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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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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新规定

作者:廖佩红

来源:《环境》2018年第09期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公参办法》),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的《公参办法》有哪些新规定,执行中又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十三五”重点工作的新亮点

《公参办法》是根据2006年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而成的。《暂行办法》内容包括5章40条,《公参办法》共34条,不再分章节。

生态环境部此次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是将其纳入了“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方案,列为部重点工作。具体来说《公参办法》主要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

首先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规定由其对公众参与组织实施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在公众参与的范围方面,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将听取意见的公众范围明确为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保障受影响公众参与的权力,并鼓励建设单位听取范围外公众的意见,保障更广泛公众的参与权力;同时细化规范了公众参与程序的细节,如规定建设单位公开相关信息的次数由两次改为三次。征求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的方式由多选一改为三选三,即网络、报纸、张贴公告三种方式同步,在报纸刊登相关信息的次数由一次改为两次等;还明确了公众意见的作用,优化了公众意见调查方式(取消了问卷调查),建立健全了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反馈方式,针对弄虚作假提出了惩戒措施,确保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另外还实施分类公参。对于公众意见不多的项目,简化了程序;位于产业园区的项目,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在开展公众参与过程中,适当简化公众参与的程序和形式;而对环境影响方面公众质疑性意见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公众座谈会、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开展深度公众参与;最后通过修订,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解决公众参与主体不清、范围和定位不明、流于形式、弄虚作假、违法成本低、有效性受到质疑等突出问题,增强其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建设单位需注意的问题

《公参办法》主要规范的主体分为两类,一是建设单位,二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那么在《公参办法》执行中,这两类主体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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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设单位,总的来说是应当严格按照《公参办法》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需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首先是建设单位公开信息的次数由两次增加为三次,增加的一次是在报批前应当通过网络平台,公开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第三次公开信息时,建设单位不再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如果对建设单位第三次公开的信息有意见的,可以关注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的网站,因为环保部门受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后,会征求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公众参与说明的意见。

其次是征求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意见的方式由多选一改为三选三,即网络、报纸、张贴公告三种方式同步,在报纸刊登相关信息的次数由一次改为两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下列三种方式同步公开建设项目及其环境影响的信息,征求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一是通过网络平台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二是通过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接触的报纸公开,且在征求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不得少于2次;三是通过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再次是要对信息公开征集到的意见进行分析,决定是否开展深度公众参与。对环境影响方面公众质疑性意见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参办法》的规定组织公众座谈会、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开展深度公众参与。

另外是建设单位应当对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能力的单位进行专业分析后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建议;采纳的,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应部分;不采纳的,建设单位应当说明理由。未采纳的意见由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公众提出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该联系方式,向其说明未采纳的理由。

最后是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要按照《公参办法》的规定编制公众参与说明,公众参与说明要跟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起上报环保部门审批。 过渡期也按《公参办法》执行

而对于第二类主体单位——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来说,首先要加强对《公参办法》的学习,弄清楚《公参办法》的规定,以便更好地执行《公参办法》。

其次是应通过各种形式做好《公参办法》的宣传、解释等工作,使辖区内的建设单位能够严格按照《公参办法》的规定开展环评公参工作,公众能够按照《公参办法》的规定依法行使自己的环保参与权,这样才能确保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办法得到顺利地贯彻执行。 第三则要修改相关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根据《公参办法》,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需提交的材料中增加了公众参与说明,审查的内容也增加了对公众参与说明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众参与程序是否符合《公参办法》规定的审查;审查的流程也发生了变化: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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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在作出审批前,如果发现建设单位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随时可以退回建设单位重新征求公众意见后再报批。因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修改相关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才能满足《公参办法》的要求。

最后则要严惩违法和失信行为。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公参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公众参与说明内容严重失实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该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

另外,生态环境部还规定过渡期提前按照《公参办法》开展相关工作。《公参办法》于2018年7月16日公布,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设定了将近半年的过渡期限。这就意味着自2019年1月1日起,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其申报的公众参与的相关材料就需要符合《公参办法》的规定。

由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具有一定的工作周期,所以,相关建设单位就需要提前按照《公参办法》来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在报批时符合新办法的规定。关于正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即在《公参办法》公布之前就已经确定环评单位、已经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在7日内进行了第一次信息公开,且拟在2019年1月1日之后报批的,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司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不必重复开展第一次信息公开,其余公众参与程序按照新办法要求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新规定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新规定作者:廖佩红来源:《环境》2018年第09期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公参办法》),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的《公参办法》有哪些新规定,执行中又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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