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技术实务高频考点资料总结归纳
第一章建筑分类与耐火检查 一、 建筑分类
1、 工业建筑:单层、多层和高层:分界点24m;50m; 厂房和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甲、乙、丙、丁、戊类 2、 民用建筑:单层、多层和高层 公共建筑:分界点24m;50m
住宅: 分界点27m;54m 3、 农业建筑
4、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5、 民有建筑分类表
高层 名称 一类 住宅建h>54m 筑 的住宅 1、h>50m 2、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面积大于公共建1000㎡的商、展、电、除一类外的高筑 邮、财贸、金融和其他多功能组合建筑 3、高度24m以上医疗、重要公共建筑 层 1、h>24m(仅适用于单层) 1、宿舍、公寓的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共建筑的规定 27m<h≤54m h≤27m 业服务网点二类 包括设置商单、多层 备注 2、h≤24m 2、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高层民用4、高度24m以上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5、高度24m以上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二、 建筑物高度计算
建筑的规定。 1、对于台阶式地坪,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各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高度,否则按其中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高度。
2、屋面为坡屋面时:H=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3、屋面为平屋面时(包括女孩墙的平屋面):H=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
4、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按以上计算取最大值。
5、局部凸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6、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不计入高度;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1.5m的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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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开其他建筑,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计入建筑层数,建筑高度仍以室外设计地面为起点。
三、 厂房的火灾危险性
1、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应按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时,可按危险性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比例<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采用封闭、负压、并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所占比例≤20%时。 2、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按丙类确定
四、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与各构件耐火极限
耐火等级 构件名称 一级 防火墙 3.0 3.0 墙 承重墙 二级 3.0 2.5 2.0 难燃性0.5 筑,其耐火等(1.5) ﹙1.0﹚ 级应按四级确0.5 可燃性[﹙难定 三级 3.0 四级 3.0 1、以要柱承重且土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备注 (2.0(2.0) ) 1.0 非承重墙
1.0 2 / 221 (0.7(0.5) (0.75) 5) 燃性﹚] ﹙0.75﹚2、﹙﹚内文字用于住宅建[﹙0.25﹚] 筑,[ ]内用于楼梯间和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 2.0 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 疏散走道的1.0 墙 房间隔墙 0.75 0.5 0.5 柱 3.0 2.5 2.0 ﹙1.0﹚ 难燃性0.5 梁 2.0 1.5 1.0 ﹙1.0﹚ 0.5 楼板 1.5 1.0 [﹙0.75﹚] 屋顶承重构件 1.5 1.0 0.5 燃性﹚ 可燃性﹙难燃性﹚ ﹙0.25﹚ 可燃性﹙难0.25 难燃性0.5 1.0 (0.75) 难燃性 ﹙0.75﹚ 难燃性 0.5 难燃性0.25 2.0 1.5 ﹙1.0﹚ 难燃性0.5 厂房、仓库 3、未标记的为不燃性 3 / 221
﹙0.25﹚ 可燃性﹙难0.5 疏散楼梯 1.5 1.0 (0.75) ﹙0.5﹚ 难燃难燃性 吊顶(吊顶搁栅) 0.25 性 0.15 0.25 2、其他相关规定
1)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防火墙耐火极限≥4.0h。 2) 一、二级单层厂房、仓库柱的耐火极限分别≥2.5h、2.0h。(正常为3.0h、2.5h)
3)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1.0h。(正常为1.5h)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耐火极限分别为≥1.5h和1.0h。
5)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6) 民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7)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 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 9)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中小学教学建筑、老年人、托、幼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0.2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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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性﹚ 可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