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实训案例
1、 2000 年 4 月 1 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定
合同约定:交货条件为 CIF 宁波;
2000
后 4
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月 10
货物应于 2000 年 5 月 1 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 4 月 5 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 4 月 24
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日,卖方向承运人
4 月 27
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 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
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
2000 年 4 月 27 日;本提单生效后
为已装船提单。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 的通知。随后,卖方凭借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实 际上,货物于 5 月 5 日才开始装船,至 5 月 15
日始装运完
毕,船舶于 5 月 25 日抵达目的港。另外,在运输途中,由 于遭遇台风和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接到卖方的通知以 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 期为 5 月 15
日。但由于货物于 5 月 25 日才抵达目的港,
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 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 公司的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买方在查实 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其所签发的 提单只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 认为是已装船提单,这是国际惯例。因此,买方的损失与其 无关。
现问: (1) 承运人丙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
(2) 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 (3) 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 (4) 如何确定被告方的赔偿范围 ?
答:( 1 )不成立。已装船提单是在货物已经实际装船以后签发的提单。但在本案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实质上符合已装船提单的特征,构成一份已装船提单。
(2) 属于签发了预借提单。 由于提单是在货物未开始装船或未 全部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提单。(3) 应由卖方承担,因为在 CIF 术语下,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归于卖方,买方及
保险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 根据《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74 条,赔偿范
围应为买方的全部实际损失,外加预期利润。
2 、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 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 迟应在 8 月 20 途中因海难损失
日之前发运。 8 月 10
履行方式为:
后由
7 月份,甲
甲公司于 7 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
公司没有履行。 8 月 3 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 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 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
日,甲公司依约将该
80% 。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
7 月份履行合同违约
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 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问题: (1) 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为
?
什么 ?(2) 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 是否正确 ?为什么? (3) 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答: (1) 有权。因为甲公司已经迟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2) 不正确。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 如果卖方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可以给卖方规定一段合 理的额外时间,在此时间内,买方不能采取与此相冲突的救
济方法。在本案中卖方即可以在买方规定的“至迟不超过 月 20 日”的合理时间内履行义务。合同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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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由买方承担。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 合同双方对风险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涉及运输,则在 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个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本案中,即货物交由铁路运输时起就将风险移转买方承担。
3、英国 A 商于 5 月 3日向德国 B 商发出一项要约(发盘) ,供售某商品一批, B 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 5 月 6 日)上午答复 A 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 A 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 5 月7 日下午致电 B 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A 商收到 B 商承诺(接受) 通知的时间是 5 月 8日上午。试简要回答: ( 1 )若按英国法律, A 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 2 )若此案透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A、 B 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答:( 1 )按英国法律, A 商提出撤销假要约的要求不合法。
英国法律规定:承诺一经发出,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本例中, B 商于 5月 23 日上午作同承诺, A、 B 间的合同已经成立。
( 2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依公约规定,一项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通
知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本案作出撤销要约通知
前, B 商已作出承诺, A 商撤销不能成立。 B 商承诺于 5 月 24 日上午到达 A 商时生效,合同成立。
4、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
CIF 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
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
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市转船运
输,是弄虚作假。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 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定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
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我方这样做是不正确的。因为 CIF 贸易合同,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及费用应由买方负责,船公司喂接载其他
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 那是船公司单方面的主张,没有经过我方同意。我方不必为此负担任何责任。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
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 定: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 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
月供应一千打。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
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为此,
双方发生争议。此案当如何解决?
答: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
务,另外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
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
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
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
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张权利。
2 .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
C— 514 ,于 7
月 17 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 C — 514 农产品 300 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 每吨 900 美元, CIF 鹿特丹,7 月 25 日前答复有效。 国外乙公司于 7 月 22 日复电:接受贵方 7 月 17 日电,C —514 农产品 300 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 每吨 900 美元, CIF 鹿特丹, 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
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我国甲公司于
7 月 25 日复。电
如下:贵方 22 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
化,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性售出。双方就合同
是否成立发生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