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法律硕士教育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举办法律硕士教育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王 健
摘 要: 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十年发展的经验看, 新增培养单位在办学中应特别注意: 不断研究法律硕士教育的规律和特点, 关注和探索当前法律人才培养中的现实问题和创新改革的措施; 根据本校实际灵活实施统一的指导性培养方案;重视和发挥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文书与法律研究课程和以法律诊所为核心的实践教学环节地位和作用, 加强师资队伍、法律图书馆、教材、实训基地和法律诊所、毕业生就业指导以及管理机构与规章制度方面的建设。
关键词: 法律硕士; 专业学位; 法律教育; 管理模式
到底什么是法律硕士教育? 如何办法律硕士教育? 对于上级主管部门、学校或者研究生院, 特别是对于法学院来讲, 法律硕士教育究竟意味着什么? 学校为什么要花费如此的精力、人力和财力去争取获得这个学位授权项目呢? 增加一个教育品种, 究竟能带来什么好处? 地方政府或者学校、研究生院如果说是为了加强学科建设, 改善自身的学科专业结构, 扩大办学规模, 培养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 那么对法学院又意味着什么? 提出这些问题, 不只是因为办一个专业要付出成本, 也不仅仅是因为申办者阐述的那些理由解决本地区法律人才匮乏, 加强学科建设等。这些理由其实并不具有针对性, 因为它们同样也可以是申办法学专业、法学第二学位、法学硕士点等的理由。更重要的是, 一旦获得授权, 就要在今后办学过程中切实实施。我们不仅要生孩子, 更重要的是要养好这个孩子, 使其成为有用之人。这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根据十年来的办学经验和现有认识水平, 这里提出八个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 不断研究法律硕士教育的规律和特点, 关注和探索当前法律人才培养中的现实问题和创新改革的措施。
要办法律硕士教育, 自然就要了解它的特性, 就要理解和把握法律硕士教育究竟是怎样的一种教育项目。这里面的一个核心概念, 即培养应用型高级法律专门人才。 应用型!是相对于学术型、学理型、研究型而言的。从我国的学位制度看, 法律教育实行的是两个类型、三级学位的制度, 即法律人才的培养方式分研究型学位和应用型学位两种, 前者是按刑法、民法、经济法学、诉讼法等法学二级学科培养的法学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教育; 后者则直接以社会分工的不同领域作为专业设置依据, 重视和强调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和职业性质。法律硕士就是按照这个思路设计的一种高级职业教育。申报单位显然都已设有法学本科专业和数量不等的法学硕士研究生专业, 那么, 法律硕士和它们是什么关系? 为什么要在现有的法学本科和法学硕士教育之外又设置法律硕士这样新的教育项目? 不论现行教育制度和学科制度存在怎样的问题, 存在怎样需要整合和统一的理由, 这些都是实践中回避不了的问题。需要办学者了解我国法律硕士教育设置的社会背景, 了解法律硕士教育十年来的经验和争议所在, 了解我国学位制度与研究生教育基本政策及其发展变化, 并具有
描述办学计划、评价办学优势与缺陷以及制订和改进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具体措施的能力。对这些问题的了解和掌握不仅是办学预备的一项内容, 还要成为今后经常探索的课题。
第二, 关于指导性培养方案的理解和实施问题。
2006 年8 月, 国务院学位办转发了法硕教育指导委员会拟订的新的法律硕士培养方案。这是法律硕士教育的第三个培养方案。这个培养方案总结、吸收了以往好的办学经验, 如继续强调双导师制和实践能力培养; 反映了对法律硕士教育研究的最新成果, 如关于学位论文的要求。但必须明确的是, 这只是一个 指导性!的方案, 各地的法学院还应当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 创造性地设计自己的具体实施方案。这方面, 北大法学院自2003 年以来尝试的法律硕士教育改革方案设计, 尤其值得关注。这个方案的酝酿和实施, 不仅可视作北大法律教育改革的重要一环, 更可视为引进美式法律教育最近模式并结合我国当今实际的一个有创意的范例。
我国现行的培养方案是由人才培养目标、学制和学习年限、入学对象、课程设置、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实习、毕业条件等内容构成的一个整体。这一设计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移植前苏联教学制度的结果, 多年沿袭, 并形成的一个传统。最近30 年来我们又把眼界扩展到美国法学院的教学制度。只要随便翻阅任何一册美国的法学院概览, 我们都会为美国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体系留下这样一个深刻的印象门数不多的必修课, 也就十来门, 接着就是几倍于必修课的、一连好几页的选修课目表; 必修课长期几乎没有什么变化( 这反
映了美国法律体系相当的成熟和稳定) , 而选修课则较灵活的反映社会变化的需要。那么这一设置启发我们思考: 课程在人才培养模式中究竟处于什么地位? 怎样看待课程在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地位?
我个人认为, 课程应该处于培养方案中的核心位置。即使是训练学生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