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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实用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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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A 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而且由卖方来承担做出补救的费用。

11 、买方要求损害赔偿

1995 年 3 月 5 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 (买方) 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合同规

定:由卖方在 1995 年 12 月 7 日前交付买方机床 100 台, 总价值 5 万美元,货到 3 日内全部付清。

7 月 7 日,卖方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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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 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对此,卖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 格成交。买方曾经于 但新供应商可以在

7 月 7 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

12 月 7 日前交付 100

台机床并要求支付

12 月 7 日,买

100 台机床。

价款 5.6 万美元。买方当即未立即补进。到

方以当时的 6.1 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

对于差价损失, 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

问题:补进属于哪种救济方式? 买方要求是否合理?评析:根据公约第 77 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法合同

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措施,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本案中,买卖双方未对涨价问题达成协议,导致卖方不交货,实际上

已构成卖方的违约, 在这种情况下, 买方应该宣布撤销合同, 并从其他供应商那里进货,以减轻损失。但是买方虽然在 月 7 日询问过另一家,但实际上

买方所要求的差价损失不能予以赔偿,而只能得到合同规定 的价格(即 5 万美元)和宣布合同无效时的时价(即 日前后的市场价)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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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7 日才补进,因此,

7 月 7

补进属于一种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 补进制度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补救办法,并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

代理法案例

甲长期担任 A 公司的业务主管, 在 A 公司有很大的

代理权限。在甲的努力下,

A 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

遍及世界。由于甲公司的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 雇了甲。甲怀恨在心,于是在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

冒 A 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

B 公司处骗得货物, 逃之夭夭。

B 公司要求 A 公司付款, A 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 由拒绝付款。 B 公司坚持认为在其与甲做生意期间,他

并不知甲已被 A 公司解雇, 并且也未收到关于 A 公司已

解雇甲的任何通知,故

B 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A 公司仍应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双方相持不下,

对簿公堂。问:

( 1 )按照国际商法的代理法原则, A 公司是否要为甲

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 2 )甲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答案:( 1 )这是个委托人撤回了代理人的代理权后,

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消灭是否对第三人生效的

问题。英美法和大陆法的许多国家法律普遍认为,它取决

于第三人是否知情。如果第三人知情,第三人就不能要求

原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反之,委托人则应负责,

以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利益。

在本案中, 由于 B 公司对 A 公司与甲之间在交易前

已终止代理关系并不知情,故有权要求

A 公司对甲的无

权代理行为负责。

( 2)甲的行为从商法的角度来看是无权代理行为。

在确定了 A 公司对 B 公司的付款责任后,甲要向

A 公

司承担还款的责任。 如果 A 公司不承担对 B 的付款责任, 则甲应向 B 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从另一角度上说,甲骗

得货物逃之夭夭,若构成诈骗,则同时要负刑事责任。

Case1

A 先生与 B 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后

, 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

业. 合伙企业协议中规定 :B 公司向合伙企业技资 30 万元 ,A 负责经营管理 ,但不投资 ,B 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 60% 的收益 ,亏损时 ,责 任及其它一切风险均由 A 负担 .随后 ,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 ,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 C 在收取了

A 的贿赂后 , 作出登记决定 , 并颁发了合伙企业 \营业执照 \后

A 为了经营方便 一直使用了 B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 .

[问题 ]1. 合伙企业设立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2. 本案中有哪些违法行为

应怎样处理

[答案与分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

了 : 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 ,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 共同出资 ,合伙经营 , 共享收益 , 共担风险 ,并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这是合伙企业法对合伙

企业下的明确定义 ,也是合伙企 业的实质内容 . 为保证上述实质内容得以实现 ,该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 ,其运作行为 , 设立的 要件和程序等加以详尽的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8 条的规定 :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下列要件 (条件 ):

1. 有 2 个以上的合伙人 ,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 即合伙企业必须有 2 个以上的合伙人 ; 他们共同投资 ,合伙经营 ,

共享收益 , 共担风险 . 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上限 , 法律并 未明

确规定 , 而是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 . 合伙人必须都是依法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的普通合伙人 .所谓无限责任 ,

是指合伙人应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 , 而非仅限于其投资的财 产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所谓连带责任 , 是指任何一

个合伙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合伙企业 债务的义务 , 而不以其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其它的债务承担方案中确定的对合伙

企业债务

的承担比例为限 . 在合伙企业中 ,所有的合伙人都

. 合伙企业法不允

. 所谓有限合伙人 , 是指仅以其向合伙企

应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许有有限合伙人人伙

业的出资为限 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 9 条规定了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尽管这里未具体说明 \人\是指法人还是自然人 ,但从整个条文内容看 , 应当指的是自然人 .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即有书面合伙合同 .它是合伙企业成

立的基本文件 .合伙人的权利 , 义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 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 ,合伙事务执行 ,人伙和退伙 , 合伙企业 的

经营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均应在合伙协议中加以约定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协议 为要式合同 ,需要以书面方式

订立 ,而且还要向企业机关在申请登记时提交

.

3. 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的份额 ,实物 .作为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 ,合伙人应向 合伙企业投入合伙协议中约定 的出资 , 作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财产组成部分. 合伙人可以

货币 , 实物 , 土地使用权 , 知识产权或其它财产权利出资 .每个合伙人应出资的具体份额 ,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 . 当然 ,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 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 在其存续期间 ,合伙企业只有有自 己的名称 , 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 与民事法律关系 ,事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并参与诉讼 , 成为诉讼当事人 .

5.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所谓经营场 所 , 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所在地 . 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 , 即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 , 但它

也可 以在主要经营场所之外有多个经营场所 .所谓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 是指就一特定的合 伙企业而言 ,根据其从事的业务的特点和要求 , 它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条件和设施 .

以上便是 合伙企业法对设立合伙企业所规定的法定条件 , 是每一个合伙企业 ,无论它从事何种行业 , 都 必须同时具备 , 缺一不可 .

本案中有下列违法行为 :

1.B 的主体资格不合法律规定 . 因为 B 为有限责任公司 , 为非自然人 ;A 无缴付的实际出 资 ,不具备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要件 ;B 只收取收益 ,不担亏损 , 不符合合伙企业协议法律特

征 的要求 , 致使双方在权利义务的承担上显失公平 ,是无效的合伙协议 ; 并且该合伙企业被违法 批准后以 \有限公司 \的

名义对外活动不符合合伙企业名称的要求

.根据《合伙企业法》

第 8 条的规定 , 该合伙企业不具备设立条件 , 应予以撤销 .

2. 对于工商机关 C 收取贿赂 ,违法审批已构成彻徇私舞弊, 收受贿赂的违法行为 , 根据《合 伙企业法》第 77 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

案例 4

1995 年 2 月,吴某与个体工商户

A、B 共同设立

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服装公司) ,吴某拥有公司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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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而且由卖方来承担做出补救的费用。11、买方要求损害赔偿199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在199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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