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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八个解读
作者:胡 泉
来源:《人力资源》2008年第11期
作为重要的配套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劳动合同法》实施8个多月后由国务院公布。面对新的调整,企业在管理上应做哪些改变,应采取哪些措施以减少新法带来的各种风险及纠纷?人力资源管理者应如何调整思路,提高员工管理水平?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不妨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一次扫描和解读,以便企业经营者、人力资源工作者更快地适应它带来的种种变化。
一、事实劳动关系与“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链接: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解读:用好第一个月的“宽限期”
当前,部分劳动者不愿意和企业签合同,却又反过来状告企业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针对这种情况,《实施条例》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其关键是看谁不愿签合同。
对于企业来说,原来那种过了试用期再签合同的做法以后行不通了。在员工入职后(包括在试用期内)第一个月必须解决员工的书面合同问题,要么签约,要么解聘,否则从第二个月起,用工成本就会翻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