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论文》
工程监理论文(一):
浅谈建设工程监理
【摘要】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十多年间,我国建设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工程监理工作取得成就得同时,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与现行教材存在着不协调性,工程监理行业的困境日益显著,工程监理的理论与实践有着较大的差距。本正文是从这些问题出发,首先回顾了工程监理制产生的历史背景,对于工程监理的性质、工程监理的阶段范围、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的关系。其次,本文对目前监理工作中的焦点与热点问题,如:安全监理的问题、业主的不规范行为、强制性监理的范围进行了大胆地探索,并提出了自己的推荐。最后,本文对监理工作的前景寄予了展望,指出全过程、全方位地开展监理工作是工程监理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制度;监理规划;工程项目管理
引言
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必然,是适应国际市场与国际建设惯例接轨的需要。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十多年间,我国建设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工程监理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目前在铁道、交通、水利、电力、冶金、机电、林业、矿山、航空航天、石油化工、信息产业、轻工纺织、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等各类建设工程中普遍实施了工程监理制度,尤其是在三峡工程、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南水北调等一批国家重点工程和大型建设项目上,工程监理的作用日益明显。
但是,在工程监理工作取得成就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工程监理在中小型工地的作用并不显著,工程监理的现状与推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初衷相差甚远,工程监理行业的困境日益显著,工程监理企业面临的风险日益增大,工程监理的理论与实践有着较大的差距。本文正是从这些问题出发,回顾工程监理制产生的历史背景、分项工程监理的定位、发展过程以及存在的问题。研究如何加固工程监理工作取得的成就、完善工程监理理论,推进工程监理工作向前发展。
一、实施工程监理制的好处及研究资料
(一)实施工程监理制的好处
1、有利于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
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是对30多年我国建设工作的反思,是来自实践的需要,它突破了对工程建设的封闭式的小生产管理方式,实行了开放式、社会化、专业化的科学管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工程建设活动,基本上是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自己组织进行的,它不仅仅负责筹集资金,选取厂址,编制计划任务书,组织设计、施工、采购材料设备,还要直接承担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2、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
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建设领域深化改革的需要。市场经济有以下特征:①为交换而产生;②以市场为导向;③以等价交换为原则;④以竞争力为外部
推动力;⑤以开发为条件;⑥视效益为生命。只有正确认识市场经济的这些特征,才能科学的评价市场经济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三大以后,投资体制进行了改革,工程建设的投资主体由国家为主的多元化向经营化为主转换,工程任务的分配主体,由政府主管部门为主向市场为主转换,工程项目的城建主体,由分散的多层次的设计、施工单位为主,向智力密集型的总承包单位为主转换、这种转换的形式,迫切需要加强与之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和横向制衡,以保证国家建设计划的实施,减少建设工作的随意性。工程监理制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应运而生。
3、有利于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
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建设工作中许多现存问题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建设的随意性和纠纷增多了。随着投资包干制、工程招标承、发包制和事故企业经营职责制等改革措施的实行,各个施工单位都获得了必须的独立权益,其用心性也提高了,但与此同时,不顾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倾向也增长了。有的业主利用投资的自主权,盲目上建设项目。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有的业主利用工程建设的招标权,不合理地压低发包价格,拖付工程款等;有的施工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高估冒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顾施工质量。业主与总包单位之间,总包与分包单位之间,为了追求自身利益,
相互扯皮的事情也增多了。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与注入激励的同时,缺乏建立相应的协调约束机制有关。因此,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充分发挥包括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在内的协调约束作用。以抑制上述倾向,就显得十分必要。
4、有利于与国际市场和国际工程建设惯例接轨
由于在1988年之前,我国还未建立监理制,因此不能与国际通用的建设管理体制相沟通,影响着我国吸引外资和先进技术,并且还会使我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蒙受经济损失。一是表此刻外商在我国投资的工程项目和我国向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工程项目,把实施工程监理制作为条件之一。如果我国不实施监理制,则将影响他们投资或贷款的用心性;如果这些工程项目都聘请外国人实施监理,这不仅仅与我国的国际形象极不相称,而且还要支付大笔外汇。另外,我国建筑队伍进入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也因为不熟悉工程监理制度,竞争力不高,经济收益往往受损。
总之,实行工程监理制,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实际需要,是提高我国建设水平的需要,是更好地吸引外资和先进技术的需要,是加快我国建设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本文研究的主要资料
