论文题目 专业、班级 开题时间 开题报告内容: 一、 论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只要社会中存在法,法的实现就一直是并将永远是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存在的特殊形式,法的实现是法的存在的作用和执行主要社会职能的特殊方式。如果法的规定不能在人们和他们组织的活动中,在社会关系中得到实现的话,那法就什么都不是。”也就是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对法律的实现,即执行是法律获得生命必不可少的形式和途径。列宁也认为,没有国家强制保障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可见执行工作的意义之重大。然而,我国自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后,大量的民事案子得不到执行,也直接影响到法律的权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以及社会主义的法治进程。在我国现阶段,民事执行难问题仍然没有解决,究其原因,无非是我国立法相对滞后,国民素质不高等等,但在现有的基础上仍有很大的改善余地,比如加强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素质,确立新型执政理念,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树立新型的执政理念,才能更好地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 随着我国法制化的发展,民事执行问题凸显,现如今,摆在我国法制化面前的难题是:如何更加有效的提高民事诉讼执行的力度。民事执行难是法律学界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正因为有争议,才有研究价值,本文现有理论基础之上开展对于我国民事执行工作发展的分析和研究,以期为我国法制建设基本理论研究有所助推。 二、 工作任务分析 本文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写作思路从我国法制化建设战略发展模式基本理论出发,在分析我国民事执行难的现状及其主要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民事执行制度进行优化设计,并提出实施改善措施。通过对我国民事执行难的实际问题的研究为我国的法制化进程的管理提供一些理论、实践上的指导。 三、 调研报告 2006年全年共新收申请执行案件2052835件,旧存360445件。执结2036717件,执行标的金额3120亿元。其中,当事人自动履行及达成和解协议的1007432件,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431803件,因当事人确无财产或下落不明而终结执行等597482件。 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民事执行中的几个特点,概括说就是“三低一高”: 第一,自愿履行生效的确定给付的法律文书比例低。2005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4360184件,而全年共新收申请执行案件2052835件,除掉不需执行的民事案件,虽然报告中没有给出具体的数字,但我们也可大概能估算出自愿履行生效的法
律文书比例低的惊人。 第二,采取强制措施执结的案件比例太低。2005年各级法院执结案件2036717件,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431803件,仅占总执结案件的18%。 第三,真正无法执行的案件比例较低。2005年,因当事人确无财产或下落不明而终结执行等597482件,占执行案件总量的24.7%。 第四,执结案件中因当事人自动履行及达成和解协议而结案的比例高。2005年各级法院执结案件2036717件,当事人自动履行及达成和解协议的1007432件,占总执结案件的49%。 从“两低一高”的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绝大多数并不惧怕所谓的法律权威或者法院权威,所以敢于拒不履行。第二,法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更注重于让当事人自动履行;如果不能自动履行,更多地选择让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而不是首选强制执行。第三,执行难的主要方面不是由于当事人无履行能力而无法强制执行,而是由于执行力度不够。 四、 方案拟定与分析 1、拟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方法: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将搜集、查阅大量国内外的文献和有关资料,并对其进行细致地分析和研究。 (2)对比分析和归纳方法:通过计算机网络检索和相关书籍和报告等渠道,广泛收集与本课题有关的各种文献和资料,对于国内民事执行问题发展管理的发展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及实际背景进行比较分析和归纳。 五、 毕业论文撰写提纲 一、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和性质 (二)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二、民事执行中的难点 (一)被执行人不接受执行 (二)其他国家机关不支持执行。 (三)没有完备的法律规范执行 (四)执行机构硬件条件不够,工作能力不强 (五) 执行申请人不配合。 三、如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2
(一) 增加诚信意识 加强法治宣传 (二)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三)制定独立的关于民事强制执行的单行部门法。 (四)加强物质装备建设。 (五)公检法相互协调 (六)改善执行环境。 四、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意义 五、结论 六、实施计划 (一)2011年12月11日收集资料,并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完成开题报告 (二)2011年12月30日前完成毕业论文初稿,并交给指导老师指导修改 (三)2012年1月-3月主要对初稿进行修改,并对研究资料进行更新和补充 (四)2012年4月10日将毕业论文定稿并打印装订完并交指导老师审阅 (五)2012年5月前完成毕业论文评阅 (六)2012年5月7日-20日前进行论文公开答辩 指导教师意见: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文献综述内容 民事诉讼执行难是近几年来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问题,但目前国内的学者们对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 本文主要对我国有关民事诉讼执 行难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立法现状做一概述, 并试图通过理论分析对民事诉讼执 行难问题进行一些探索,对解决其根本提出建议。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其解决民事争议 可以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阶段。在我国的司法程序中,民事中的执行程 序是放在民事诉讼法这个部门法里面来讲的,是作为的一个篇章,但是事实上, 执行程序对于整个民事诉讼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因为它不是作为一个独 立的法律出现的,当然会有 3
