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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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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或索赔方式以及时限;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和程序;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确定、支付方式及时限; (7)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8)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10)工程保修费用的确定、支付的有关事项。

第四节 施工及竣工阶段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为做好施工及竣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工作,应做好资料收集、工程款使用计划的编制和拨付审核、工程变更的审核和确认、工程费用索赔、成本分析与调整、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决算报告的编制(审核)等工作。

第四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收集或按约定要求委托人提供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招标阶段形成的与造价相关的各种咨询成果文件、报告等资料,主要包括: 1.初步设计概算及其有关批文; 2.施工图预算;

3.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投标报价分析报告及投标澄清文件; 5.发承包合同。

同时,工程造价咨询人员还应做好现场资料的归档工作。一般应符合下列分类要求: 1.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招标阶段形成的与造价相关的各种咨询成果、报告资料; 2.工程资金使用计划报告;

3.发承包合同,包括施工总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以及发包人提供或指定的材料、设备供货合同;

4.工程进度款付款建议书; 5.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审核报告; 6.工程费用索赔审核报告; 7.成本分析与调整报告; 8.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9.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根据约定并与委托人协商编制工程款使用计划,并作为项目施工及竣工阶段造价控制依据。项目工程款使用计划编制依据应包括:

1.已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或预算; 2.已经委托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 3.已经签订的发承包合同。

第四十二条 工程款使用计划编制应包括下列步骤和内容: 1.工程造价的项目总目标值,即工程总造价控制目标;

2.工程造价的分目标值,即单位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3.工程造价的明细目标值,即分部、分项造价控制目标; 4.工程造价的进度目标值,即形象进度、时间节点造价控制目标。

第四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检查并落实工程款使用计划与发承包合同确定的工程款和支付方式的一致性;在工程变更较大的情况下,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及时对工程款使用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督促承包人及时提交工程进度款拨付申请书,内容应包括: 1.累计完成的合格永久工程费用; 2.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费用;

3.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项目费用; 4.到达工地的主要材料和设备费用;

5.经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审核,并经委托人认可的变更和索赔费用;

6.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在收到经初审的工程进度款申请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验工计量,并根据发承包合同相关支付条款的要求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工程进度款付款建议书。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可接受委托,协助审核专业分包工程进度款。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编制并提交委托人的工程进度款付款建议书内容应包括: 1.累计完成工程进度款,包括的内容主要有;

(1)已完合格工程累计工程量进度款、累计措施费用款、累计其他费用款及其相应的保留款扣款;

(2)累计变更款及保留款扣款;

(3)到达工地未使用和安装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款。 2.累计建议付款额(含预付款);

3.本次应付款额(累计建议付款额)。

第四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审核。为做好工程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和价款增减计算审核工作,在审核工作前,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收集并验收工程变更资料,其内容为: 1.发包人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 2.涉及单位提供的变更图纸及说明;

3.承包人的变更实施方案; 4.工程变更价款申请程序和时效。

工程变更在确认后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可予提醒。

第四十七条 工程变更引发价款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根据发承包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计量、计价;发承包合同没有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可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对由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格进行审核,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计算错误或设计变更引发工程量增减,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

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需调整单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进行计量、计价或审核,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第四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按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约定进行费用索赔工作。具体包括: 一、验证当事人提供的索赔资料,验证内容应包括: 1.索赔的理由及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的程序及其时效; 3.索赔的依据:

(1)招投标文件、发承包合同及其附件,施工图、技术规范及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等; (2)相关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及备忘录等; (3)施工记录、监理日记和工程签证单等有关文件; (4)工程验收资料和相关技术鉴定报告; (5)有关会计核算资料;

(6)建筑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和使用等方面的凭证; (7)同期项目所在地物价指数、工资指数。

二、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收到索赔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索赔费用进行审核,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的证据。

三、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在处理费用索赔时,应按合同及其组成文件的解释顺序进行,并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四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定期对已发生的工程成本进行分析,并与控制目标值进行比较,对工程所需成本进行重新预测调整,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完成成本分析与调整报告并及时提供发包人。成本分析与调整报告内容应包括:

