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18.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19.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现场笔录应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20.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1. 查封、扣押的期间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22.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中止执行。(√) 23. 公民死亡的,终结执行。(×)
24.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终结执行。(×)
25.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26. 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决定,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27.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28.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可以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9.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 30.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五、案例分析或简答
案例:请找出以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存在的问题。 扣押物品决定书 王某 :
你因涉嫌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对你所冒用的他人的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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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予以扣押。
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年×月×日
答:一、未注明当事人的具体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未注明扣押期限;
三、执行扣押的法律依据错误; 四、未注明扣押物品的数量;
五、未注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决定书上未注明文书号。 六、简答:简述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A区公安分局(公章)
行政强制法定原则。一是按照法定的权限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二是
按照法定的条件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三是按照法定的程序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适当原则。一是对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强制权必须是为了维护
公共利益,对公民设定行政强制义务应当适当,不能超出需要的限度;二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与法律所要实现的目的相一致、合乎比例;三是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主要是指行政强制实施过程中,应当贯彻和
发挥教育的功能,促使当事人更加主动地履行行政法律义务。其关键点:一是“教育”与“强制”的关系应当是“教育”先行,“强制”次之;二是“教育”既包括对被强制对象的特定教育,也包括对社会公众的一般教育,但主要针对前者。
禁止谋利原则的内容。行政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强制权,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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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应当有自己的利益。禁止谋利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强制权的行使来谋求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是公务廉洁性的基本要求。
权利救济原则的内容。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培训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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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本章要点:了解《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和意义;理解立法目的、行政强制的概念;掌握《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立法背景和意义。
《行政强制法》旨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有利于解决行政强制实施的“散”、“乱”、“软”等突出问题,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二、立法目的。(第1条)
《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强制的概念。(第2条) (一)行政强制的内涵。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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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
一是暂时性,即行政强制措施不是最终行政行为,最终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即须解除;二是保全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最终行政决定合法有效的作出,其本身不是目的;三是单向性,即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实施。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
一是执行性,即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使义务人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二是从属性,即行政强制执行是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的延续;三是强力性,即不论是直接强制,还是间接强制,都具有强迫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性质。
(四)特殊行政强制。
是指虽然也属于行政强制,但具有较大特殊性,不适用一般强制规则的行政强制。包括:一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二是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三是进出境技术监控措施。 四、《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第3条)
(一)《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及与其它单行法的关系。 《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原则上,凡是行政强制,其设定与实施均应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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