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构成要约,乙
方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答复后立即予以
拒绝,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在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
作出答复,甲方收到答复以后并没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
向甲方复电的理由是“市场价格变更” , 而不是乙方的非实
质性变更, 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
双方应受约束。
甲方将货物另行售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日本甲公司向香港乙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乙公司又把该批货物转手卖给泰国丙公司。电视机运到香港后,乙公司发现电视机质量有问题,但急于向丙公司交货,就把电视机转船运到泰国。丙公司发现电视机的质量不符后,将电视机退回给香港乙公司,乙公司又把电视机退回给日本甲公司,遭到甲公司的拒绝,为此,甲乙双方发生争议。问此案
当如何解决?
答:在本案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一个是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一个是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根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甲在收到货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乙在收到货物后,虽
然已经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没有根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向甲方提出索赔,而是将货物用来履行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在实际上接受了货物。丙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向乙提出索赔是正确的,乙应当根据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向丙进行损害赔偿,但其却不能对于自己所受到的损失向甲索赔,因为其已经在实际上接受了货物。
4.甲公司于 5 月 5 日用电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中国
松香一级 100 吨,每吨 500 美元, FOB 香港,合同订立后
一个月装船, 5 月 12 日前电复有效。 乙公司 5 月 8 日电复:
中国松香一级 100 吨,每吨 500 美元, FOB 香港,合同订
立后一个月装船,我接受。但贵方能否同意合同订立后立即
装船(或者;我方希望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甲公司未答
复,也一直未装船,双方发生了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
答:甲公司发盘构成要约, 乙公司的回复不够成反要约,
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乙公司没有拒绝甲公司的发盘,因
此乙公司的回复应当构成承诺。承诺到达的时候开始生效,
承诺生效的时候合同成立。合同从成立的时候开始生效,即
开始约束双方当事人。本案属于甲公司违约,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
5. 我国 A 公司向美国洛杉矶的 B 公司发盘某商品 200
公吨,每公吨 2 400 美元 CIF 洛杉矶,写明收到信用证 个月内交货,以信用证支付,限
3 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
3 B
公司回电称: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 A 公司未作答复。又
过 2 天, B 公司从洛杉矶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立 即装运。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
20% ,A 公司拒绝交货,
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的规定,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
答: A 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的做法有道理。
理由:本合同纠纷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加以解决。①根据《公约》第
19 条第 3
款规定,凡在承诺
中对交货的地点和时间有所变更者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了 要约的条件,那就不能认为是承诺,而应认为是反要约,合 同不能成立。 ②本合同纠纷中美国洛杉矶的
B 公司将交货期
由三个月改为立即装运,所以属于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
件的承诺,构成一项反要约, 我方未予理睬, 合同没有成立。
我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的做法有道理。
6. 中国 A 公司 1993 年 5 月 1 日向美国 B 公司电报发价出
售某种货物,该发价规定, B 公司的答复必须在 1993
年 5 月 10 日前到达中方。 B 公司在收到 A 公司的电报后,于 5 月 9 日电报答复接受 A 公司的电报发价。 但是,该份电报于 1993 年 5 月 11 日方到达 A 公司。此时恰逢该种货物市场价格暴涨。 如果你是 A 公司的此笔业务经手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你该怎办?
答:如果我是 A 公司的此笔业务经手人,我将在
5 月
11 日收到对方的逾期承诺后,毫不迟延地给其发一份拒绝通知,通知对方的逾期承诺无效,并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给
对方发送一份新的要约。
理由: ①根据 《公约》 的规定, 逾期承诺无效, 按照《公约》第 2l 条第 l 款的规定,逾期的承诺仍可具有承诺的效力,
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这种意思通知 受要约人。但是,如果卖方明确表示拒绝接受逾期的承诺,或不向买方做出表示接受其逾期承诺的通知,则该项迟到的承诺就不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就不能成立。②依据本合同中的情况此时恰逢该种货物市场价格暴涨,所以我不想与美国 B 公司订立合同,因而明确拒绝。
7. 我国 A 公司将从别国进口的某商品向法国
B 商发盘。
B 商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提供产地证”, A 公司未予置理。 一个月后 A 公司收到 B 商开来的信用证, 信用证要求提供产证。因该商品非本国产品,我国商检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 经电请 B 商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 A 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 依法无此义务; 而 B 商坚持 A 公司必
须提供产地证。 若此案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请分析 A 商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答:结论: A 商提出的改证要求不合理。理由:①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