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丰城矿务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丰城矿务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向失业保险制度且轨工作政策解答
按照200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省政府的统壹部署,经集团X公司批准,实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且轨(以下简称且轨),为使广大职工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特编制本问题解答。
壹、什么是且轨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且轨,基本内容有俩个方面,壹是停止执行原来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企业按规定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在中心的下岗职工以内退、协保、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等不同途径出中心,没有进中心的下岗职工也要比照出中心的办法安置。政府和企业将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且轨人员实现再就业,妥善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险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和生活保障等问题。二是全面开始新制度的运行。除内退人员以外,没有实现再就业的且轨人员和今后企业新裁减的人员,主要应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实现再就业之前,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而不再由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
二、为什么要实施且轨?
200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2005年底基本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且轨”的工作任务,这是
党中央、国务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壹项重要战略部署,是认真总结几年来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践做
出的壹项重大决策,也是逐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市场导向就业体制,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根本利益的壹项重要举措。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人大十届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中明确提出今年要在全国多数地区基本解决历史遗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黄智权省长在省人大十届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且轨的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且轨工作的高度重视。因此,实施且轨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当前的壹项重要工作,必须抓紧抓好。
实施且轨也是再就业政策发展的必然结果。199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当时的形势,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要求企业设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签订协议后进入中心,由中心代发生活费且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央领导同志指出:“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是在社会保障制度仍不健全的情况下,向就业市场化转变的壹种过渡办法”,因此,10号文明确规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壹般不超过3年,3年期满仍未就业的,应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2002年,大部分下岗职工三年协议期满后,中央又及时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出台了壹系列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通过社会各界和广大下岗职工自身努力,全国再就业工作和且轨工作
都取得了很大进展。据劳动保障部通报,到2004年底,东部7省市和天津市、海南省已基本实现且轨,内蒙古、安徽、重庆、宁夏等地基本关闭了再就业服务中心,东北三省的且轨工作今年将完成,全国在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已由700万人下降到100万人。这些都充分说明实施且轨是大势所趋。
广大下岗职工在过去的各个时期中,为企业做出了很多贡献,下岗本身就是为企业改革发展所做出的巨大的自我牺牲。由于年龄、技能等方面的原因,且轨后可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但必须见到,实施且轨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不可逾越的阶段,要相信政府和企业壹定会尽最大努力,帮助解决你们的实际困难。
三、实施且轨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实施且轨的主要政策依据有:
(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1]32号);
(三)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劳社办[2001]39号);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壹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
(六)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围绕促进再就业开展且轨工作的通知》(赣劳社就[2004]46号);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且轨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6号);
(八)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且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劳社就[2005]17号)。
四、实施且轨的对象有哪些?
实施且轨的对象为截止到2005年8月底,已进入或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由中心托管的内退等其他富余职工以及未进入中心的停薪留职、“俩不找”人员,不包括挂编、已参和破产处理的人员。
五、在实施且轨时,国家对且轨人员中心有哪些政策? 1、法定内退:至2005年12月底,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且轨人员,必须办理法定内退,不得选择其他方式出中心,不解除劳动关系,由托管机构按局内退的有关待遇发给生活费,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按照省政府赣府发[20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