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大型保温钢板筒仓合同
甲方: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宝华粮贸有限公司 乙方:哈尔滨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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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附表
序号 标题 约定内容 名称: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宝华粮贸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宝清县五九七农场工业园区一园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名称:哈尔滨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东湖街26号 2 乙方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黑龙江省宝清县五九七农场工业园区一园 合同价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1.在本合同项下设备全部到达现场7日内凭以下单据支付到货款: %合同总价: 1)货物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各一份; 2)到货验收合格的单据一份; 2.验收后付款: 55 %合同总价,在设备安装调试运行正常后7日内凭以下单据支付: 1)全额增值税发票一份; 2)验收合格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份。 3.质量保证期满后付款: 5 %合同总价,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一个月内凭以下单据支付: 1) 买卖双方共同签署的质量保证义务全面完成证书一份。 设备的质量保证期自安装、调试最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不少于36个月。 1 甲方 3 4 5 6 合同标的 合同期限 施工地点 备件 7 合同结算 14.3 质量保证期 14.4 免费维修与更换缺陷部件的响应时限为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 缺陷和维修 4小时内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如需到现场进行维修,12小时响应 内,生产厂家技术人员到设备现场进行维修。 驻厂监造 本项目 (无) 驻厂监造。 15.1 2
18.3 18.4 索赔通知 卖方答复时间: 买方发出索赔通知 7 日内 履约保证金 买方起扣履约保证金时间: 买方发出索赔通知 15 日后 起扣时间 误期赔偿 误期赔偿费计算时间:每延迟 1天,赔偿2000元;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合同总价的 10 % 履约担保形式: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金额的 5 %, 币种:人民币 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签订合同;买方和卖方的19.3 21.1 履约保证金 26
合同生效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在地方发改部门备案后生效。 二、合同条款
1.词语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中标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投标一览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和要求、货物需求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2 合同协议书:指卖方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5 投标一览表:指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由卖方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名为投标一览表的文件。
1.6 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由合同条款正文部分及合同条款前附表共同构成。合同条款前附表是对合同条款正文部分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前附表为准。
1.7 技术规格和要求:指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规格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1.8 货物需求一览表:指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名为货物需求一览表的文件,以及由买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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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投标分项报价表:指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由卖方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名为投标分项报价表的文件。
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11 合同总价: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12 货物: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材料。 1.13 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14 买方:指”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指明的购买本合同项下货物及服务的当事人。 1.15 卖方:指”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及服务的当事人。 1.16 项目现场: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
1.17 质量保证期: 指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及服务从最终验收合格后至本合同中规定的时间。
1.18 天: 指日历天。 2.标准和适用性
2.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及服务应符合“技术规格和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规格和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和要求、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如果买方有要求,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3.3 卖方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买方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4.知识产权
4.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
4.2 如果发生第三方就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本合同项下所涉及的货物及服务对买方进行侵权指控,卖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4.3 卖方在投标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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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联络
5.1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卖方应设卖方代表,负责货物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3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5.2款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5.2款的职责。
5.4 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与履行合同有关事宜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6.计划和报告
6.1卖方收到供应需求计划(订单)后2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据要求修改以上方案。
6.2卖方应根据供应需求计划,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方提交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包括:
(1)生产供应安排计划;
(2)实际完成进度与计划完成进度的比较;
(3)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给出原因及改进措施。 7.检验和测试
7.1 在交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和(或)测试,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买方或买方代表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合同条款和(或)技术规格和要求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或)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或)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7.3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项目现场进行。如果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或买方代表参加在交货之前对货物的检验和(或)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7.4买方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或项目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和(或)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启运前通过了买方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被视为放弃。
7.5任何被检验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根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合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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