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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集团房地产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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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 效 考 核 范 围 及 考 核 层 级 关 系 绩 效 考 核 范 围 :

公 司 绩 效 考 核 范 围 包 括 公 司 高 管 、 部 门 经 理 以 及 一 般 员 工 。 绩 效 考 核 层 级 关 系 :

为 了 保 证 战 略 目 标 及 计 划 的 级 级 传 递 , 绩 效 目 标 的 层 级 遵 循 自 上 而 下 , 逐 级 分 解 的 原 则 , 绩 效 考 核 遵 循 直 接 上 级 考 核 , 间 接 上 级 审 核 的 原 则 :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 总 监 、 总 总 经 济 师 、 项 目 公 司 负 责 人 部 门 经 理 部 门 副 经 理 董 事 长 薪 酬 与 绩 效 委 员 会 审 议 董 事 会 总 经 理 董 事 长 审 核 ,薪 酬 与 绩 效 委 员 会 审 议 董 事 会 经 理 助 理 、总 工 程 师 、 分 管 高 管 部 门 经 理 部 门 经 理( 如 其 直 接 上 级 为 — — 分 管 高 管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部 门 主 管 分 管 高 管 总 经 理 部 门 副 经 理 ,则 部 门 副 经 理 一 般 员 工 部 门 经 理( 如 其 直 接 上 级 为 参 与 考 核 ) 部 门 副 经 理 ,则 部 门 副 经 理 参 与 考 核 ) 绩 效 考 核 指 标 构 成 及 考 核 周 期 : 被 考 核 者 岗 位 序 列 划 分 :

分 管 高 管 总 经 理 根 据 被 考 核 者 的 工 作 性 质 不 同 , 将 万 科 地 产 岗 位 划 分 为 高 管 、 专 业 序 列 和 职 能 序 列 共 三 个 序 列 :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助 理 副 总 经 理 总 监 总 工 程 师 总 经 济 师 项 目 公 司 负 责 人 投 资 开 发 部 营 销 策 划 部 工 程 管 理 部 研 发 设 计 部 成 本 合 约 部 项 目 部 企 管 运 营 部 财 务 管 理 部 人 力 资 源 部 行 政 管 理 部 物 业 管 理 部 各 岗 位 序 列 考 核 指 标 构 成 以 及 考 核 周 期 :

总 经 理 与 董 事 会 签 订 年 度 绩 效 责 任 书 年 度 — — 80 % 高 管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总 监 、 总 工 程 师 、 总 经 济 师 、 项 目 公 司 负 责 人 KPI ( 来 源 于 目 标 计 划 ) 管 理 责 任 ( 来 源 于 本 考 核 周 期 分 管 部 门 的 绩 效 平 均 值 ) KPI ( 来 源 于 目 标 计 划 ) 半 年 度 20 % 专 业 序 列 主 管 、 一 般 员 工 60 %- 90 % 月 度 部 门 经 理 、 副 经 理 、 KPI ( 来 源 于 岗 位 职 责 ) 工 作 质 量 10 %- 40 % 扣 分 指 标 职 能 序 列 主 管 、 一 般 员 工 KPI ( 来 源 于 目 标 计 划 ) 部 门 经 理 、 副 经 理 、 KPI ( 来 源 于 岗 位 职 责 ) 工 作 质 量 40 %- 70 % 月 度 30 %- 60 % 扣 分 指 标 制 定 绩 效 考 核 指 标 的 原 则

少 而 精 原 则 :绩 效 考 核 指 标 应 能 够 反 映 出 工 作 的 主 要 要 求 ,引 导 被 考 核 者 分 清 工 作 重 点 ; 少 而 精 的 原 则 可 以 使 考 核 信 息 处 理 和 评 估 过 程 缩 短 ,提 高 考 核 工 作 效 率 ,降 低 考 核 成 本 ; 每 个 岗 位 指 标 数 控 制 在 5 - 8 个 之 间 为 宜 , 最 多 不 超 过 10 个 。