1.收集、分析实际发生的累计工程款、财务累计已付款等工程成本; 2.计算偏差值,进行实际值与目标值比较、分析; 3.预测并调整未完工程用款计划;

4.提出确保造价控制目标实现的建议。

第五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收集并验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内容应包括: 1.招投标文件;

2.总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3.工程勘察成果相关文件; 4.设计变更图纸及说明; 5.工程签证单; 6.工程竣工图纸;

7.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

8.涉及工程造价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主要材料汇总表;

10.发包人供料、设备明细表, 11.发包人付款明细表;

12.工程的计划工期和实际工期;

13.工程质量计划目标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4.其它有关工程造价调整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收到工程竣工结算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款和工程索赔款等作出最终审核,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内容应包括;

l.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层数、结构类型、开竣工日期、质量等级和批准概算等;

2.工程项目涉及的设计人、施工总承包人、主要专业分包人和施工监理人的单位名称; 3.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依据、分析结果及其审核意见;

4.竣工结算书与审核结算书对比表(按咨询委托合同条款而定)。

第五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根据约定并与委托人协商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竣工决算报告应由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工程造价对比分析等内容组成:

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包括: (1)工程项目概况;

(2)会计帐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工程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包括: (1)封面及目录; (2)工程项目概况表;

(3)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工程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工程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第五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接受委托,仅提供竣工决算审核服务的,应编制决算审核报告,内容应包括:

1.项目建设程序的合法性; 2.项目资金来源情况及其使用情况; 3.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4.未完工程项目情况; 5.项目资金节余情况;

6.项目的投资控制总结及其项目效益预测。

第五节 工程造价鉴证

第五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接受司法、仲裁机构委托,提供工程造价鉴证服务的,应按司法仲裁程序和要求进行。并应指派专业对口、已连续三年注册执业的造价工程师或者具有高级专业

技术职称的造价专业人员担任具体鉴证工作。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按照行政要求,提供鉴证性复审服务的,可参照工程造价鉴证要求进行。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接受当事人共同委托,提供工程造价鉴证服务的,可参照工程造价鉴证要求进行,也可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就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争议给予调解。调解工作仍应遵循鉴证的合法、合理、客观、公正原则。

第五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按要求整理鉴证成果、报告等资料并归档,应包括: l.工程造价鉴证委托书或委托协议;

2.工程造价鉴证方案及委托人或当事人的相关意见; 3.接受、归还委托人或当事人文件资料签收单或复印件; 4.工程造价鉴证报告; 5.工程造价鉴证工作总结。

第五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进行工程造价鉴证工作,应准备相应的鉴证资料和收集鉴证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准备的鉴证资料应包括:

1.现有并适用于鉴证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的有关规定; 2.本规程第十七条所列相关资料; 3.其他专业技术经济文件。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收集鉴证依据时,应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其内容应包括: 1.委托鉴证标的的具体情况;

2.与鉴证标的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附件; 3.相关的施工图纸等技术经济文件; 4.施工过程中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 5.存在的矛盾和争议的事实及当事人理由; 6.工程造价咨询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要求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当事人各方共同签认。

第五十七条 鉴证工作的一般程序:

1.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编制鉴证工作实施细则,并征得委托人明确鉴证内容、鉴证方法和工作进度。鉴证实施细则应经委托人同意。

2.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对涉及工程造价合同或协议的鉴证,应鉴别、判断、评定其是否合法与有效。

3.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对涉及工程造价构成的计量、计价鉴证的,应遵循原计量、计价的约定。对未作约定或委托由鉴证确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采用规范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现行的取费标准和计价依据等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完成鉴证工作后,应出具完整的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形式和内容应包括:

1.封面及目录;

2.扉页:包括项目编制单位的行政及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单位资质证书编号等; 3.致委托人函或鉴证人声明,包括的内容主要有: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操作规程(试行) 

(3)工程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或索赔方式以及时限;(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和程序;(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确定、支付方式及时限;(7)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8)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10)工程保修费用的确定、支付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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