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重点 一、名词解释 1、 民法
民法就是调整平等主体得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2、 财产
人们通常说得财产就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与金钱得总称。民法上讲得财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得财产就是指有关金钱(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得价值)得权利得总与。广义得财产就是指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债务)得总与,可称为总财产。 3、 公序良俗原则
就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就是维护国家与社会利益得需要,就是约束民事行为得最低要求,就是当事人行为自主得底线,不可逾越。) 4、 公共秩序
就是指社会得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得一般秩序. 5、 善良风俗
就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中所必要得一般道德. 6、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广义得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指民法调整得社会关系而形成得具有法律意义得社会关系;狭义得民事关系就是指现实生活中形成得以民事权利与民事意义为基本内容得社会关系。 7、 民事法律关系得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得主体,简称民事主体,就是指参加 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法律权利、负有民事法律义务与承当民事法律责任得人. 8、 民事法律关系得客体
就是指民事权利李与民事义务所有发生得事物. 9、 民事法律事实
就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得产生、别更或者消灭得客观现象. 10、行为
行为就是指人有意识得活动.认得行为就是人有意识得身体动、静。“动”为作为,“静”为不作为,总称为行为。 11、事实行为
就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民事后果得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得行为. 12、非行为事实
就是指行为以外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得发生、变更或消灭得事实,学理上又称为自然事实。 13、事件
就是指某种客观现象得发生. 14、状态
某种客观现象得持续。 15、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就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得法律手段.
16、支配权
就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具有排她性得权利。 17、请求权
就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得权利. 18、形成权
就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得意思表示,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得权利。
19、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 抗辩权就是指对抗她人行使权力得权利。
永久性抗辩权就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她人行使权利得权利。 延期性抗辩权就是指权利人有权在一定时期内形式抗辩权. 20、绝对权
就是指无需义务人事实 一定得义务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得权利。 21、相对权
就是指需要义务人实施一定得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得权利。 22、专属权、非专属权
专属权就是指专属于某一特定民事主体得权利。 非专属权就是指不属于某一特定主体专属得权利. 23、既得权
就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得权利。 24、期待权
就是指将来可能取得得权利。 25、民事义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得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得法律约束手段。 26、民事责任
就是指民事主体违背民事义务应当承担得民事法律后果。 27、法务义务
就是指民法规定得民事主体应承担得义务。 28、约定义务
就是指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得义务. 29、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就是指义务人应当做出一定积极行为得义务,又称积极义务。
不作为义务就是指义务人应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她人行为,又称消极义务.
30、无限责任
就是指责任人以自己得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31、有限责任
就是指责任人以其得部分财产承担责任。 32、连带责任
就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 33、补充责任
就是指责任人得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付责任时,有相关得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得责任。
34、过错责任
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给她人造成损害应承担得责任。 35、公平责任
当事人对造成得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得损失有显失公平得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得原则由双方或多方承担得责任. 36、公民
就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与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得资格得人。
37、民事权利能力
就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得资格。 38、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就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得行为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得资格。 39、监护
监护就是对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得人身财产与其她合法权益进行得监督与保护得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40、住所
就是指自然人生活与进行民事活动得中心场所。 41、户籍
户籍就是记载自然人姓名、出生、性别、籍贯、民族、结婚、离婚、主旨等反应自然人基本情况得法律文件。 42、意定住所
又称任意住所,就是指基于当事人意思而设立得住所。 43、法定住所
就是指不依当事人得意思设立,而由法律规定得住址. 44、拟定住址
就是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 45、宣告失踪
就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得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得法律制度。 46、宣告死亡
就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死亡法律制度。 47、法人
法人就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得组织。 48、企业法人
就是指以营业为目得,独立从事商品生产与经营活动得法人. 49、机关法人
就是指应行使职权得需要而享有相应得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得国家机关.
50、事业单位法人
就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得,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得单位。
51、社会团体法人
就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得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52、法人得民事权利能力
就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得资格。 53、法人得民事行为能力
就是指法人能以自己得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得资格。 54、法人得民事责任能力
就是指法人为自己得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得能力或者资格.
55、法人机关? 就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得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以法人得名义对内负责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得集体或个人。 56、法定代表人
就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得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得负责人。 57、法人得分支机构
法人得分支机构就是根据法人得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得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得活动范围内。 58、法人得成立
法人得成立就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很民事行为能力得法律事实 ,类似于自然人得出生。法人得成立须经设立与法人资格取得两个阶段。 59、法人得设立
就是指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而进行得多种连续准备行为,它就是法人成立得前置阶段。 60、法人得变更
就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得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得变化。
61、法人得合并
就是指两个以上得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 62、法人得分立
就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得法人。 63、法人得终止
就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又称法人得消灭。
64、法人得清算
就是指清理将终止得法人得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得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得必经程序。 65、法人得登记
就是法人取得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乃至变更民事 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及消灭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得要件. 66、法人变更登记
就是指法人将有关法人得变化情况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67、非法人组织
就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得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得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
68、合伙
广义得合伙分为盈利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及临时合伙.狭义得合伙专指盈利性合伙。盈利性合伙就是指由三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得盈利性非法人组织。合伙由合伙合同与合伙组织两个不可分割得部分组成。
69、合伙企业
就是指自然人、法人与其她组织依照合同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得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 70、合伙事务得执行
就是指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人组织,进行民事活动。 71、普通合伙
就是指两个以上得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得社会组织。 72、入伙
就是指合伙人加入已成立得合伙,而取得合伙人资格得行为。 73、退伙
就是合伙人在合伙续存期间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得行为. 74、特殊普通合伙
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得普通合伙。
75、合伙得结散
又称合伙得终止,就是指由于法定原因出现或全体合伙人得约定使合伙关系消灭.
76、个体工商户
就是指在法律允许得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得自然人或家庭.
77、农村承包经营户
就是指在法律允许得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得规定从事商品经营得农村经济组织得成员。 78、个人独资企业
就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得经营实体。 79、筹建中得法人
筹建中得法人又称建立中得法人,它就是指为设立法人组织而进行筹建活动得非法人组织。
80、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通指民事关系主体享有得民事权利与承担得民事义务得共同指向得对象,也称民事权利客体。 81、物
就是指独立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得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得物质客体。
82、动产、不动产
动产就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者用途得物.
不动产就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就会损害其价值或用途得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