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轨道交通施工控制测量管理细则
§1 施工测量质量管理目标和基本质量指标
1.1 施工测量质量管理目标是确保全线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管线安装按设计准确就位,在线路上不产生因施工控制测量、放样测量超差而引起修改线路设计从而降低行车运营标准。
1.2 质量指标
1.2.1在任何贯通面上,地下测量控制网的贯通中误差,横向不超过±50mm,竖向不超过±25mm。
1.2.2 隧道衬砌不侵入建筑限界,设备不侵入设备限界。
1.2.3建(构)筑物,装修和设备、管线的竣工形(体)位(置)误差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和广州轨道交通施工验收标准规定。
§2主要使用的测量规范
轨道交通施工测量主要参照以下规范执行: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 ? 《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 《新建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101—99 ?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 ? 《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 8—97
?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1 ? 国家其他测量规范、强制性标准
§3轨道交通施工测量主要内容
轨道交通施工测量按服务性质分类可以分为施工控制测量、细部放样测量(高架工程的桩基础、墩<柱>位、明挖基坑角点测量及铺轨基标测量)、竣工测量和其它测量等作业。
3.1施工控制测量可分为三部分:
3.1.1地面控制测量:维护施工期间地面的平面、高程主控制网完整,维持其可靠、可用;为施工方便加密地面控制点(包括高架工程、地面工程、明挖工程的地面中桩)并维持其可靠、可用。
3.1.2联系测量:明挖工程投点、定向,暗挖工程竖井投点、定向,向地下传递高程,以及高架工程的向上传递高程。
3.1.3地下控制测量:明挖地下中桩体系控制测量,暗挖地下主导线控制测量,明、暗挖工程地下主水准网控制测量,进行分段贯通测量,平差地下平面、高程主控制网,照顾各段工程间的衔接。贯通后平差确定地下主控制网的坐标、高程。
3.2细部放样工作包括三部分:
3.2.1 高架部分桩基、墩、柱位的放样,预制梁的拼装架设(砼梁浇铸)及其相关的测量作业。
3.2.2 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和装修工程放样,设备、管网安装工程放样,包括暗挖法中为施工导向,盾构机定位、纠偏和装配式衬砌的拼装等要求而进行的测量作业。
3.2.3精确铺轨要求的测量作业。重点是控制铺轨基标测设来保证轨道的设计位置和线路参数,同时亦保证行车隧道的限界要求。
3.3竣工测量主要包括与线路相关的线路结构竣工测量、线路轨道竣工测量、沿线设备竣工测量以及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等。
3.4其他测量作业是指为工程前期、后期工作,为工程措施服务的测量作业和控制施工影响的地上、地下及周围建筑物的变形观测等测量作业。
§4测量复核制
4.1测量工作必须坚持复核制。参与广州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各承包商、监理单位、业主专业测量队及其它有关单位,都必须遵循复核制的基本规定,并认真执行。
4.2严格执行交接桩制度
4.2.1业主应向有关承包商和驻地监理工程师提供首级控制网—三角点(GPS点)、精密导线点、水准点点位和资料。各方签署交接桩文件纪要。交接桩记录按附表D2-1工程测量交接桩记录表执行。
承包商接桩后,必须对首级控制网进行复测和对桩点进行保护。复测情况及处理措施报告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于接桩后15天内上报给业主审定。 4.2.2工程完工后,必须按业主要求移交足够数量的控制点,经业主专业测量队检测合格后,才进行验收。
4.3利用已知点进行引测、加点和工程放样前,必须坚持先检测后利用的原则,即已知点检测无误或合格时,才能利用。各阶段的放样测量记录可分别按附表D2-2、D2-3、D2-4记录表执行。
4.4承包商必须有行之有效的多级复核制度,所承包工程的控制测量均须经承包商上级部门精测队复核(由监理工程师监控);驻地监理对工程的控制、放
样及其它测量工作均须进行复核。
4.5以下部分须经业主专业测量队检测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施工: 4.5.1 矿山法区间:地面加密控制点;地下导线及水准在隧道掘进(含联络通道)至50m处、100~150m处和距离贯通面150m~200m处分别进行一次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检测(若单向开挖长度超过1km时,掘进至150m后每600m要增加一次,此类施测及检测均需加测陀螺方位角校核方位。);隧道贯通测量。 4.5.2 盾构法区间(含始发、吊出井):地面加密控制点;始发井或吊出井的维护结构四个角点、洞门环中心(浇灌砼前检测)、始发前基线及始发前的圆心定位及地下高程点;地下导线及水准在隧道掘进至150m处、300~400m处和距离贯通面150m~200m处分别进行一次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检测(若单向掘进长度超过1500m时,掘进至4600m后每6500m要增加一次,此次施测及检测均须加测陀螺方位角校核方位。);隧道贯通测量。 4.5.3 地下车站:地面加密控制点;维护结构的四个角点或线路左右线中心线四个端点(曲线要素);地下导线及水准在施工完第一块底板后、至整个车站长度的1/2处及车站底板结构完工时应进行检测;暗挖车站参照矿山法区间执行;如有盾构洞门环,须在浇灌砼前检测洞门环中心。
