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发[1997]49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7.04.02 【实施日期】1997.04.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

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

【失效依据】西安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1997]49号)

《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

1 / 3

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名牌产品是指:

(一)已生产定型,采用了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国内先进标准的产品; (二)技术含量高或者具有地方传统特色的产品;

(三)产品技术与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者国际九十年代初水平的产品。

(四)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高,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居前列,已形成规模,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产品;

(五)知名度高,信誉好,用户和消费者满意的产品。

第二章 名牌名牌推荐认定条件

第三条 名牌产品推荐认定条件

(一)产品必须注册;属于国家规定取证范围的产品,必须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环保许可证等)。 2 / 3

(二)产品按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者按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已注册)组织

生产;具有地方特色或者特殊工艺的产品,按特殊技术标准推荐认定。

(三)产品连续两年在市级以上质检机构(含行业检测中心,质检站,进出口商口检验机构等)的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环保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产品实物质量要有一年以内市场以上质检机构的质量检验报告。

第四条 名牌产品的产品规模和效益要求:产品达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经济规模,经济效益好,在国内外市场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和具有扩大经济规模的前景。具体指: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年利税1000万元以上或年创汇100万美元以上。具有地方特色,采用特殊工艺,在本地市场占有率高、发展潜力大的轻纺产品、食品等消费类产品规模和效益可适当放宽。

3 / 3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政发[1997]49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1997.04.02【实施日期】1997.04.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西安市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7dkff4qo5j3gyk618jsm0fvam2gysn007cs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