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GB16838—1997中4.5.4的规定。 6.14 振动试验 6.14.1 目的
检验消防应急灯具经受振动的适应性及结构的完好性。 6.14.2 要求
消防应急灯具的抗振动性能应满足5.1.26的要求。 6.14.3 方法
6.14.3.1 将消防应急灯具(包括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还应包括控制器)按其正常安装方式固定在振动台上,处于非工作状态。
6.14.3.2 启动振动台,使其在10~55Hz频率范围内以0.5g的加速度、1倍频程/min的速率分别在X、Y、Z三个轴线上循环扫频20次。 6.14.3.3 检查外观及紧固部位情况
6.14.3.4 按6.3的规定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6.14.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振动台和夹具)应符合国家标准GB16838—1997中4.13.4的规定。 6.15 冲击试验 6.15.1 目的
检验消防应急灯具的抗冲击性能。 6.15.2 要求
消防应急灯具的抗冲击性能应满足5.1.26的要求。 6.15.3 方法
6.15.3.1 将消防应急灯具(包括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还应包括控制器)按其正常工作位置紧固在冲击试验台上,处于非工作状态。 6.15.3.2 启动冲击试验台,对质量为m(kg)的消防应急灯具,以峰值加速度(100~200m)g脉冲持续时间为11ms±1ms的半正弦波脉冲,在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中的每个方向连续冲击3次(共计9次)。
6.15.3.3 检查外观及紧固部位情况。
6.15.3.4 按6.3的规定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6.15.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符合国家标准GB16838—1997中4.10.4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产品出厂检验
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消防应急灯具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外观搀查;
b)主要部件检查; c)基本功能试验; d)充、放电试验; e)绝缘电阻试验; f)耐压试验;
g)重复转换试验; h)转换电压试验; i)充放电耐久试验; j)恒定湿热试验。
每台消防应急灯具在出厂前均应进行a)~f)六项检验(检查),g)~j)项可各用一台进行试验。其中d)~g)四项试验中任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其他六项试验中任两项不合格,允许调整后补做,累计补做次数不超过两次。 7.2 型式检验
7.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6章规定的6.2~6.15。检验样品为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任取三台。
7.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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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或正式投产满四年;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
7.2.3 本标准中6.5和6.8两项试验中任一项不合格则该批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他项目中允许有三次补做,单项补做次数不超过两次。
8 标志
8.1 每台消防应急灯具应有清晰、耐久的标志,包括产品标志和质量检验标志。 8.2 产品标志
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制造厂名、厂址; b)产品名称; c)产品型号;
d)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应急工作时间、照明功率); e)商标;
f)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 g)执行标准。 8.3 质量检验标志
质量检验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检验员; b)合格标志。
9 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电池种类、容量、型号及更换方法、更换时间; b)光源的规格、型号及更换方法; c)如何进行日常维护; d)产品的技术参数; e)产品的制造日期;
f)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额定输出电压、额定频率、额定负载功率及连接的消防应急灯具类别。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疏散标志灯图形、文字
A1 标志灯的图形应符合ISO6309的要求。 A2 疏散标志灯应选用下列图形、文字。 A2.1疏散标志灯的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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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在发生火灾的紧急情况下,可使用的一切出口,可与图A2—2联用,也可加辅助文字,见图A2—4。图中:a≥100mm;e≥10mm。
与图A2—1的标志联用,指示疏散通道的方向。箭头指示方向应与人的奔跑方向相同。详细画法见图A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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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疏散标志灯的文字
笔划宽度e≥10mm。
A3 楼层显示标志灯的文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和F组成。地下层显示标志灯应在相应层号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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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提示的附录)
标志灯表面亮度测量点选择
用组合颜色构成图形文字作为标志信息的标志灯表面亮度测量点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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