4.5.4 明挖区间:地面加密控制点;线路左右线中心线四个端点、百米里程桩及曲线要素;地下导线及水准在施工完第一块底板后、底板施工至整个区间长度的1/4、1/2、3/4长度处及底板完工时应进行检测;
4.5.5 地面线、地面车站:地面加密控制点及中线控制点线路中心线端点、百米里程桩(含曲线要素点)应进行检测。
4.5.6 高架桥梁:地面加密控制点;缓和曲线段的承台(含桥台)中心50%(即每隔一个)检测、其余地段承台(含桥台)中心按20%比例进行检测;墩帽中心按20%比例进行检测;完工后的左右线路中线;贯通测量。
4.5.7 铺轨控制基标。
为了确保隧道正确贯通和满足设计的净空限界,以上各项检测,必须有严格的检查和检测制度。凡承包商的施工控制测量方案及成果,必须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的要求,经自检和驻地监理审批,向业主提出检测申请(报承包商申报表与测量资料)。由业主派专业测量队检测。
4.6 竖井联系测量 4.6.1 一井定向
采用联系三角形方法进行一井定向时,井占、井下连接三角形图形须满足下列要求:
1.两钢丝间距离不小于5米;
2.三角形实测角γ、γ′应小于2°或大于178°;
3.a/c、a′/c′宜小于1.5。 4.6.1 两井定向
采用两井定向的方法进行联系测量时,两钢丝间距离应不小于30米。 一井定向、两井定向以及用钢丝代替投点用钢丝应尽可能细,所用重锤应尽可能重,但需与竖井深度及钢丝粗细综合考虑。 各项检测的限差如下:
地上导线点的坐标互差≤ ? 12mm;
地下导线点的坐标互差在近井点附近≤ ? 16mm、在贯通面附近≤±
25mm;
高架墩、柱点的坐标互差≤ ? 25mm; 高架墩、柱点的高程互差≤ ? 10mm; 地上高程点高程的互差≤ ? 3mm; 地下高程点高程的互差≤ ? 5mm;
地下导线起始边(基线边)方位角的互差≤ ? 12″; 相邻高程点高差的互差≤ ? 3mm; 导线边的边长互差≤ ? 8mm;
经竖井或高架墩(柱)悬吊钢尺传递高程的互差≤ ? 3mm;
铺轨控制基标检测的限差须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
GB50308—2008”第15.2.4款规定要求。
对影响隧道横向贯通的检测误差应严格控制。
检测均应按照规定的同等级精度作业要求进行,及时地提出检测成果报告;检测结果若超过限差要求或发现粗差,承包商应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重测,重测结果与检测结果相比若仍然超限,业主测量队须重新检测;若业主测量队重新检测后仍不能判断承包商的测量成果合格,业主将采取专项检测来处理,如果是承包商方面原因引起的专项检测,施测费用从承包商进度款中扣除。
4.6 用于测量的图纸资料,应认真研究核对,有的应做现场核对,确认无误无疑后,方可使用。抄录资料,亦须核对。
4.7测量的原始记录,必须在现场同步作出,严禁事后补记补绘,原始资料不允许涂改,不合格时,应补测或重测。
§5测量分工负责制
5.1 责任分工
5.1.1 广州轨道交通施工测量分业主测量队、驻地监理、承包商三个层次进行管理,各个管理层次的人员和仪器必须有绝对的保证和相对的稳定。各管理层次分工合作,各司其职。
5.1.2 承包商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测量质量负全责,完成所承包工程项目需要的一切施工控制测量性质的和细部放样性质的测绘工作。它是单体工程施工测量的主体,按业主测量队提供的部分地面主控制网点或导线控制点和驻地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本工程设计图纸组织完成本段工程的全部施工测量作业。
承包商必须建立健全自己内部的、行之有效的多级复核制度,以保证测量成果的准确。
承包商在进行测量放样时,应注意与相邻工程的衔接;后施工的工点必须与其相邻先行施工的工程进行联测,以保证相对位置的准确。
5.1.3 驻地监理工程师必须按有关规范及本细则的要求,督促承包商认真执行;对承包商的测量成果进行验收,重要部位应复测。既检查控制测量性质的测量结果,也检查细部放样性质的测量结果。
5.1.4 业主专业测量队负责统一全线测量作业标准,维护首级控制网(GPS网、精密导线网、Ⅱ等水准点)的完好和稳定;代表甲方进行交接桩;按本细则4.5条的要求及时对承包商的控制测量进行检测,对承包商申报的测量成果作出评定;对全线各分段工程的衔接进行检测;控制全线地下主导线、主水准网在统一体系下平顺贯通。
5.1.5 按照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业主测量队和驻地监理是否复测和检测均不减轻或免除承包商对工程测量质量的责任。
5.1.6 业主专业测量队阶段性地对地下主控制网的复核,目的在于控制全线分段工程的准确衔接和考核全线测量控制网的完整性,也不分担承包商施工测量的责任。
5.1.7 各单位工程高架、地上、地下控制测量与给定首级控制网不一致,未按设计坐标完成细部放样,特别是未能保证行车桥面或隧道的轨道位置和限界要求,即工程的具体测量责任在承包商。
5.1.8 承包商出现重大施工测量问题,反映出驻地监理对工程形位质量控制不力,对业主委托监管的项目管理失职,驻地监理应负失控的责任。
5.1.9 若业主测量队不能及时对首级控制网进行检测,或虽进行了检测但向承包商提供了错误的首级网成果致使工程发生测量质量问题,责任在业主测量队;若业主测量队对承包商的控制测量进行检测未能排除存在的错误,应负检测不力的责任。
5.2 主要任务及要求
5.2.1 业主专业测量队的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