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港工概预算编制规定
总说明
为适应交通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发展的需要,按照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规定,对1994年颁布的《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和《沿海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及1999年颁布的《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进行了修编。为控制总造价水平,特对《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进行修编。
建设部、财政部2003年以建标[2003]206号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鉴于水工工程定额体系及定额结构与其不相匹配,且由于定额编制及水平测算工作完成较早,因此,本次修编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原则,并参照建设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组成》(1994年征求意见稿),同时结合交通水运市场的实际情况,对1999年4月交通部交水发[1999]133号发布的《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进行修编。待新的《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及其他费用规定》颁布实施后,将结合交通水运行业的特点对定额结构和本编制规定适时进行修改和修编。 一、港口建设工程是由多种专业工程构成的综合性建设工程,在编制单项或单位工程概预算时,除一般水工工程、港区陆域构筑物工程、港区堆场道路工程、港区土石方工程、装卸机械设备、港作车船、机修及其他生产设备的购置和安装工程,本规定已有规定外,疏浚和航道测量工程应执行交通部颁发的《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其他专业工程及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应根据干什么工程执行什么定额和取费标准的原则,分别执行有关专业定额和工程所在地的地区统一的直接费定额和相应的取费规定,但在计算建设项目总概算的其他费用、预留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费用时,应执行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的费率分别按一类、二类工程类别制定,供编制概、预算时使用。
三、本规定对水工建筑工程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实行由统一的人工、材料和船机艘(台)班费价格计算的基价定额直接费作为取费基础。
四、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沿海港口(指沿海、长江南京长江大桥以下、珠江黄埔以下河段及各入海口门、其他主要入海河流感潮河段等水域内的港口)及长江干线港口(千吨级及其以上泊位)的建设工程,对于非港口建设的其他水工工程,也可参照使用。
五、本规定与《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沿海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配套使用。
六、本规定与配套定额是港口建设工程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也可作为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依据(其相应的配套软件<经交通部审查备案>,是主要的计算工具)。
第一章 港口建设工程总概算和预算的编制及管理
第一节 总概算的编制及管理
一、总则
(一)、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时,必须根据工程的构成分别编制单项或单位工程概算以及建设项目总概算。采用三阶段设计的工程,在技术设计阶段应编制修正概算和修正总概算。 概算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及施工方案,正确选用定额、费用和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设计概算必须完整地反映建设内容,合理考虑建设项目的静态投资和动态投资。 设计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和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应密切合作,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做好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要在降低和控制工程造价上下功夫。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在设计过程中应几十地对工程造价进行分析对比,反馈造价信息,从而有效地控制造价。 (二)、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以内。如概算超过投资估算,则必须分析原因或修改设计,经修改后仍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时,应重新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经批准后是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是筹措资金、安排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签订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的依据,也是考核经济合理性的依据。
(三)、概算由设计单位负责编制。一个建设项目,如由几个设计单位共同设计时,由主体设计单位负责统一概算的编制原则和依据,汇编总概算,并对全部概算的编制质量负责,其他设计单位负责编好所承担设计的工程概算。 (四)、使用国外贷款建设项目的概算应依据本规定分别编制内币概算和外币概算。
使用国外贷款建设项目的水工建筑工程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概算的各项施工取费的计算,同样以基价定额直接费为取费基础。
使用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在计算总概算第二部分的有关费用时,进口设备和材料应按其到岸价格(CIF)乘以当时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按照本规定有关费率计算。
外汇牌价均以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牌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