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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专员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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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07-17 09:31:57 作者: 未知 来源: 浏览次数: 192 网友评论 0 条
一、 明确谁是签约主体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变化, 一些新的用工主体、 用工形式不断出现, 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主要表现在:
一是社会团体、 民
一、 明确谁是签约主体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变化, 一些新的用工主体、 用工形式不断出现, 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主要表现在:
一是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 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的单位类型出现, 对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规范缺乏法律规定, 不利于维护这类单位的劳动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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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一些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 而且没有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而根据《劳动法》规定, 在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中, 只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才依照《劳动法》执行。因此, 这些劳动者往往既不能享受《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或者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政策规定的权利, 也不能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 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为此, 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以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也是一种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 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订立、 履行、 变更、 解除、 终止等行为也需要依法规范, 在打破”能进不能出”僵化用人制度的同时也需要维护其劳动者的就业稳定。而且, 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虑, 也需要将除公务员以外的其它单位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
鉴于以上新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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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确定的适用范围, 实际上就是能够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范围。由于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的标志性地位, 因此, 在适用范围方面,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所规定的适用范围, 显然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
按照《劳动法》规定, 其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 1、 中国境内的企业; 2、 个体经济组织; 3、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 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 履行、 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则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
这里, 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 在用人单位的类型方面, 《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
所谓”民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 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其实质上为民间组织的一种。在中国现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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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下, 民间组织主要是指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种形式。
2、 在上述规定中, 之因此要强调”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也被列入《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是因为在当前的体制下, 由于国情原因, 依然有一些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因此, 《劳动合同法》规定,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 履行、 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未作规定的,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 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 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因此, 《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与中国当前的国情是相符合的。
另外, 在《劳动合同法》中采用的”事业单位”概念, 与《劳动法》所称的”事业组织”一词相比, 也更为规范和准确。
二、 劳动合同应有哪些必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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