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清单、红线认定标准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清单
一、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
二、煤矿违法违规发包、承包、转包煤矿井下工程; 三、矿井开拓部署、生产布局违反规程、规范;
四、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无风、微风作业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组织生产、建设;
五、煤矿冲击地压、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冒险作业;
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安全设备、设施防护措施不落实;
七、违规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不执行煤矿爆破管理规定; 八、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九、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组织生产,进行危险作业时未开展危险因素辨识评估、未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冒险作业;
十、煤矿现场安全管理,应急处置措施落实不到位组织生产建设。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认定标准
一、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是指下列情形: (一)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全、证照失效非法组织生产的;
(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全擅自组织建设施工的,未经联合试运转或联合试运转超期或未经竣工验收合格进行采掘作业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或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建设的;
(四)停产停工矿井、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矿井未按照规定程序通过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
(五)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行为的(“五假”: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五超”: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仍然组织生产;“三瞒”: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三不”: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
二、煤矿违法违规发包、承包、转包煤矿井下工程,是指下列情形:
(一)煤矿未采取整体托管形式进行托管的,或者承包(托管)给不具备承包或承托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承托)方再次将煤矿井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或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矿井开拓部署、生产布局违反规程、规范,是指下列情形: (一)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二)未按批准的设计布置生产水平和采区,或者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规定的;
(三)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出口不符合规定的; (四)违规多井口出煤的;
(五)在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或安全设施不完备的水平和采区,进行采煤作业或掘进回采巷道的;
(六)矿井巷道布置不符合重大灾害治理要求的。
四、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无风、微风作业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组织生产、建设,是指下列情形: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四)没有按规定和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使用3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者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供风的;
(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十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十三)矿井回风巷道、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的,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十四)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记录的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五、煤矿冲击地压、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冒险作业,是指下列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矿井灾害危险性评价、评估和鉴定的; (二)擅自降低矿井灾害等级进行管理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灾害防治设施系统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灾害防治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装备仪器的; (五)未落实灾害综合防治措施或者灾害防治效果不达标仍然冒险作业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和安全设备、设施防护措施不落实,是指下列情形:
(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落后的设备、工艺的;
(二)没有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或者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三)立井、倾斜井巷提升和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不可靠的;
(四)未按规定对机电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的; (五)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无轨胶轮车失爆的; (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七、违规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不执行煤矿爆破管理规定,是指下列情形:
(一)违规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格证的专职爆破工进行井下爆破作业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
(四)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