很多的不足的地方,我国立法虽然希望通过司法解释 的形式来慢慢进行补充,但是这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本文通过查阅很多的 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及他们的观点,加入自己的一些理解。民事诉讼的执行已经 越来越体现其独立的重要性,已经成为一个与现实密切相关的领域。 一、 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诉讼制度,是国家为解决私权纠纷而设,是社会解决纠纷体系之造成部分, 由法院,当事人,其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行为共同构成。学者江伟定义为: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学者肖建国认为民事诉讼包含判决程序和执行程序两种类型的司法程序,审判与执行历来被视为车之两轮、鸟之双翼,须臾不可分离。民事审判的任务在于确认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关系,给双方当事人一个“说法”,民事执行的使命则是运用国家的司法强制力保障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民事权利的最终实。现,二者性质上同属于民事权利的司法救济,均具有司法性的特点,是司法权作用于民事诉讼领域所呈现出的两种不同程序类型。另一方面,在民事执行法律关系中,用于调整申请执行人与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与民事审判法律关系中调整原告与法院、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的准则,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民事执行权具有的司法属性就是建立在这两层关系之上的。所以,判决程序和执行程序都必须按照司法权固有的质的规定性予以制度上的安排,执行行为也必须依据司法权行使的一般规律进行调整。 民事诉讼之特点,学者江伟将其概括为:诉讼对象的特定性,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对抗上的特殊性,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和正当性,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型与权威性。第一,执行程序是以司法执行权为基础的法定程序。司法执行权是人民法院的一种职能,是保障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强制权,行使民事执行权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包括仲裁机关、部分行政机关)解决的民事案件的执行权均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 第二,执行程序是与强制性措施合为一体的法定程序。民事执行以其明显的 强制性为主要特征, 它表现在人民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量, 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迫使执行义务人履行义务,使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第三,执行是以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执行工作,根据的是已生效的具 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制作的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的主要依据。第四,执行一般是以当事人申请为主要依据的有偿程序。申请执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不应自动启动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当事人就应交缴一定的执行费用,所以是一种有偿的程序。 二、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学者段共和认为,我国《法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执行事项,但对执行员的任免,资格缺乏具体规定,对执行员的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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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很笼统,使执行员制度的实施面临一些困难,执行员的任免是否应适用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一样的程序,执行员是否要求具备等同于审判员的资格,执行员也执行工作中的具体职权。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规定,例如,在采取执行措施时的署名问题,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执行措施时都要作出裁定,这作为执行行为,是应该属于执行员的职权,但《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规定:“裁定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未赋予执行员在裁定书上署名的权力,这给执行工作带来具体操作上的困难。 三、民事执行难的对策,关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我国学者的重视,我国学者在对其进行研究后提出来了很多的解决的建议。学者段共和认为要通过完善执行立法,健全具体执行制度。完善强制执行立法,是解决“执行难”的直接有效的手段。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家常怡教授认为:“要解决执行难问题,其根本途径之一,就是要改变强制执行立法滞后的现状,尽快制定出适合实际需要的,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在我国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可以完善、设置具体执行制度,为执行工作提供具体、充分的法律依据。当然,这要求立法者充分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的强制执行法。中南民族大学的向达在认为:解决执行难需要解决的问题从改革执行体制,完善执行法,加强普法教育,健全审判和调节制度,克服地方影响等方面进行解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毛向强认为可以通过提高执行人员的素质,增大执行财产的调查权,增大奖惩力度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河北大学的张梅馨认为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制度建设:重整执行 机构,规范执行工作: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笔者在通过查阅大量的学术性论文和材料的基础上,认为可以通过建立独立 的诉讼法,建立诉讼执行保障基金,确立自然人破产的法律制度,执行机构设置改革及执行活动的规范方面着手,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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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学生应通过调研和资料搜集(要有10篇以上相关文章的阅读量),主动与指导教师讨论,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需经各系或论文指导小组讨论、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进入下一步毕业设计(论文)阶段。 2. 理、工科开题报告撰写不少于2500字,人文社科开题报告不少于3500字,包括论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工作任务分析、调研报告、方案拟定与分析、毕业论文撰写提纲及实施计划、文献综述(设计类可不提交文献综述)等。 3. 此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学院装入毕业设计(论文)档案袋,一份交指导教师,一份学生自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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