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7]8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1.12 【实施日期】2007.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办发[2007]8号 二00七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6]202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1 / 4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大中型水库移民是指经中央和省批准实施的全省大中型水库工
程农村移民。移民身份由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核定。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后期扶持资金是国家补助给移民改善生活、生产条件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其来源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批准的大中型水库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
第五条 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应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的原则;
(二)坚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尽量直补到人(户)的原则; (三)坚持总额包干、分类实施、综合平衡的原则; (四)坚持专款专用,专户专账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后期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管理,移民管理部门配合做好资金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后期扶持资金的兑付、使用、管理,移民人口的核实、界定,以及项目实施计划等负总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采源; 2 / 4
(二)审定并批复后期扶持资金使用;
(三)审核办理资金拨(兑)付,并对后期扶持资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批后期扶持资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五)协助上级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移民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后期扶持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移民人口的核实。具体职责如下:
(一)审核后期扶持资金项目实施计划和具体规划; (二)核实、分解后期扶持移民人口分布及明细构成; (三)编报后期扶持资金项目预算;
(四)编制后期扶持资金项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五)汇总编报后期扶持资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六)监督检查后期扶持资金项目执行情况; (七)协助上级移民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范围、标准、期限
第九条 扶持范围:云南省境内经中央和省批准的全省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为原迁人口。
第十条 扶持标准:凡纳入全省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3 / 4
第十一条 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第四章 扶持方式
第十二条 移民后期扶持方式按照“1个尽量,2个可以”的方式执行。即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若不能量化到个人的也可以折算到农户,但必须确定户主,专项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
后期扶持资金难以核实发放到移民个人或户的,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扶持方式。
具体实施办法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实行直接发放扶持资金给移民个人的,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必须对扶持人口进行核实登记,建档立卡。财政部门根据移民管理部门提供核实的移民名单和移民有效证件以户为单位直接发放到个人。不得代领或集体领取,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抵扣其他税费。
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银行办理存折(卡)向扶持对象定期直接兑付,确保移民受益和资金安全。具体兑付办法由各地制定。
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