权 重 合 理 原 则 :每 个 绩 效 指 标 应 根 据 其 重 要 程 度 赋 予 相 应 的 权 重 ,合 适 的 权 重 引 导 员 工 分 清 工 作 重 点 ,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权 重 切 忌 平 均 化 , 也 不 宜 过 高 或 过 低 , 权 重 过 高 或 过 低 都 会 产 生 “ 抓 大 放 小 ” 的 问 题 , 因 此 单 项 指 标 的 权 重 一 般 不 高 于 40 %, 不 低 于 5 %; 突 出 目 标 计 划 原 则 :房 地 产 开 发 基 于 项 目 进 行 运 作 ,计 划 性 工 作 较 多 和 计 划 经 常 会 变 化 , 为 了 保 证 业 绩 的 可 控 和 目 标 的 达 成 ,因 此 在 考 核 指 标 设 置 中 采 用 以 目 标 计 划 为 主 ,以 岗 位 职 责 为 辅 的 考 核 方 法 。

首 次 实 施 绩 效 考 核 时 , 应 在 绩 效 考 核 实 施 前 二 周 组 织 统 一 培 训 , 培 训 对 象 包 括 绩 效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 绩 效 考 核 执 行 小 组 成 员 , 培 训 内 容 包 括 : 绩 效 考 核 工 作 流 程 和 时 间 表 、 绩 效 考 核 方 法 以 及 考 核 实 施 过 程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等 。

非 首 次 实 施 考 核 时 , 人 力 资 源 部 应 在 绩 效 考 核 前 安 排 至 少 一 个 工 作 日 针 对 绩 效 管 理 体 系 的 调 整 情 况 对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集 中 式 、 非 集 中 式 或 书 面 培 训 。 绩 效 考 核 实 施 时 间 表

年 度 绩 效 管 理 实 施 时 间 表

明 确 考 核 方 案 及 绩 效 指 标 库 召 开 考 核 培 训 动 员 会 每 年 12 月 1 日 起 开 始 准 备 , 12 月 10 日 完 成 初 稿 ,12 月 15 日 完 成 修 订 稿 , 12 月 20 日 前 最 终 定 稿 ,1 2 月 25 日 前 完 成 与 被 考 核 者 的 确 认 及 考 核 培 训 动 员 会 月 度 指 标 确 认 月 度 绩 效 评 估 月 度 绩 效 反 馈 每 月 25 日 启 动 , 31 日 前 完 成 次 月 月 度 指 标 确 认 ;每 月 1 日 至 10 日 完 成 月 度 考 核 , 包 括 绩 效 反 馈 每 年 12 月 、 6 月 15 日 启 动 , 当 月 28 日 前 完 成 下 一 考 核 周 期 ( 半 年 ) 指 标 确 认 ;当 年 7 月 、次 年 1 月 1 - 15 日 为 绩 效 评 估 期 , 包 括 绩 效 反 馈 每 年 12 月 1 日 启 动 ,12 月 20 日 前 完 成 下 一 考 核 周 期 ( 半 年 ) 指 标 确 认 ; 次 年 1 月 15 - 30 日 为 绩 效 评 估 期 , 包 括 绩 效 反 馈 次 年 1 月 10 日 至 20 日 汇 总 上 年 度 各 汇 总 部 门 、 个 人 各 绩 效 周 期 评 估 情 况 对 本 年 度 绩 效 方 案 及 绩 效 指 标 库 提 出 修 订 意 见 绩 效 周 期 部 门 、 个 人 各 绩 效 周 期 评 估 情 况 年 度 绩 效 方 案 及 绩 效 指 标 库 修 订 意 见 为 日 常 积 累 工 作 , 于 当 年 度 12 月 1 日 至 5 日 期 间 汇 集 半 年 度 指 标 确 认 半 年 度 绩 效 评 估 半 年 度 绩 效 反 馈 年 度 指 标 确 认 年 度 绩 效 评 估 年 度 绩 效 反 馈 月 度 绩 效 实 施 时 间 及 程 序

