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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三色笔记: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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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营业务的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监控的机构和职能应当相互独立;自营业务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后台职能应当由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以形成有效的自营业务前、中、后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

(3)风险监控部门应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发现业务运作或风险监控指标值存在风险隐患或不合规时,要立即向董事会和投资决策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4)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引进和开发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逐步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测量和监控程序,使风险监控走向科学化。

(5)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其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6)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系统的功能,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应的风险监控阀值,通过系统的预警触发装置自动显示自营业务风险的动态变化,提高动态监控效率。

(7)提高自营业务运作的透明度。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建立完备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完善风险调整基础上的绩效考核机制,遵循客观、公正、可量化原则,对自营业务人员的投资能力、业绩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稽核部门定期对自营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报告。

(8)加强自营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自营业务人员的保密意识、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

证券自营业务操作的基本要求

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真实、合法的资金和账户。 (2)业务隔离。 (3)明确授权。 (4)风险监控。 (5)报告制度。

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性行为 (1)禁止内幕交易。 (2)禁止操纵市场。

(3)其他禁止的行为。其内容包括:假借他人名义或以个人名义进行自营业务;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

本证券公司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要点: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内容: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业务的基本原则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要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型及基本要求

内容: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1)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2)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3)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数的最低要求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中国证监会核定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2)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3)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的必备内容

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 (1)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

(2)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3)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

(4)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5)各类风险揭示。

(6)客户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7)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管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9)与客户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0)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11)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合格投资者要求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资产管理业务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客户资产。

(2)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3)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4)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5)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6)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

(7)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8)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资产管理业务客户资产托管的基本要求

资产托管机构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2)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并负责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

(3)监督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5)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节 其他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要点:合法合规原则 内容:

(1)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2)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3)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要点:集中管理原则

内容: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于证券公司总部。公司应建立完备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决策与授权体系、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一业务决策机构一业务执行部门一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要点:独立运行原则

内容: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独立运行原则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独立运行

要点:岗位分离原则

内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7)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8)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已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提交的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1)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

(2)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三色笔记:第三章

(2)自营业务的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监控的机构和职能应当相互独立;自营业务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后台职能应当由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以形成有效的自营业务前、中、后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3)风险监控部门应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发现业务运作或风险监控指标值存在风险隐患或不合规时,要立即向董事会和投资决策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4)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引进和开发有效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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