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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燃油是我厂必不可少的燃料,价值较大,燃油管理的好坏,对经济效益的影响非常明显。为加强燃油管理,降低发电成本,结合我厂燃油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燃油计划、采购、验收、消耗、油库安全、统计核算及票据传递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燃油计划、采购、验收(质量、数量)、油库管理等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二章 燃油的计划和采购
第四条 燃料科负责燃油供应计划的编制、供货合同的签订及采购工作。
第五条 燃料科应按照生技科提供的年、季、月燃油消耗计划制定燃油年、季、月采购计划,经主管厂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临时增加的耗油较多时,由生技科提出单项计划,提前10一15天报燃料科。燃料科接到计划,要根据燃油储备,安排采购。
第七条 燃料科负责根据采购计划,落实供油单位和运输车辆。把燃油指标、供货单位、比价情况、运杂费用等项目报主管厂领导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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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燃油采购要坚持“多渠道、少环节”的原则,与
信誉好的单位建立长期业务关系,以便减少库存,节约资金。
第九条 如需要签定供货合同,燃料科负责与供方签订,经主管厂领导审签后,按《濮阳市热电厂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合同签定手续,合同中应注明以下事项:
①燃油牌号;②燃油供应量;③合同执行期限;④价格;⑤交货地点;⑥验收方式;⑦结算方式;⑧双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⑨其他约定事项等。
第三章 燃油的验收
第十条 入厂燃油质量要求:
1、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或按双方签定的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2、油品采购前,燃料科应将售油单位的油品化验单带回,确认符合我厂用油要求后方可采购。
3、考虑到化验误和我厂用油情况,供油单位要随车提供所供油品化验报告。规定化验结果误差在国标规定数据基础上凝固点±2度,闪点±4度,为合格;超过此范围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所有取样、化验人员都要经过专业培训或持证上岗,计量验收人员都具备计量知识。
第十二条 燃油取样由化水分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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