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离婚判决书没约定探视权怎么办?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离婚判决书没约定探视权怎么办?

随着离婚的增高,现在越来越多的小孩被迫选择与一方父母居住,但是这并不利于小孩的成长,所以在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家长也是可是拥有探视权的,探视的方案和具体的时间会在离婚判决书中有所体现,但是如果出现离婚判决书没约定探视权的情况,我们该如何维护这项权利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

随着离婚的增高,现在越来越多的小孩被迫选择与一方父母居住,但是这并不利于小孩的成长,所以在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家长也是可是拥有探视权的,探视的方案和具体的时间会在离婚判决书中有所体现,但是如果出现离婚判决书没约定探视权的情况,我们该如何维护这项权利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

一、对新《婚姻法》有关探视权的规定进行立法补充。 一是增加探视一方对子女的知情权,即不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健康状况、思想等情况有知晓的权

利;二是增加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即与对方就有关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有共同决定的权利,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加大新《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使离婚当事人树立正确的权利观。

镇、村以及街道办、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普及婚姻法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讲解、宣传新的婚姻法知识,使新《婚姻法》家喻户晓。其次民政管理部门在男女双方登记结婚时,可以发给他们一本《婚姻法》。法院在审查离婚诉讼案件时,也可以有针对地交待当事人依法享有探视权,以便使当事人心中有数,根据自身意愿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一次性案结事了,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三、对于探视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问题,法官应从探视权的立法本意出发。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尽量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由父母双方就探视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对探视权行使的时间,笔者认为不易过于频繁,但应给予享有探视权的父或母充分的时间与孩子进行交流。比如可以每月一次或者间隔时间更长,每逢寒假、暑假孩子可以随不直接抚养的一方生活。避免无节制、无规律的探视影响孩子的生理、心理的健康发育,及对方正常的家庭生活。至于探视权行使的方式,笔者认为,凡是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方式都可采用。行使探视权

的地点可以在孩子学校,也可以由直接享有探视权的父或母带回家。

四、法院就探视权问题进行判决时,应充分考虑个案情况,因案而异,不应搞“一刀切”。

首先,离婚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孩子之间各种因素千差万别,判决时不应过于笼统,否则无法执行,也不应过于细致,否则执行中稍有出入,很容易引发矛盾。同时,应本着对未成年子女本人利益的保护的原则判决,除考虑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对于子女年岁稍大些的,法官应该听取一下子女自己的意愿。另外,对于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同意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时,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判决,可以在判决书中增加对拒不执行者处以罚款,或者限期履行否则变更或取消监护权的内容,以督促执行。

五、探视权行使的主体范围不应仅限于不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应当适当扩大到其祖父母、外祖父母。 笔者认为,允许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视自己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这是人之常情,也符合中国的传统风俗习惯。但是,祖父母、外祖父母行使探视权应符合下列几个条件:1、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2、经与未成年子女直接生活在一起的父亲或母亲的同意。3、不得滥用探视权。

六、如果孩子坚决不同意让不与其直接生活的父或母探视,应视情节对待。

如果孩子在十岁以上,此时可以根据其申请由法院裁定终止探视权的行使;如果孩子未满十周岁,可以要求直接与孩子在一起生活的父或母对孩子加以引导教育,为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创造条件。

七、探视权的正确行使有赖于双方当事人的配合。 孩子是无辜的,笔者呼吁,作为离婚父母都应正确理解探视权这一法律规定权利的立法本意,为孩子多一些考虑,正确处理探视权问题。同时还应设身处地为对方想一下,双方多一份理解,少一点“意气用事”,通过共同努力让孩子拥有一份完整的父爱和母爱。

其实双方办理离婚后,对孩子的伤害也是很大的,我们不能剥夺另一方家人的探视权,而且探视权也是一项法律规定的权利,如果没有事先进行约定,一方也不可以以此为理由,阻挠对方的探视,因为这也算是侵害的对方的合法权利,是一种违法行为。

7chey95wz7553973044s2xc786b4a900yt8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