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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运用发展及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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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运用

【摘要】 证据在诉讼理论与司法实务中的重要地位毋庸质疑,诉讼过程实际上就是证据的运用过程,证据的运用直接决定着诉讼的结果。从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角度对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运用做一宏观上的把握,分析了如何运用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免证规那么、举证时限、证据规那么、证明标准等一系列具体证据制度,实现诉讼目的。

司法证明的过程具有溯源性,它是由结果去寻找原因或原因的原因,在这个过程中,证据起着关键性的决定作用。因为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法官不可能穿越所谓的“时光隧道〞去亲历事件的经过,而只能依据事物在客观世界留下的“映记〞即证据去推导案件事实。诉讼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证据的运用过程,“证据的运用是贯穿于诉讼程序中的一根红线和充满灵感的神经〞 。可以这么说,证据的运用直接决定了诉讼的结果。本文试从当事人特别是代理律师的角度拟对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运用作一宏观上的把握。

1 确定证明对象,寻找证据与事实的关系

在司法活动中,证明的对象或客体主要指需要用证据等证明的案件事实。司法证明活动的诸环节中,证明对象既是证明的出发点又是证明的归宿,它指明了证明的方向、内容和目标。一般来说,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事实与程序法事实,但案件性质不同,具体的证明对象又有所区别。就作为民事诉讼主要证明对象的实体法事实来说,学理上也有不同理解,通说为“法律要件分类说〞,其是以实体法律规X的性质为标准将民事诉讼证明对象分为权利发生事实(如合同的订立) 、权利妨害事实(如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权利消灭事实(如债务履行)和权利受制事实(如超过诉讼时效) 。程序法事实如有关回避的事实、关于耽误诉讼期限的事实、有关管辖的事实等等也是证明的对象。在诉讼中,当事人及代理律师首先要确定案件的证明对象,明确了证明对象,就意味着证据X围确实定,紧紧围绕证明对象去取证、举证、质证和辩论,既不疏漏必须证明的案件事实,也不致为与案件无关的或细枝末节的事实所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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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那么确定已方举证的X围,证明自己而否认对方

所谓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展分配,使原告、被告各自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证明对象解决的是案件中哪些事实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而证明责任解决的是由谁来证明的问题。民事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比拟复杂,学说林立。近代有代表性的学说主要有待证事实分类说、法律要件分类说和法规分类说,其中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通说。随着现代社会新型案件(如环境污染、交通事故、产品责任等)的出现,一些新的理论应运而生,出现了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和利益比赛说等。我国理论界一直以来采用的是与法律要件说相似的分配原那么,主X证明责任应作如下分配:第一,凡主X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证明责任,存在阻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证明责任由对方当事人负担。第二,凡主X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变更或消灭的人,只需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存在阻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事实的证明责任由对方当事人负担。

一般来说,按照上述原那么将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进展分配就能保证诉讼的公正,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新型案件中,却适得其反。这时需实行证明责任倒置,以求恢复诉辩双方的平衡状态。证明责任倒置是证明责任分配原那么的例外,是指在一定情形下,不按照证明责任的分配原那么决定某个案件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而应当实行与该原那么相反的分配,即将原来由原告负担的证明责任予以免除,而就该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由被告负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倒置以立法的明确规定为前提,如果没有立法明确规定,就应视为适用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列举了八种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这里不一一赘述。

证明责任包括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始终固定在一方当事人,而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那么经常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作为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提供证据在建立起自己主X事实被法官确信的阵地后,要时刻把握证明责任已转向了对方的原那么。对方提出反驳己方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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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所依据的事实也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那么,己方只需指出对方举证不能应承当的责任即可,而不是去提供证据攻击对方的反驳主X,只有在对方提供证据证明其主X以后己方才有必要这么做。

3 运用免证规那么,免除已方的证明责任

免证规那么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对那些无需用证据来证明的未知案件事实,凭借司法人员的经历常识或逻辑推理等直接加以确认的证明规那么。在当今世界各国,比拟多见的免证规那么包括推定与司法认知,另外也有国家将自认归于此列 [3]。

推定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历法那么,从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那么。推定表示两个事实之间的关系,一个是的根底事实,一个是未知的推定事实,一般情况下,根底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具有共存关系,所以由根底事实存在可以得出推定事实存在。需注意的是推定免除的只是就较难证明的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当事人仍需就根底事实的存在与否负担证明责任。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这个推定中,根底事实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推定事实为“婚生子女〞,虽然事实主X者可就推定事实免证,但仍要举证证明该子女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

司法认知也称审判上的认知或审判上知悉,是指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一待认定的事实,法官依申请或依职权初步认定其为真实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司法认知的对象主要是特定的案件事实,在美国等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的国家,司法认知的对象除了案件事实外,还包括立法事实。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使用司法认知的概念,但是也有类似规定,如?规定?第9条。

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对其不利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同或者不加争执。自认的法律效果即是免除了事实主X者提供证据对此加以证明的责任。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规定自认,一般将其理解为当事人陈述之一种,?规定?第8条确定了明示与默示两种自认方式,“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成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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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运用发展及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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