被 考 核 者 填 写 绩 效 任 务 书 , 经 考 核 者 签 字 确 认 被 考 核 者 考 核 者 每 月 第 1 - 3 个 工 作 日 工 作 质 量 检 查 部 门 检 查 工 作 发 现 问 题 后 , 随 时 填 写《 工 作 质 量 考 核 记 录 》,每 月 结 束 后 , 各 工 作 质 量 检 查 部 门 汇 总 《 工 作 质 量 考 核 记 录 》,形 成《 月 度 工 作 质 量 考 核 汇 总 表 》,交 人 力 资 源 部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按 部 门 汇 总 后 发 高 管 及 各 部 门 经 理 , 由 考 核 者 对 被 考 核 者 实 施 扣 分 工 作 质 量 检 查 部 门 不 定 时 检 查 , 随 时 通 知 ;次 月 第 1 个 工 作 日 汇 总 上 月 检 查 情 况 自 评 当 月 绩 效 成 绩 , 填 写 《 绩 效 任 务 书 》 被 考 核 人 次 月 第 1 个 工 作 日 全 面 评 价 考 核 信 息 , 对 被 考 核 者 的 自 评 成 绩 进 行 修 正 , 按 照 《 月 度 工 作 质 量 考 核 汇 绩 效 面 谈 , 双 方 就 考 核 结 果 达 成 一 致 与 此 同 时 , 部 门 经 理 负 责 提 名 本 部 门 绩 效 考 核 人 次 月 第 2 - 3 个 工 作 日 总 表 》 进 行 扣 分 , 得 出 初 核 成 绩 ; 并 进 行 被 考 核 人 如 有 异 议 , 应 当 在 绩 效 初 核 后 的 2 日 内 提 出 向 被 考 核 人 反 馈 考 核 结 果 , 双 方 达 成 一 致 明 星 意 见 , 对 被 考 核 人 的 上 一 阶 段 工 作 作 出 分 析 并 下 一 阶 段 工 作 提 出 帮 助 、 指 导 ( 如 复 核 后 对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有 调 整 , 需 再 次 月 第 2 - 4 个 工 考 核 人 作 日 次 面 谈 反 馈 考 核 结 果 ) 考 核 人 将 评 分 后 的 《 员 工 绩 效 任 务 书 》 及 审 核 人 对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以 及 基 层 绩 效 明 星 相 关 资 料 , 提 交 审 核 人 进 行 绩 效 复 核 评 比 结 果 进 行 审 核 , 如 需 对 考 核 结 果 进 行 调 整 ,由 考 核 人 进 行 调 整 并 告 知 被 考 核 人 , 双 方 及 考 核 结 果 达 成 一 致 次 月 第 4 - 5 个 工 审 核 人 作 日 总 经 理 人 力 资 源 部 次 月 第 6 - 7 个 工 作 日 审 核 人 将 复 核 后 的 最 终 结 果 交 人 力 资 源 部 ,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根 据 评 分 规 则 , 选 出 中 层 绩 效 明 星 , 报 总 经 理 批 准 各 部 门 经 理 根 据 本 人 的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 即 其 部 门 的 整 体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核 定 其 部 门 基 层 员 工 的 绩 效 档 次 , 并 报 人 力 资 源 部 考 核 人 ( 部 门 经 理 ) 总 经 理 次 月 第 6 - 7 个 工 作 日 次 月 第 8 个 工 作 人 力 资 源 部 汇 总 考 核 成 绩 , 报 总 经 理 批 准 人 力 资 源 部 日 上 述 时 间 遇 国 家 法 定 假 日 或 公 司 大 型 集 体 活 动 顺 延 。