1、工程监理的阶段范围
工程监理是囊括了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等全过程,还是就局限于施工阶段?笔者经充分论证,认为:把工程监理局限于施工阶段既没有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又不贴合国际惯例,也不利于工程监理制的完善和发展。
2、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的关系
2004年12月,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
这在工程监理界引起了不少的疑惑: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的关系式什么?笔者透过比
较两者的定义。工作资料、法律关系,得出结论:推行项目管理无助于弥补现阶段工程监理的不足,不利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更无法与国际项目管理体制接轨。
3、安全监理的问题
施工安全监理是建设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目的是透过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采取一系列控制措施来保证项目按照既定的施工方案进行,不发生安全事故,不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施工项目效益目标的实现得到充分保证。施工项目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理需重点抓以下几个工作:
(1)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监理健全安全生产职责制。
(2)要求公司单位持之以恒地开展尊章守纪安全教育。
(3)督促施工方在狠抓安全检查的同时及时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4)督促施工单位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
(5)审批施工单位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措施并督促实施。
4、业主的不规范行为问题
目前(或许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建筑市场是个买方市场,僧多粥少,承建商之间、监理企业之间竞争都日趋激烈,这就助长了业主官僚、蛮横、霸气的工作作风,业主违反监理合同、不配合监理工作、扰乱建筑市场的现象随处可见、然而,目前缺乏对业主有效的约束机制。笔者从监理实践出发,提出自己的推荐。
5、强制监理问题
《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能够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国家从《建筑法》颁布实施以来,监理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普及起来,这就推动监理工作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了用心地作用。但是,监理企业是一个中介服务机构,是否需要委托取决于业主,监理行业的发展最终要靠市场体质来推动。目前到了重新界定强制监理范围的时候了。笔者认为:就应适当缩小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对大型工程、重点工程、基础建设工程、政府投资工程、国有资金控股的工程等应实施强制监理。而中小型工程、尤其是私人业主投资的工程应逐渐取消强制监理。
6、工程监理企业的风险管理
近几年来,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频发,监理企业也不可避免地受到牵连。但是,长期以来,监理企业缺乏风险管理的意识,在这方面缺乏人、财力的投入,缺乏风险防范的措施,一旦出现突发事故,监理企业难以应对,甚至出现濒临倒闭的局面。本文不仅仅对工程监理企业所面临风险作了定性的分析与研究,还将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的理论运用到风险的定量分析中去,对监理企业控制风险将会起到用心地作用。工程监理制已到了发展的十字路口,虽然成绩巨大,但面临的问题诸多。我们就应珍惜工程监理取得的成果,认真分析工程监理的理论和研究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进监理制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二、工程监理定位
众所周知,实施工程监理制以来,我国建设领域管理体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程建设工作也取得实效。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在新的形势下,工程监理行业中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深层次领域的问题越来越明显,工程监理的理论与实践有较大的差距。人们开始反思工程监理的定位是否准确?笔者理论联系实际,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自己的推荐。
(一)工程监理的性质
监理究竟代表哪一方?这个问题一向没有得到很好的论释。首先,在1998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建筑法》第三十二条指出: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筑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显然,根据《建筑法》规定,监理代表建设单位。但《工程监理规定》(建监【1995】737号)第十八条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总则第1.0.5条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公平、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根据此监理规章和标准,监理就应属第三方。由于有关监理的法律、标准规章不协调,使得监理人员在开展监理工作是,尤其是进行合同管理和处理工程索赔时,法律上不能独立。独立是公正的前提,如果监理企业不能独立地开展监理工作,何谈公正呢?其次,监理企业是根据建设单位委托,在建设单位的授权下开展工作,工程监理的一个重要的性质是他的服务性,服务对象就是建设单位。因此,监理企业势必是以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为出发点。第三,监理企业的监理费用是由其服务对象-建设单位支付。因此,无论是建设单位说的或做的对还是错,监理人员都不敢直接或公开地违背他们的意志。现行的监理教材-《建设
