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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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1、
任务和地位
民法学是高等政法院校学生的必修课程,为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 民法学课程体例可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总论部分为民法中的共性问题,主要包括民法概述、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诉讼时效。分论部分为民法具体制度,主要包括人身权、物权、债权、继承权和侵权民事责任。其中,债权制度又可分为债法总论与债法分论。由于《合同法》为独立开设的一门必修课程,因此,债法分论部分只讲授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此外,由于继承部分的容与婚姻法合并讲授,所以本课程不含该部分容。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具有广泛性,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民法不仅为基本法律,而且是学习其他相关实体法如经济法、行政法、婚姻法、劳动法等,以及相关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等的基础。
2、
能力要求
民法的性质为私法和权利法。通过《民法学》课程的学习,学生应当掌握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对公法制度的影响;对社会关系中的民事法律纠纷,能够运用民事法律及民法原理,准确定性和适用法律;全面了解民事权利的体系;准确把握各种民事行为的
构成及其后果,以充分救济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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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次 学时数 教 学 主 要 容 第一章 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性质、沿革、1 4 调整对象、我国的民法渊源、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民法适用围等。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概念、特征、功能、具体基本原则等。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主体、客体、容、民事法律事实等。 第四章自然人:自然人的能力、监护、住所、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等。 第五章法人:法人的概念、特征、分类、成立条件、能力、民事责任、变更、消灭和清算等。 第六章民事主体的特殊形式:合伙的概念、能力和责任,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概念 讲授 教学环节 备注 先修课程: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法律逻辑学、政治经济学等。 教学安排:本课程总课时72课时,4学分。
选用教材:郭明瑞主编:《民法》,高等教育2003年版。
教学手段:讲课与案例分析及讨论相结合、板书与多媒体相结合。 考核方法:考试 教学进程安排表:
2 4 讲授 3 4 讲授 4 4 讲授 5 4 讲授 和特征等。 第七章物:物的概念和特征,动产和不动产、6 4 特定物和种类物、主物和从物、原物和孳息、货币与有价证券等。 第八章法律行为:律行为的概念、特征、成7 4 立与生效,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等。 第九章代理:代理的概念和特征,复代理,无权代理的种类,表见代理,代理关系的消灭等。 第十章 诉讼时效:时效的概念和种类,诉9 4 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限的确定和计算等。 第十一章人身权的概述:人身权的概念、特征、种类及容,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容、客4 体等。 第十二章人格权:人格权的概述,一般人格权等。 第十二章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11 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第十三章身份权:身份权的概述,亲权,荣誉权等。 14 第十四章物权总论: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讲授 讲授 讲授 讲授 讲授 8 4 讲授 10 4 讲授 2 13 权法,物权的效力、分类、变动和民法保护等。 第十五章所有权:所有权的概述、种类和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相邻关系等。 第十六章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概述,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4 地役权等。 第十七章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概述,抵押权等。 第十七章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等。 4 第十八章占有:占有的概述,占有的效力,占有的保护等。 第十九章债的一般原理:债的概述、履行、4 保全、担保、移转、消灭等。 第二十章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 第二十一章侵权责任概述: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归责原4 则等。 第二十二章特殊侵权责任:职务侵权责任,产品缺陷责任等。 第二十二章特殊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4 害责任,污染环境致害责任,地面施工致害责任动物致害责任,被监护人致害责任等。 讲授 讲授 讲授 讲授 讲授 4 讲授 14 15 16 17 18 第二十三章侵权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侵权责任的抗辩等。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民法的地位、发展历史及我国民法的发展历史、民法的容。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方法。了解民法的性质和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掌握民法的渊源和适用围。了解民法的解释和适用。
课程容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词源 三、民法的性质 四、民法的分类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