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开得胜 1 概述与适用范围
1.1 本程序阐述了厦航与国内有主要联系的航空公司之间互相支援、或签订了航材互援(租借件)协议的供应商、承修商以及航材中介机构借用和调剂器材的管理程序。
1.2 本程序适用于质量部、航线维修部、基地维修部、航空器材部、计划财务部。 1.3 程序属性
■ CCAR121
□ CCAR145航线
□ CCAR145定检/部件
2 依据文件
2.1 AC-121-58R1《合格的航材》。 2.2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航材管理”。
3 要求
3.1 所需的人员岗位
3.1.1 维修工程师、工艺工程师。 3.1.2 航材检验员。
3.1.3 航空器材部主管、计划采购处经理、送修索赔处经理、航材支援室主任、计划采购员、送修索赔员、AOG管理员、AOG值班员。 3.1.4 航材核算人员。 3.2 职责
3.2.1 航空器材部:航空器材部是航材租借、租赁的主管部门,负责航材的借进借出及租赁管理。计划采购处负责高价周转件的销售。送修索赔处负责发动机、起落架的航材租赁,计划采购处负责除发动机、起落架外的高价周转件租赁。
3.2.2 质量部:负责租借、租赁航材单位的评审和检查租借、租赁航材的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证书。
3.2.3 航线维修部、基地维修部负责租借、租赁航材的申请。 3.2.4 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租借、租赁航材的价格审核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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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开得胜 4 航材租借、租赁管理规定 4.1 本程序涉及的航材有:
a) 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和起落架; b) 厦航飞机所装的周转件、消耗件及标准件; c) 经批准可以使用于厦航飞机的国产代用品; d) 厦航机队维修所使用的原材料、工具和化工品。
4.2 出租发动机、APU、起落架等高价周转件应是厦航自购件,并且需要租赁方提供相关信息:
a) 租赁方名称; b) 飞机号; c) 装机日期; d) 拆下日期;
e) 该件使用小时/循环及拆下状态; f) 拆装记录扫描件。
4.3 在其它航空公司或航材供应商可提供满足本手册“航材入库检验管理程序”中规定的合格证件,可以向其租用或者借用航材。
4.4 航材租赁厂家包括向航空公司、经批准并列入厦航批准清单的供应商、承修商、或签订了航材互援(租借件)协议的航材中介机构。
4.5 涉及发动机、起落架的航材租赁由送修索赔处指定人员会同计划财务部飞机引进处、航材核算处,在租赁、购买、出售前,与有关单位签订具备详细条款的租赁、购买、出售合同,并审批权限报公司各级主管批准。
4.6 涉及POOLING航材的租赁,若需租入,应先取得航空器材部主管同意后,方可求援租入;若需租出,应告知POOLING管理方,经其同意后才能租出,按器材退还给POOLING 管理方的方式租出,无须生成租出合同。POOLING航材不得出售。
4.7 租入的发动机/APU/起落架/C涵道等高价周转件时,负责租入的业务员应要求出租方提供技术清单,到货时通知相关工程师作技术验收,按本手册“航材入库检验程序”、“发动机/APU/起落架入库检验程序”,根据技术清单组织检验入库,航材供应处负责外观检查、拍照留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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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开得胜 4.8 租入的发动机/APU/起落架/C涵道等高价周转件归还前,租入的业务员应组织相关工程师根据合同要求、技术清单进行符合性检查。符合性检查完成后,应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出租方,同时安排归还的运输手续,发运前航材供应处负责拍照留底。若检查结果与合同要求不符,航空器材部又无法解决,应及时上报飞机维修工程部。
4.9 租出的发动机/APU/起落架/C涵道等高价周转件,借出前由借出件的业务员联系监控工程师或工程工程师提供技术清单,航材供应处负责拍照留底,对方收货后要求其确认我司提供的技术清单;根据双方协议的规定日期,AOG管理员应及时催促对方归还。归还后,由航材检验员负责按本手册“航材入库检验程序”、“发动机/APU入库检验管理程序”、“起落架入库检验程序”,根据技术清单组织检验入库,航材供应处负责外观检查、拍照留底。检验中若发现任何差异,应及时向对方交涉。
4.10 AOG管理员在向租赁方收取租赁费用前应核对归还件的清单,确认归还件的所有部件完整齐全,必要时应组织工艺工程师进行核查。
4.11 航材借进与买进适用 “AOG航材处理程序”。
4.12 为节约成本,借进、租入或POOLING的航材到件后应及时归还。
4.13 高价消耗件归还,按照借件合同规定,采购的新件到货后,AOG管理员负责及时组织归还。 4.14 有租金的借件,AOG值班员负责有租金航材的归还,通报其他AOG值班员、AOG管理员、计划采购处经理,并向航空器材部主管报备。在外站借件且厦航有库存的,应通知MCC当天拆下,当天的AOG值班员为第一责任人,第二天的AOG值班员协助办理归还手续。
4.15 无租金的航材,AOG值班员将借件传真、借入合同交AOG管理员,AOG管理员负责催修、催货或跟踪AOG订件,安排拆件及归还。
4.16 POOLING件的退还,根据与POOLING管理方签订的协议要求执行。 4.17 原则上,周转件原件归还。一般情况下不发生航材交换。
4.18 确实需要交换航材,由航空器材部计划采购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交换的理由,报经航空器材部主管、质量部质保处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换。
4.19 航材交换时需要考虑可互换性、对等性等信息。
4.20 交换的航材应符合本手册“航材入库检验程序”中有关除新件以外的任何用于更换的部件时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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