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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申办民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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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申

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内劳社办字[2005]275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5.12.02 【实施日期】2005.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

程》的通知

(内劳社办字〔2005〕275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方便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者系统掌握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具体要求、操作办法,规范申办的相关程序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399号)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 1 / 3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内蒙古自治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

一、申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399号)、《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10号)以及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提出的贯彻意见(内劳社办〔2004〕171号)。 二、申办条件

学校性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申报受理部门:举办者所在旗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一)举办者资格条件

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2、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校人员配置条件 2 / 3

1、学校董事会: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

表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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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申办民办职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内劳社办字[2005]275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5.12.02【实施日期】2005.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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