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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总行统一招标出纳机具购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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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统一招标出纳机具购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行出纳机具管理水平,严控柜台现金业务操作风险,降低运营成本,规范总行统一招标出纳机具购置流程,依据《中国XX银行出纳制度》、《中国XX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分行准备采购的出纳机具类别,已经涵盖于总行统一集中招标采购出纳机具类别之中的,分行需在总行统一招标入围结果中选择购置相应机具。对于分行拟采购的出纳机具非总行集中招标机具类型,且不能以总行招标的产品做替代的,由分行按照《中国XX银行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自行招标采购,或是按照《中国XX银行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采购。

第三条 凡经总行统一招标的出纳机具,已由总行与中标人签订出纳机具采购合同,相关事项以合同约定为准,分行无需再行与中标人签订机具采购合同。

第四条 出纳机具的购置,只能以分行为单位,由分行向入围单位(总行公布的中标人)购置总行统一招标的出纳机具,并自行结算相关款项。

第二章 订货

第五条 总行招标范围内出纳机具的订单(附件1)由我行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签发,无我行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签章的订单无效。订单上的签章为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公章加运营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如分行规定采购订单等事项由分行指定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订单寄送地址与联系方式以我行与中标人所签合同以及总行运营管理部公布的出纳机具入围企业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为准。

第七条 订单寄送同时,分行需以电话方式联系供应商。供应商收到此订单后需尽快签字盖章,并退采购方一份,双方盖章签字后订单生效。

第三章 验收

第八条 到货验收。订货人需在出纳机具安全抵达指定地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到货验收。检查交付机具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产地、制造厂商是否符合相关合同约定。对于不符合约定的,按第七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加电验收。对于通过到货验收的出纳机具,订货人需立即向供货商发出加电验收通知,由供货商组织机具的加电验收。验收合格后,供货商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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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附件2)交订货人(分行运营管理部签署。本验收单一式三份,分行运营管理部留存一份备查,供应商留存一份,一份提交分行计划财务部作付款依据。加电验收不合格,双方另行约定验收时间组织验收。如果连续3次验收不合格或自调试之日起1个月内仍不能验收合格的,订货方有权要求供货方更换、退货或解除订单,供货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赔偿订货方损失。

第十条 设备试运行(本条仅适用于清分机)。

清分机自加电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个月为设备试运行期,试运行结束时供货方须进行现场回访,如试运行期满合格,供货方出示试运行验收单(附件3)交由订货方使用机构签署。试运行期内,出现3次相同的故障(非参数设置原因),经供货方工作人员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试运行期满因供货方设备质量或者供货方工作人员调试不当,设备仍无法正常使用的,订货方有权要求供货方更换、退货或解除订单,供货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赔偿订货方损失。

第四章 售后服务

第十一条 出纳机具的保修时限自加电测试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地点为我行指定的机具使用地点。

第十二条 在机具寿命期内,供货商承诺免费不限次数向我行提供新版人民币及各种新版假币鉴伪功能的软件及时升级服务。

第十三条 现场维修一个小时内故障无法排除,则供货商保证在此期间免费提供不低于原机具配置的备机供我行使用。在我行确认原机具已完全修复前,不得将备机撤走,以保证我行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供货商工作人员进行巡检和故障维修服务时,应出示用户意见反馈单(附件4,包括:巡检服务用户意见反馈单、维修服务用户意见反馈单),交我行使用机构填写并盖章确认。使用机构有义务如实填写并签章确认。用户意见反馈单一联供货商留存,一联由使用机构交一级行运营管理部。用户意见反馈单由供货商制作并承担制作费用。分行运营管理部汇总用户意见反馈单,收集供货商在售后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问题较突出的,及时向总行运营管理部汇报。

第五章 付款

第十五条 每批机具到达我行指定地点并经使用单位加电调试并验收合格后,供货商向我行一级分行提交该批机具的验收单,并提出付款申请。我行一级分行收到供货商提交的付款申请及该机具使用机构出具的机具验收单,审核无误后在约定期限内向供货商支付该批机具价款,价款金额=该批验收合格机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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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单价(整机价格)。

第十六条 供货商账户如有变更,应在相关付款期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总行和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在收到账户变更的通知后将立即通知各分行运营管理部,各分行运营管理部核对账户一致后,以变更后的账户为准。

第六章 假币赔偿

第十七条 因机具鉴伪缺陷导致我行分支机构收付假币的,供货商应按两倍于假币数额向我行分支机构赔偿,同一机具两次误收假币,除赔偿外,我行有权要求更换整机或退货。

第十八条 发生上述的漏检情况时,我行分支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向供货商提出假币赔偿要求,并应向其出示假币。由双方共同用该假币对漏检机具(在鉴伪状态下)进行测试验证,经验证漏检情况属实,供货商按照本章规定进行赔偿。测试前供货商不得对机具进行调试。

第十九条 对于无法提供假币的,我行需向供货商出示第三方(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收缴假币证明。如我行分支机构使用的机具确为该供货商产品,该供货商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赔偿。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我行违约责任

在供货商无违约情形而我行提出全部或部分退货的,我行应向供货方支付退货部分货款5%的违约金;

我行逾期支付货款的,应向供货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支付款项乘以逾期天数乘以万分之五计算,但以逾期支付款项的10%为最高限额。

第二十一条 供货商违约责任

供货交付机具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产地或制造商不符合相关合同约定的,供货商应自我行提出要求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更换不符机具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同时应向我行支付相应货款10%的违约金,但供货商在交货期限内更换不符机具的除外。

机具存在品质瑕疵影响机具正常运转的,供货商应更换故障部件,两次更换部件仍不能正常运转的,供货应自行承担费用更换整机或退货,并赔偿我行损失。

供货商交付的机具损坏或短缺的,供货商应当在交货期限内自行承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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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或补足机具,因此逾期的还须承担逾期交货的责任。

供货商逾期交货或需更换机具但逾期未更换的,应向我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交付机具相应款项乘以逾期天数乘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三十天仍未交货或更换的,我行有权解除合同。

分行运营管理部需及时向总行运营管理部报告有关供货商不按相关同约定承担维护服务、升级服务、培训等服务等情况。对于这类情况的发生,总行有权取消供货商在相应区域的供货资格直至解除合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分行运营管理部需于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总行运营管理部上报本行上一季度出纳机具的订购、付款、售后服务履行情况、机具报修故障原因及分析、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订单

附件2、验收单(注:验收单中提及的甲方为中国XX银行;乙方为入围中国XX银行出纳机具总行统一招标的中标人)

附件3、试运行验收单 附件4、用户意见反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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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总行统一招标出纳机具购置管理规定

总行统一招标出纳机具购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行出纳机具管理水平,严控柜台现金业务操作风险,降低运营成本,规范总行统一招标出纳机具购置流程,依据《中国XX银行出纳制度》、《中国XX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分行准备采购的出纳机具类别,已经涵盖于总行统一集中招标采购出纳机具类别之中的,分行需在总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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