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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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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5).封闭阳台的栏杆不可采用窗台的高度

一直到规范的送审阶段,仍然有不少关于封闭阳台的栏杆为什么不可采用窗台的高度的质疑。其实编制组在2003版时就认真论证了这一问题。当时主要发现,不少设计单位按照窗台高度设计阳台栏板,认为住户会自行封闭阳台,但是后期施工没有落实,住户在自行装修期间就已发生坠落事故,这种情况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都难逃其责。

此外,经论证证明,如果把封闭阳台当窗台,相关规范不能自圆其说。比如面积计算时封闭阳台仍然按阳台计算面积;日照间距计算时,阳台不用与窗台一样计算间距;窗地比指标计算时阳台与窗台完全不同;阳台栏板也不用与窗台一样采用外墙节能构造等。因此,从规范本身一致性要求出发,坚持“阳台栏板高度不能采用窗台标准”。

6、从“可踏面”的规定看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住宅设计规范》有若干不一致的规定,需要明确两本规范的关系才能避免设计错误。

1)、《住宅设计规范》从来就比《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严格。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6.10.3 条: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比《住宅设计规范》要求低,虽然做了注释,执行强度比较宽松。

2)、住宅中有关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需要随《住宅设计规范》修改。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关于凸窗的规定:“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是随《住宅设计规范》2003版修改的。

3)、本次《住宅设计规范》修编,特别强调,住宅的公共部位有关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定不能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住宅设计规范》特别在“公共部分”重复强调。大量案例判决结果都是以《住宅设计规范》为依据。

4)、《住宅设计规范》有关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定再次成为最新版本。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有关规定还得随《住宅设计规范》2011版修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在可踏面和阳台栏杆高度用图示和技术措施的“准标准”效率等级比《住宅设计规范》低。

7、关于高层住宅配置可容纳担架电梯

2011年8月,2011版《住宅设计规范》刚颁布时,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申请,要求立项研究“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配置标准”。2012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12]5号函批准列入《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该课题成果将作为《住宅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相关条文的指标参数。

《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配置标准研究》 课题是《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的后续任务,也是修编《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必须论证的关键专题。目前已经取得的进展:

1)明确“容纳急救担架电梯”的定义。(不等于“医用电梯”)

医用电梯的尺寸主要针对医院中使用的“推床”,不仅是轿厢尺度大,对运行速度、候梯厅、走廊转角、出入口等都有不同要求,而且对运行人员的培训要求都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地对住宅提出采用医用电梯的要求。

2)与相关产品标准进行协调。

目前我国有关电梯的标准,(包括《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基本上是立足于电梯生产厂家自行设计、生产、安装、验收的产品标准。

本课题根据建筑工程产品标准的特点,进行系统研究,涉及多项研究内容: (担架与电梯)人体工程学、建筑模数、井道、轿厢、候梯厅、走廊等建筑空间尺度的参数标准研究。并对其进行协调、整合,在此基础上已经初步提炼出相应的设计参数。

3)从建筑部品标准化的角度,提出容纳担架电梯的研发技术路线。 如果在两本《设计规范》中将“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的规定作为强制性条文,就必须明确什么样的电梯是“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并对如何设置给出具体要求。应该先有新型的产品标准,再将设计规范与之协调。因此建立担架生产厂家、

电梯生产厂家及设计单位的三方共同研发机制,从担架及电梯的改良入手,解决电梯容纳担架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促进住宅改造,将更有可操作性且更有效率。

4)修编《住宅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的设计参数的同时,急救担架、容纳担架电梯等试制品开始用于部分示范工程,同时反映到相关的国家标准图集中。

目前,编制组在上海、广东、湖北、北京等地已经通过专题论证会的形式,已经形成本地区的相关操作细则,建议各地通过论证会议达成共识,在设计与审图中目前暂可按照1500*1600轿厢净尺寸考虑电梯设置。

8、日照计算与住宅套型设计

1).三本规范之间对日照标准是有不同要求的,在日常解释中,我们称为不同的执行侧重点: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落实到“住宅间距”,在规划设计阶段要求控制楼栋之间的距离;《住宅设计规范》要求落实到“每套住宅的日照时数”,在建筑设计阶段控制居住空间的日照质量。但是《住宅设计规范》的两条相关条文没有列入强制性条文;《住宅建筑规范》是全文强制的,对属于室外环境的“住宅间距”和对属于室内环境的“日照”分别提出规定。考虑到全国的情况不同,《住宅建筑规范》7.2.1 条没有明确提出“日照时数”的有求。 2)、将 “住宅间距”转换为“日照时数”没有依据。

在住宅建设的不同阶段各有不同的指标要求。在规划阶段体现为“住宅间距”的计量单位应该是“米”;在建筑设计阶段体现为“日照时数”的计量单位应该是“分钟”。一般情况下,间距越大时数越长。但在深凹口,细条窗的时候,由于建筑自身遮挡等原因,间距越大日照时数却越短的情况也很常见。 3)、反馈意见中有较多质疑。

