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二级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
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处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校园建设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规定,按照《x大学关于二级单位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南委发〔2016〕52号)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现就基本建设处贯彻落实二级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强化规范和责任意识。处领导班子要强化“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自觉意识、责任意识,严格依照职责权限、程序行使职权,健全民主决策机制,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措施,有效防范决策风险。
第二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主要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本部门全局性工作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本部门党建、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要工作;
3.本部门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与措施、年度工作计划;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队伍建设工作;规章制度制定;职工福利待遇分配方案;晋升、表彰、奖励等人选的选拔和推荐;安全稳定工作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离退休职工工作;
4.校园建设中关系师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5.本部门为履行学校授权的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讨论决策的相关事项;
6.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本部门内部组织机构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推荐、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本部门内部组织机构主要人员配备、调整及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或推荐;
2.报请校级以上或校外表彰的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工作积极分子的推荐,学校党代会、教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3. 本部门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与培养、本部门人员行政职级和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或推荐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办学条件、办学质量、本部门管理水平等产生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利用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学校办学收入、“双一流建设”等国家和地方专项建设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开展的重要校园基建项目、维修改造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统称校园建设项目);
2.报请学校决策的校园总体规划、五年基建规划; 3.校园重点建设项目重要建设事宜; 4.校园建设项目项目负责人配备和调整; 5.根据相关规定应由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招标采购事宜;
6.本部门承担的校内外合作项目; 7.本部门内部重要公共资源安排与分配; 8.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财务及本部门所规定的领导干部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本部门管理和使用的校园建设项目经费和资产中大额度资金和资产的调动、使用;
2.部门办公经费的大额资金安排和使用; 3.校园建设项目年度预算、未列入年度预算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4.校园建设项目重大预算调整;
5.其他5万元以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决策机制、形式、程序和规则
第七条 本部门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会议形式为处办公会议与处务会议。
第八条 处办公会议一般由处领导班子成员和党支部书记组成,需要其他人员参加或列席的可以根据工作实际,由处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后决定。处办公会议由处长召集和主持。
处务会议一般由处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科长、副科长组成,由处长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处办公会议一般每周一次。遇紧急事项或突发情况可由处长召集临时处办公会议。
处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条 本部门“三重一大”事项采取会议集体决策的形式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确遇紧急事项或突发情况,可由领导班子成员通气后在下一次会议上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如有需报学校审核批准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在报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实施。
第十一条 本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会议前,应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二条 处办公会议、处务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采取表决制。处办公会议、处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通过后形成处办公会议、处务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三条 处办公会议、处务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四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视情况研究处置方案并及时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