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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细则考试题库 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治突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3.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4.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
5.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
6.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7.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8. 防突工作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9.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房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10.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11.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12.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13.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14.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15. 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且不得高于(50Mt/a)。 16.新建突出矿井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生产的突出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m)。
17.突出矿井必须确定合理的采据部署,使煤层的(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
18.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19.突出矿井应当有效防范采掘接续紧张,根据采掘接续变化,至少(每)年进行(1)次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统计和分析。
20.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三量”可采期的最短时间为:开拓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5)年;准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14)个月;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5)个月,其他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
21.矿井内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细则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
22.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23. 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防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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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当根据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原始煤层瓦斯压力P)、煤的(坚固性系数f)、(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P)等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
25.当采掘工程超出鉴定范围的,应当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掌握煤层瓦斯赋存变化情况。
26.开拓新水平、新釆区或者采深增加超过(50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进行突出煤层危险性鉴定。
27.经事故调查确定为(突出事故的)所在煤层,或者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细则按突出煤层管理超期未完成鉴定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28.煤矿企业自行认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9.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30.地质勘查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包括:(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标有瓦斯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邻近矿并的瓦斯情况)。
31.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
32.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33.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提前进行(地质预测),编制巷道剖面图,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
34.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者超过(50)m或者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35.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在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36.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厚度为(0.3)m及以上煤层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厚度及地质构造、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及瓦斯含量等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37.容易自燃的突出煤层在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有效的区域进行放顶煤开采时,煤层瓦斯含量不得大于(6)m3/t;
38.采用上山掘进时,上山坡度在(25°~45°)的,应当制定包括加强支护、减小巷道空顶距等内容的专项措施,并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
39.坡度大于(25°)的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当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40.预测或者认定为突出危险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41.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当加强支护。
42.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5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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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安排作业,保持正常通风,并且在掘进工作面爆破时不得有人。 43.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44.突出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45.突出煤层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期间,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6.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47.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及邻近煤层中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及地质构造情况,分析勘测验证地质资料,编制巷道剖面图,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上误穿突出煤层。
48.在距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法向距离小于(5)m的邻近煤、岩层内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对突出煤层相应区域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经区域效果检验有效。
49.突出煤层的据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与可能造成应力集中的邻近煤层相向据进工作面的间距不得小于(60)m,相向回采工作面的间距不得小于(100)m。
50.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51.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当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52.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53.突出煤层双巷掘进工作面(不得)同时作业,其他突出煤层区域预测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其进入专用回风巷前的回风严禁切断其他采掘作业地点唯一安全出口;
54.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内甲烷传感器应当安设在距工作面(10)m以内的位置;
55.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56.突出煤层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必须采用(压入)式。
57.在钻机回风侧(10)m范围内应当设置甲流传感器,并具备超限报警断电功能。
58.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2MPa的区域,以及施工钻孔时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的,应当采取防止瓦斯超限和喷孔顶钻伤人等措施或者使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
59.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明火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长)批准,且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60.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突出矿井矿长应当每月至少进行(1)次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和防突措施的落实。
61.煤矿企业、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62.有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63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突出煤层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始作业后(10)天内应当进行(1)次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习,以后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逃生演习,但当安全设施或者作业人员发生较大变化时必须进行(1)次逃生演习。
64.有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