绩 效 考 核 实 施 注 意 事 项

考 核 流 程 应 适 当 简 化 。 考 核 过 程 中 , 绩 效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一 般 不 召 开 评 估 会 议 进 行 讨 论 。 只 有 在 考 核 过 程 中 发 生 特 殊 情 况 , 如 :

被 考 核 者 提 起 投 诉 至 反 馈 至 绩 效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长 , 绩 效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认 为 需 要 召 开 会 议 进 行 讨 论 解 决 ;

某 部 门 或 个 人 的 考 核 结 果 持 续 3 个 月 以 上 偏 高 ( 指 考 核 结 果 明 显 高 于 其 实 际 绩 效 ) 或 偏 低

( 指 考 核 结 果 明 显 低 于 其 实 际 绩 效 ) , 绩 效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才 会 召 开 评 估 会 议 , 对 考 核 指 标 设 置 是 否 合 理 、 考 核 结 果 是 否 公 正 进 行 讨 论 。

部 门 内 部 绩 效 考 核 工 作 质 量 是 部 门 经 理 岗 位 职 责 之 一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监 督 考 核 者 按 规 定 日 期 、既 定 要 求 完 成 考 核 工 作 ,并 对 其 工 作 质 量 给 予 评 价 。对 于 未 能 按 时 完 成 绩 效 考 核 工 作 或 未 按 公 司 规 范 要 求 完 成 工 作 的 考 核 者 ,应 予 以 扣 分 ,并 视 情 况 严 重 性 提 请 绩 效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给 予 处 罚 。 绩 效 考 核 偏 差 的 避 免 和 纠 正

提 高 评 价 标 准 清 晰 度 , 以 减 少 考 核 者 个 人 主 观 因 素 的 干 扰 ; 绩 效 考 核 评 价 标 准 需 得 到 被 考 核 者 的 认 可 ;

考 核 者 应 该 经 过 绩 效 考 核 方 法 培 训 , 掌 握 考 核 所 需 技 巧 ;

建 立 绩 效 考 核 申 诉 机 制 ,绩 效 考 核 小 组 成 员 可 以 通 过 了 解 员 工 的 反 馈 对 绩 效 考 核 进 行 全 过 程 监 督 。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的 应 用 范 围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主 要 应 用 于 绩 效 工 资 的 发 放 ,并 作 为 薪 酬 等 级 调 整 、年 终 考 核 、员 工 任 用 、 培 训 等 人 力 资 源 决 策 的 重 要 依 据 。 绩 效 工 资 比 例 的 确 定

根 据 不 同 层 级 所 承 担 的 责 任 不 同 ,绩 效 工 资 与 固 定 工 资 所 占 的 比 例 不 同 ,承 担 职 责 越 重 , 其 绩 效 工 资 所 占 比 例 越 大 , 激 励 程 度 也 就 越 高 。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总 监 、 项 目 60 % 40 % 公 司 负 责 人 、总 工 程 师 、 总 经 济 师 部 门 经 理 、 副 经 理 主 管 及 一 般 员 工 绩 效 考 核 成 绩 与 绩 效 工 资 的 对 应 关 系

70 % 80 % 30 % 20 % 绩 效 工 资 与 绩 效 考 核 成 绩 直 接 挂 钩 , 绩 效 考 核 成 绩 满 分 为 100 分 , 根 据 绩 效 成 绩 不 同 , 将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分 为 优 秀 、 良 好 、 合 格 、 需 改 进 、 不 合 格 共 5 个 档 次 , 每 个 档 次 对 应 不 同 的 绩 效 系 数 ,此 外 ,设 立 “ 绩 效 明 星 ” 评 比 制 度 ,对 绩 效 明 星 予 以 奖 励 ,体 现 “ 有

万科集团房地产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绩效考核范围及考核层级关系绩效考核范围:公司绩效考核范围包括公司高管、部门经理以及一般员工。绩效考核层级关系:为了保证战略目标及计划的级级传递,绩效目标的层级遵循自上而下,逐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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