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管理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无公害生猪生产过程中引种、环境、饲养、消毒、免疫、疫病控制、废弃物处理等涉及到生猪饲养管理的各环节应遵循的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无公害生猪的饲养与管理。其它养猪场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 GB 16549—1996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 16567—1996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 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NY/T 388—1999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GB 13078—200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6569—1996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NY 5027-2001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29-2001 无公害食品 猪肉
NY 5030-2001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1-2001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032-2001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T 5033-2001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生猪 人工养殖的肉用活猪。
3.2兽药 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畜禽等动物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兽用生物制品、兽用药品(化学药品、中药、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 3.3 净道 猪群周转、饲养员行走、场内运送饲料的专用道路。
污道 粪便等废弃物、外销猪出场的道路。
3.4 猪场废弃物 主要包括猪粪、尿、污水、病死猪、过期兽药、残余疫苗和疫苗瓶。
3.5 全进全出制 同一猪舍单元只饲养同一批次的猪,同批进、出的管理制度。 3.6 动物疫病 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病原体 能引起疫病的生物体,包括寄生虫和致病微生物。
3.7 动物防疫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3.8 休药期 动物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它们的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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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隔时间。
3.9饲料 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药物饲料添加剂 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并掺人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物,包括抗球虫药类、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类等 4 猪场环境与布局
4.1 场址用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猪场周围2km无大型化工厂、矿厂、皮革、肉品加工、屠宰场或其他畜牧场污染源;猪场距离干线公路、铁路、城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1 km以上,猪场周围有围墙或防疫沟,并建立绿化隔离带。
4.2 养猪场应严格执行生产区与生活区、隔离区相分离的原则;人员、动物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净道和污道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猪场生产区布置在管理区的上风向或侧风向处,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和病死猪处理区应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4.3 猪场大门入口处要设置宽与大门相同,长等于进场大型机动车车轮一周半长的水泥结构消毒池;生产区门口设有更衣换鞋、消毒室或淋浴室;猪舍入口处要设置长1m的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以供进入人员消毒。
4.4 根据防疫需求建有兽医室、观察或隔离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间等,应距离猪舍的下风50m以上。
4.5 推荐实行小单元式饲养,实施“全进全出制”饲养工艺。 附表:生猪饲养密度 平均体重(公斤) 每头猪应占面积(平方米) 10以下 0.15 10-20 0.2 20-30 0.3 30-50 0.4 50-85 0.6 85-110 0.8 110以上 1 4.6 养猪场应配备对害虫和啮齿动物等的生物防护设施;应设有废弃物储存设施,防止渗漏、溢流、恶臭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猪舍应能保温隔热,地面和墙壁应便于清洗,并能耐酸、碱等消毒药液清洗消毒。
4.7 猪舍内温度、湿度环境应满足不同生理阶段猪的需求,猪舍内通风良好。 4.8 饲养区内不得饲养其他畜禽动物;养猪场食堂不得外购生鲜猪肉及副产品。 4.9 猪场环境质量符合GB18596-2001和NY/T388-1999标准。猪场应取得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5 人员要求
5.1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数量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兽医技术人员应获得《动物防治员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和《动物防疫员证》等。
5.2 场内技术人员、饲养人员每年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5.3 所有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生产区,进入生产区要遵守有关卫生防疫制度。 5.4 场内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动物疾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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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引种
6.1 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必须引进猪只时,应首先调查产地是否属于疫区,并从具有种猪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引进,按照GB16567—1996进行检疫;猪只在装运及运输过程中没有接触过其他偶蹄动物,运输车辆应做过彻底清洗消毒;不得从疫区引进猪只,猪只引入后至少隔离饲养30天,在此期间进行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者方可合群饲养。
6.2 只进行育肥的生产场,引进仔猪时,应首先从达到无公害标准的猪场引进。 7 投入品管理
7.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
7.1.1 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应符合NY 5032-2001和GB13078—2001规定,来源于疫病清净地区,未受农药或病原体污染,不使用变质、霉败、生虫或被污染的饲料;不应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泔水、其他畜禽副产品作为生猪饲料。 7.1.2 在猪的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根据营养需求,配制不同的配合饲料。不应给肥育猪使用高铜、高锌日粮,30kg体重以下猪的配合饲料中铜的含量应不高于250mg/kg;30kg~60kg体重猪的配合饲料中铜的含量应不高于150mg/kg;60kg体重以上猪的配合饲料中铜的含量应不高于25mg/kg。 7.1.3 禁止在饲料中添加β-兴奋剂(盐酸克伦特罗)、镇静剂、激素类、砷制剂(氨苯砷酸、洛克沙胂)等违禁药物添加剂。兽药原料药不得直接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按日粮中添加比例1%计算)
项目 仔猪、生长肥育猪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mg/kg 仔猪、生长肥育猪复合预混合饲料,mg/kg 砷(以As计) 重金属(以Pb计) ≤10 ≤10 ≤30 ≤30 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7.1.4 使用含有抗生素的添加剂时,在商品猪出栏前,按有关准则执行休药期。 7.1.5不合格和变质饲料应做无害化处理,不应存放在饲料贮存场所内。饲料贮存场地不应使用化学灭鼠药和杀鸟剂。 7.2 兽药使用
7.2.1 补充充足的营养,保持良好的饲养管理,尽量减少疾病的发生,减少药物的使用。
7.2.2 使用兽药应符合NY 5030-2001规定,按照《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允许使用的抗寄生虫药和抗菌药及使用规定》(见附录)标准执行。遵循以下原则:优先使用疫苗、防腐消毒制剂预防动物疾病,允许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防腐消毒药; 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7.2.3 按照《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允许使用的抗寄生虫药和抗菌药及使用规定》(见附录)和农业部278号令等执行休药期,没有规定休药期的品种,休药期不少于28天。育肥后期的商品猪,尽量不使用药物,必须治疗时,根据所用药物执行休药期,达不到休药期的不能作为无公害生猪上市。发生疾病的种公猪、种母猪必须用药疗时,在治疗期或达不到休药期的不能作为食用淘汰猪出售。 7.2.4 禁止使用麻醉剂、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基因方法生产的兽药;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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