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执法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促进经开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开区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代表市人民政府对经开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依法行使《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 第四条 下列领域的行政许可权,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开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管委会组织实施,但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除外:
(一)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权; (二)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权; (三)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权; (四)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行政许可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权;
(六)工商、食品药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权;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权; (八)人防、气象、地震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权; (九)其他依法可以委托的行政许可权。
第五条 下列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开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但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除外: (一)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三)工商、食品药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五)人防、气象、地震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六)其他依法可以委托的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 经开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由市城管执法局委托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实施。
第七条 委托管委会实施行政执法的,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委托执法的具体事项、委托执法期限等进行公告。未经公告的,不得实施委托执法。
委托执法的具体事项需要调整的,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八条 按照本规定实施委托执法的,委托机关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包括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委托行政执法的范围、权限、依据和期限,委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委托机关、受委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委托书上签字,加盖双方单位印章。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书签订前,应当报市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审核,签订后报市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备案。市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行政执法委托书示范文本。
第九条 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受委托的范围、权限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十条 管委会应当合理设置行政执法机构、合理配置执法力量以及行政执法必需的设备、经费、办公场所等,保障行政执法活动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开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经开区实施派驻执法的,管委会及其有关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执法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经开区执法机构应当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裁量权基准、执法过程全记录、法制审核、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十三条 经开区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十四条 经开区执法机构应当在每年年初向委托执法的机关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执法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委托执法的机关应当加强对经开区行政执法的指导和监督,帮助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有关工作制度,指导其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协调解决跨区域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开展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能力培训。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经开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研究解决经开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规范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协调执法争议。
第十七条 受委托单位违法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存在多次违法执法行为的,委托机关可以解除委托,收回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并向社会公告和报市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执法的,经开区执法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法暂扣并提请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其他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受委托单位因执法行为造成损害的,委托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向受委托单位或者责任人员追偿,并依法追究或者建议追究受委托单位责任。
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委托范围实施的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