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催告期间,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三)催告书、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送达。 1、直接送达;
2、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 三、中止执行。(第39条) (一)中止执行的情形。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止执行的法律效果。
中止执行是暂时停止执行,不是永久停止执行。 (三)恢复执行和不再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四、终结执行。(第40条) (一)终结执行的情形。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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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终结执行的法律效果。 终结执行宣告执行程序结束。 五、执行回转。(第41条) (一)执行回转的概念。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状态的执行制度。 (二)执行回转的法定规则。
1、执行回转的时间是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
2、执行回转的前提条件是被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
3、执行回转的标的是财物;
4、无法实现执行回转的,依法给予赔偿。 六、执行和解。(第42条) (一)执行和解的概念。
执行和解,是指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中,行政机关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就执行的内容和方式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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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制度。 (二)执行和解的法定规则。 1、执行和解的形式是达成执行协议。
2、执行协议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执行协议的内容:一是约定被执行人分阶段履行义务;二是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4、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否则,行政机关可以单方恢复强制执行。 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则。(第43条) 1、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强制执行;
2、不得对居民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八、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规定。(第44条) 1、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本节要点:掌握金钱给付义务的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以及划拨存款、汇款和拍卖财物的规则。 一、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第45、46条) (一)金钱给付义务的间接强制执行及其一般规则。 1、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属于金钱给付义务的间接强制执行; 2、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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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钱给付义务的直接强制执行及其一般规则。
1、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
2、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二、划拨存款、汇款和拍卖财物。(第47、48、49条) (一)划拨存款、汇款的程序规则。
1、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 2、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书面决定,并通知金融机构;
3、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4、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5、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二)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的规则。
行政机关依法拍卖财物,需委托拍卖机构依照《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节 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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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要点:了解代履行的概念和使用范围,掌握代履行的实施主体,熟悉代履行的实施程序以及立即实施代履行的规则。
一、 代履行的一般规定。(第50条) (一)代履行的概念。
代履行,是指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决定由他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二)代履行的适用范围。
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三)代履行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2、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二、代履行的实施程序和一般规则。(第51、52条) (一)代履行的实施程序。
1、决定。作出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2、催告。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3、现场监督。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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