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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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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深圳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起草说明

一、 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我市民办幼儿园的审批依据是2008年印发的《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中的《深圳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具体配置标准》(以下简称“08年《标准》”),08年《标准》沿用至今已超十年,全市幼儿园数量从819增长到1771(2007-2018年),学前教育事业规模扩张迅速。二孩政策全面实施后,随着生育高峰的到来,幼儿园学位压力进一步加大。为解决幼儿园学位需求,我市在土地资源紧缺的情况下,提高了城市规划中幼儿园配建标准,从千人33座调整为千人40座,但仅靠符合建设标准的规划幼儿园提供学位,仍然不能及时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我市为大规模人口城市,空间资源和闲置建筑物资源有限,08年《标准》只适用于举办6个班以上的全日制或寄宿制幼儿园,不适用于规模较小的幼儿园或办学形式灵活的其他类型学前教育机构。社会力量已越来越难找到符合08年《标准》的其他建筑物用于开办幼儿园,因部分区域学位供给不足导致一些无证幼儿园一直难以取缔。

另一方面,用单一标准审批越来越多元化的学前教育机构,不符合深圳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的城市定位,也不能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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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对个性化多元化学前教育的需求。编制新的标准,应以08年《标准》为基础,根据国家及广东省近几年有关学前教育的新政策文件要求及行业标准进行调整,出台专门的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对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分类,按照办学规模大小、服务形式等因素分类制定具体标准,在保障建筑物质量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允许举办占地较少、规模较小的学前教育机构。通过实施新《标准》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自有资源或符合要求的场地举办单位内设、社区互助等小型多样化学前教育机构,多渠道扩充学前教育资源。同时会同相关部门对有照无证或无证无照的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普查登记,将符合新的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纳入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管理,取缔不符合标准的机构,推进学前教育机构规范化管理。

二、 修订过程

2017年6月我局委托广东现代教育研究院开展前期研究工作,包括对08年《标准》的实施成效评价、社会需求调研、国内外相关政策比较以及对我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政策建议,完成了前期准备。2018年7月由我局基础教育处(学前教育处)牵头成立了编制组,成员由市、区(新区)学前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科研人员及专业机构人员组成,起草了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条文及两种类型机构的设置标准,主要思路是将学前教育机构分为幼儿园和幼儿中心(微小型幼儿园)两类。经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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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修改,并征求市直有关单位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意见,文稿基本成形。

三、 条文说明

第一条【政策依据】 本标准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教育部令第39号《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中的学前教育机构是指为3-6岁学龄前儿童集中实施保育教育的机构,根据办学规模和办学场地等因素分为幼儿园和幼儿中心。幼儿园(包括依规划建设、自建、扩建及改建)场地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幼儿园建设标准,规模不宜少于6个班。在建设用地不足的区域,可灵活利用闲置场地(如建筑物层、厂房等)开办幼儿中心,扩充学位资源,根据生均面积指标来核定具体办学规模。

本标准为学前教育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有条件的区域宜根据本区学前教育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要求。

第三条【选址布局】 学前教育机构布局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结合区域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教育发展规划、交通、周边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选址时应首要考虑幼儿的安全与健康,远离噪声及各类污染源等不利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社会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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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起草说明.doc

感谢你的观看附件1《深圳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起草说明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我市民办幼儿园的审批依据是2008年印发的《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中的《深圳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具体配置标准》(以下简称“08年《标准》”),08年《标准》沿用至今已超十年,全市幼儿园数量从819增长到1771(200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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