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
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 【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04]3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5.03.30 【实施日期】2005.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粤高法发[2004]31号)
为依法制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全国大人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范围包括:
1、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 1 / 2
书和支付令;
2、人民法院为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和处罚决定而制作的裁定;
3、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以及港澳台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裁定。
第二条 下列情形,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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