工程监理概论》在叙述工程监理的独立性与公开性的时候,采用了较模糊的语言:在开展建设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工程监理企业影单排除各种干扰,客观、公正地对待监理的委托单位和承建单位。个性是当这两方发生利益冲突或者矛盾时,工程监理企业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例如,在调解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争议,处理工程索赔和工期延期,进行工程款支付控制以及竣工结算时,应当尽量客观、公正地对待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何为尽量客观、公正?客观、公正还有必须的余地?可见,本书作者在叙述工程监理的独立性与公正性的时候,也体会到了监理工程师的处境。另外,《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赋予了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的权力。但是,在索赔事件中,监理工程师可能就是事件的当事人,比如,由于承包商执行了监理工程师错误的指令或是监理工程师不按规定履行监理义务,造成了承包商工期延长或者费用损失,此时,再由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事件适宜吗?《工程监理规定》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公正、独立、自由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是借鉴了1957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发布著名的红皮书《土木工程施工合
同条件》第一版中的相关条款。该红皮书四次易板,都保存了一个重要的原则,要求工程师公正地处理合同中的有关问题。这一原则构成了监理制度的一个重要性质,成为FIDIC的基石之一。这就是我国监理直盯在,规定建立企业按照公正、独立、自由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的原始依据。然而,在最新版(1999年第一版)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对业主的人员一词的定义有了新的解释:明确了工程师及助理和业主的其他职员、工日和其他雇员都属于业主人员,而在不强调工程师是独立地一方。在要求工程师对某一事项做决定时,不再强调公正,但仍要求公平。公正可理解为公正无偏,但既然受雇于业主,是业主的人员就不大可能工作无偏,这也是FIDIC在对过去的版本调研时和实践中听到最多的批评,而只要求公平。工程师是理解雇主报酬负责履行合同管理的受委托人,他不充当调解人或仲裁人的主角,在通用条件内增加了争端裁决委员会(DAB)的条款,DAB成员的报酬由雇主和承包商平均分担,因此DAB成员的行为和决定应遵循公正和独立(ImpartialandIndependent)的原则。而我国在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初期,试图透过采用该制度和引入监理第三方的约束机制来使得监理工程师处理工程建设中业主和承
建商的争端,监理工程师似乎还兼有法官的职责,此刻看来,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
都是不可能的。
根据以上分析并根据FIDIC对工程师(相当于我国的监理工程师)的定位,就应重新定位我国工程监理的性质。首先,应从法律法规明确:监理工程师及其项目机构不再是独立的一方,他们就是业主在工程项目管理上的相关成员。尽管,监理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他在承揽监理业务时,他是以独立法人的身份和业主签订监理合同,但一旦合同签订完毕,成立了监理项目组织及机构,该机构监理人员就就应竭诚为业主服务,不再是独立的一方。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不再是监理人员的法律义务,但可成为监理工程师的道德准则。即监理工程师在进行合同管理时,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实事求是地执行监理任务。当业主与承包商发生争议时,监理工程师不再充当调解人的主角,而应由仲裁机构出面调解和解决。在国外,由争端裁决委员会(DAB)调解和解决业主与承包商的争端。在我国,从国情出发,可在建筑业协会成立类似的仲裁机构来调解和处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纠纷。
(二)工程监理的阶段范围
我国的监理范围到底是全过程还是仅限于施工阶段?这也是困扰监理界多年的一个问题。根据监理理论和《工程监理规定》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我国的监理范围就应是全过程。但是,2005年6月,在大连举行的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会议上,王素卿司长指出,我国的监理范围限于施工阶段。她的依据是《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即: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办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但是,笔者认为,《建筑法》并没有明确监理工作的范围,只是明确了强制建立的范围是施工阶段。尽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事业范围是施工阶段,但是,其前言中说,鉴于目前监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尚未构成系统成熟的经验,需要透过实践进一步研究探索,因此,本规范暂时未涉及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
最新使用的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培训教材《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建设工程进度控制都编写了一章关于设计监理的资料。《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还包含了招标阶段监理的资料。《建设工程投资控制》资料更全面,囊括了全过程监理的所有资料,即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标阶段、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这也说明全过程监理对投资控制的重要性。到底是把监理工作局限于施工阶段,还是进行全过程监理?目前,国内有较大的争议。
笔者认为:就应逐渐实行全过程监理。首先,将工程监理定位在施工阶段和当前的监理理论不一致。二,将工程监理定位在施工阶段不利于建设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的全面控制。
国家之所以强制性推行施工阶段的监理是因为施工阶段在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有其显著的特点。第一周期长;第二资金投放量大;第三质量事故与安全事故频发;第四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多,纠纷多。因此,施工阶段的监理是监理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当前的建筑市场条件下,夯实工程监理基础工作,将监理工作重点放在施工阶段是必要的。但是,这不能成为监理工作只局限于施工阶段的依据。从以上分析可知,无论是从理论分析还是从实践出发,推行设计监理的条件已逐渐成熟。
(三)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的关系
2004年12月,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这在工程监理界引起了不少的疑惑: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的关系式什么?2005年6月在大连举办的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会议上,王素卿司长指出:从工作资料上讲,工程监理是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