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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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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目录

基本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 第三章 路基 第四章 基层 第五章 面层 第六章 附属构筑物 第七章 道路半成品 基本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 第三章 路基 第四章 基层 第五章 面层 第六章 附属构筑物 第七章 道路半成品 ? 第八章 ? 附录 测量 展开

编辑本段基本信息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1-90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施日期:1991年8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1-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部标准《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暂行标准(道路工程)》CJJ1—8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旗)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1.0.3条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执行。

第1.0.4条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 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

第2.0.1条 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2.0.2条 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 一、工序:

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二、部位:

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三、单位工程:

市政道路工程中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采用分期单独核算的同一市政道路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

第2.0.3条 检验评定必须经外观项目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允许偏差项目的检验。

第2.0.4条 进行抽样检验时,应使抽样取点能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凡检验范围为长度者,应按规定间距抽样选取较大偏差点;其它则可在规定范围内选取较大偏差点)。

第2.0.5条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的检验及评定应按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三级进行,当该工程不划分部位时,可按工序、单位工程两级进行。其评定标准的主要依据为合格率: 一、工序:

合格: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合格”。

1.主要检查项目(在项目栏列有△者)的合格率应达到100%;

2.非主要检查项目的合格率均应达到70%,且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点,具最大偏差应在允许偏差的1.5倍之内。在特殊情况下如最大偏差超过允许偏差1.5倍,但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仍可评为合格。

优良: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优良”。 1.符合合格标准的条件。

2.全部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应达到85%。 二、部位:

合格:所有工序合格,则该部位应评为“合格”。

优良:在评定为合格的基础上,全部工序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部位应评为“优良”(在评定部位时,模板工序不参加评定)。 三、单位工程:

合格:所有部位的工序均为合格,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合格”。 优良:在评定合格的基础上,全部部位(工序)检验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优良”。

第2.0.6条 工序的质量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及时进行处理。返工重做的工程,应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加固补强后改变结构外形成造成永久缺陷(但不影响使用效果)的工程,一律不得评为优良。

第2.0.7条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序交接检验。在施工班组自检互检的基础上,由检验人员(专职或兼职)进行工序交接检验,评定工序质量等级,填写表2.0.7—1。 二、部位交接检验。检验人员在工序交接的基础上进行部位交接检验,评定部位质量等级,填写表2.0.7-2。

三、单位工程交接检验。检验人员在部位或工序交接检验的基础上进行单位工程交接检验,评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填写表2.0.7—3。 编辑本段第三章 路基 第一节 土方

第3.1.1条 填土经碾压夯实后不得有翻浆、“弹簧”现象。 第3.1.2条 填土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植土及有机物质等。

第3.1.3条 路基土方压实度标准应符合表3.1.3-1、表3.1.3-2的规定。 第二节 石方

第3.2.1条 上边坡必须稳定,严禁有松石、险石。

第3.2.2条 路基石方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第三节 路床

第3.3.1条 路床不得有翻浆、弹簧、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 第3.3.2条 用12~15t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3.3.3条 路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第四节 路肩

第3.4.1条 肩线必须直顺,表面必须平整,不得有阻水现象。 第3.4.2条 路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第五节 边沟、边坡

第3.5.1条 边坡必须平整、坚实、稳定、严禁贴坡。

第3.5.2条 边沟上口线应整齐、直顺,沟底应平整,边沟排水应畅通。 第3.5.3条 土质、石质边沟、边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编辑本段第四章 基层 第一节 砂石基层

第4.1.1条 表面应坚实、平整,不得有浮石、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第4.1.2条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4.1.3条 砂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第二节 碎石基层

第4.2.1条 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 第4.2.2条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4.2.3条 碎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第三节 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 第第第第4.3.14.3.24.3.34.3.4

条 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 条 表面无积油、漏浇现象,并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条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条 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第四节 石灰土类基层

第4.4.1条 灰土中粒径大于20mm的土块不得超过10%,但最大的土块粒径不得大于50mm。灰土应拌和均匀,色泽调和,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第4.4.2条 有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土、脱皮、松散现象。

第4.4.3条 石灰土类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第五节 块石基层

第4.5.1条 块石必须直立紧靠、大面朝下、嵌楔密实、不得有叠铺现象。

第4.5.2条 块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第六节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

第4.6.1条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应拌合均匀,色泽调和一致。砂砾(碎石)最大粒径不大于50mm,大于20mm的灰块不得超过10%,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第4.6.2条 摊铺层无明显的粗细颗粒离析现象。

第4.6.3条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料、脱皮、松散现象。

第4.6.4条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6.4的规定。

编辑本段第五章 面层

第一节 水泥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面层

第5.1.1条 模板必须支立牢固,不得倾斜、漏浆。

第5.1.2条 板面边角应整齐,不得有大于0.3mm的裂缝,并不得有石子外露和浮浆、脱皮、印痕、积水等现象。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目录基本信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第三章路基第四章基层第五章面层第六章附属构筑物第七章道路半成品基本信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第三章路基第四章基层第五章面层第六章附属构筑物第七章道路半成品?第八章?附录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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