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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考试复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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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三、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和处理。(第26、27条) (一)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 1、行政机关保管; 2、委托第三人保管;

3、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二)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理。

1、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2、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3、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四、查封、扣押的解除以及解除后财物的处理。(第28条)(一)解除查封、扣押的五种法定情形: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二)解除查封、扣押后财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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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

2、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3、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节 冻结

本节要点:了解冻结的实施主体,掌握冻结的实施程序、期限以及解除,熟悉冻结决定书的操作。

一、冻结的实施主体和冻结的一般规定。(第29条) (一)冻结的实施主体。

只能是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冻结的一般规定。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三)不得重复冻结。

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存款、汇款,不得再次冻结。 二、冻结的实施程序。(第30、31、32条) (一)行政机关实施冻结的程序。

1、依照《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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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制作现场笔录。

2、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二)金融机构配合行政机关实施冻结的义务和权利。 1、金融机构接到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 2、金融机构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3、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冻结要求。

(三)冻结决定书的交付期限及内容。

1、冻结决定书的交付期限是作出决定后的三日内。 2、冻结决定书需具备的法定要素。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四)冻结存款、汇款的期限。

1、冻结存款、汇款的一般期限是30日;经批准延长后,最长期限是6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三、解除冻结。(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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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冻结的法定情形。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4、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二)解除冻结的一般规定。

1、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

2、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自动解除冻结。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本章要点:熟悉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掌握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和代履行的法定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本节要点:了解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概念、掌握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熟悉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回转、执行和解以及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则。 一、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概念。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执行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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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34、35、36、37、38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的规定强制执行。

(一)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

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3、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复核。 (二)催告书需载明的法定要素。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三)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决定。

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需载明的法定要素,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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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考试复习题及答案

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三、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和处理。(第26、27条)(一)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1、行政机关保管;2、委托第三人保管;3、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二)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理。1、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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