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的货物投保海上运输保险。如果卖方怠于通知,使得买方未能及时投保,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卖方承担。本案即
属此种情况。德国一方在
4 月即已经将货物装船,本应该在
5 月 10
5 月 9
4 月份就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实际情况是,到 日才发出装船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对货物在装船后至
日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投保,即造成买方投保的延误, 该风险损失只能由卖方德国公司承担。
在 CIF 、FOB 贸易术
语中,卖方承担同样的责任。
4、 CIF 合同货物运输的风险承担案
案例: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定了一份 CIF 合同,进口电子零部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
收到货物后, 经检验发现, 货物外包装破裂, 货物严重受损。
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
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题: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评析:在 CIF 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货物外包装破裂的损失发生在运输
途中,该风险属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 因此,应该由买方承担。但是,卖方韩国公司负有按照《国际贸易
术语解释通则》规定,投保货物在海运中的风险的责任,但事实上,卖方违反了该规定,没有投保,使得买方不能取得保险单据,进而不能就上述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货物外包装破裂风险不由买方承担,应由卖方韩国国内公司承担。
5、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
案例: 1990 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
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出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
问题: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评析:根据《公约》规定,作为卖方的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应该向卖方——法国商人承担所出售的货物不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但这种担保应该以买方告知卖方所要销往的国家为限,否则,卖方只保证不会侵犯买方所在国家的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6、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案例: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据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评析:宣告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必须立即通知另一当事人,如果另一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的保证,
则必须继续履行义务。因为中止合同之时暂时停止了履行合同,而不是使合同告中。因此,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如银行保函) ,宣告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仍须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因此,泰国公司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暂时终止履行合同。
7、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
案例: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
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评析:我国公司所购的货物是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任何一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都会导致该套设备的无法使用,也就是说,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意大利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除非前三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零配件,第四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关键设备且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不存在问题,我国公司才无权解除合同。
8、货物的风险转移
案例: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 1997 年 10 月 2 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 11 月 2 日货物出运, 11 月 4 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
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评析: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 从订立合同时起, 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由此需要,从货
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起时,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此案中,货物装运后,香港公司于 11 月 4 日和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货物转卖,因此,货物风险从该日转移给瑞士公司承担。
9、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案情: 1985 年 2 月 8
海拱北某公司
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
日,某港某电业有限公司 A 与珠
B 签订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 拱北公司向香港
200 台,价格为 CIF 九州港 1499
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 4 月 15 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 在合同履行时, 4 月 13 日 B 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 称所有货物与 4 月 12 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 证号。 4 月 19
日 B 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
4 月 13
A 未按合同交 月 12 日装船不
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 日,到货是 4 月 16 日, B 公司认为香港公司 货期限规定的 4 月 15 日交货,电报所称 4 真实,因而没有马上提货。
5 月 2 日, B 公司接到中国银行
珠海分行承付通知, B 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 交货,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不 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 同的救济。
问题:什么叫根本违反合同, 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解除合
评析:本案中 B 公司认为 A 公司延期交货一天即构成根
本违反合同, 因此希望采取解除车同的救济。
根据公约第 25
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
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本案 B 公司是延迟了一天,此种延迟当然也属于违约行为, 给 B 公司造成损害, 但没有达到致使实际上剥夺了买方依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严重
程度,对于季节性的敏感货物,迟到一天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而对于复印机这种报告设备,迟到一天引起的损失一般不会严重影响守约方订立合同时期望的经济利益。因此,
本案 A 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没有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此,因 买方采取的救济方式不是解除合同,而应是损害赔偿。
10 、买方解除合同
1993 年 1 月,中国 A 公司与日本 B 公司先后签订合同,由 B 公司按 CIF 交货条件将合同项下的 8 万只用于显像管生产的电子枪按时交予中国 A 公司。货到后, A 公司在实验
性使用中发现,电子枪存在质量问题。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中国商检机构进行品质检验,经检站证明,电子枪的质量
确实存在较大质量缺陷。 A 公司随即与 B 公司交涉并达成索赔协议。协议规定: ( 1 )A 公司对已收货物中已使用的部分
电子枪暂不退还 B 公司;( 2 )B 公司应该在三个月内将符合
A 公司;(3 )更换的货物
20% ,则整批退货。
质量要求的 7.5 万只电子枪发运到 运到后,买方将抽样检测,不合率大于
结果, B 公司交来的货物仍然不符合质量要求。双方在此协 商, A 公司提出, B 公司可将应该提供的电子枪品牌更换为 “日天”或“星星”牌。 B 公司表示同意按照 A 公司的要求 提供货物,并将此作为索赔协议的一部分。后由于新供货方 的原因, B 公司仍然未能履行义务。
1994 年 5 月, A 公司
万只电
B 公
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1 )B 公司退还 7.5 经济损失由 B 公司承担;( 3)有关检验的相关费用由 司承担;( 4)保管费、货物差价等经济损失由
问题: B 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利?
子枪的价款及利息; ( 2 )已经使用的 5000 只电子枪造成的
B 公司承担。
A 公司有何种权
评析:我们讲到买方对货物有品质担保义务,而本案中
的 B 公司提供的电子枪的质量存在较大的质量缺陷, 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蒙受了损害, 属于根本违反合同。 虽然 B 公司做出补救,但是补救仍给 A 公司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延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