《住宅设计规范》管理组在日常解释中还经常收到关于对“保证日照标准的目的和根据是什么?”的质疑。由于条文说明中提到“是保障人体健康的基本要素之一”,大量的质疑指向这种“卫生要求”的实际效果。(简单介绍从反馈意见中整理归纳出的质疑)

4)、本规范只提“冬季日照”,不提“有效日照”。

本规范关于日照的要求,只保留了“一个居住空间获得冬季日照”的要求,不要求具体时数。明确了“日照间距”属于规划内容,由《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管理。

本规范有许多类似要求,如:“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方面条文。这类条文对住宅建筑单体设计,目前提出具体量化指标的条件还不成熟。

典型问题答案:

1、底层公建(商住楼)适用标准?

住宅设计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满足居住者基本使用要求”。在安全、防火、疏散、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底部公建对上部住户的损害是可以预知的,应该采用更加严格保护措施,适用更加严格的标准。

因此,在面积计算、管理运营等方面,设计人员有义务保护居住者的切身利益。

2、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的计算方法?

建筑设计标准长期使用的是“洞口尺寸”和“结构尺寸”,本次修编进行执行情况调查没有发现任何问题。但是,由于其他相关标准“抢跑”,(引用本规范的指标但解释为净尺寸)如采光标准的“窗地比”,无障碍标准的“净宽”等计算方法在引用中无形提高标准。这是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经常出现的问题,短期内难以协调。(此类问题解释权不在本规范组)建议: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主动远离“雷区”,尊重地方操作细则。

3、住宅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住宅的设计?

1)住宅的无障碍设计不等于无障碍住宅(住房)的设计。相关标准规定的无障碍设计的部位还包括无障碍住房,由于本规范仅针对住宅单体建筑设计,故不要求对每栋住宅都做无障碍住房设计。(每100套不少于2套无障碍住房的规定不属于单体建筑设计要求)

2)“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1 建筑入口;2 入口平台;3 候梯厅;4 公共走道。”的规定不能解释为 “只要设电梯,就应无障碍设计”。编制组认为,确实存在七层以下住宅设电梯的情况,但主要是为了提高舒适度,不是为了无障碍通行,如果强制要求全都进行无障碍设计不妥。 3)《住宅设计规范》的4条无障碍设计要求,全部从《住宅建筑规范》引来的,均为强制性条文。《无障碍设计规范》中对“居住建筑”的条文没有强制性条文。这是通用规范与专用规范侧重点不同的正常现象。

4、电线回路截面与负荷匹配?(相关标准改版) 《住宅设计规范》8.7.1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应根据住宅的套内建筑面积和

用电负荷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2.5kW。有意见认为:电线回路截面与用电负荷不匹配,与《住宅电气设计规范》的规定存在矛盾。这是两个编制组征求各地反馈意见时做出了不同的判断。(当时留给本规范编制组的是一个两难选择。 由于两本规范的批准颁布时间搭接不顺畅,成为遗留问题。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一致性问题是《住宅设计规范》执行中的老大难问题。

5、开敞式厨房与燃气安装技术条件?

1)开敞式厨房中的餐式厨房(DK)应认定为厨房,《住宅设计规范》坚持要求其直接采光通风,但在计算其窗地比指标时可适当划分成两个空间计算。开敞式厨房中的厅式厨房(LDK)应认定为厨房与起居厅的共享空间,《住宅设计规范》坚持要求其直接采光通风,但在计算其窗地比指标时,根据厨房、与起居厅的不同窗地比规定分别计算。

2)上述两种开敞式厨房,是否可以安装燃具?事实上本次修编,特别分析引用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住宅建筑规范》要求“应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卧室内”,都没有明确规定不能设置在开敞式厨房中。 3)根据对《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的有关条文的文字分析,开敞式厨房既不属于严禁设置的地方,也不属于唯一能设置的地方。最近各地已发生多

起燃气公司不予通气遭到起诉的案例。我们的意见是:燃气公司可以对开敞式厨房提出较高的安装条件,(如漏气报警、保护;强制排气热水器;自动排气装置等)不宜以此为由不给供气。

4)由于目前住宅中燃气系统设计及其器具安装,尚不能与住宅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验收。今后该矛盾还将存在。建议设计阶段提前与当地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6、本规范的“实施时间”问题?

《住宅设计规范》实施时间为:2012年8月1日。2012年8月1日没有完成施工图审批的,需按新规范执行。完成施工图审批的日期与规范的实施日期,在今后很长时间有法律作用。

这次要特别注意新增的“强制性条文”,如“安全疏散”、“信报箱”等。应特别注意“强制性条文”的责任追溯制度。

201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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