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辅导第1
章(4)
第四节 代理一、代理的概念、特征和类型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其特征有: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代理行为;③代理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1.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代理方式。法定代理人的产生以及有争议时的确定,都应当依照监护的有关规定。法定代理的权限十分广泛,凡是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有必要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进行代理,并且可以因被监护人利益而授权他人作为被监护人的委托代理人。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指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指定机关的指定来确定。2.本代理与复代理根据选任代理人的不同,可将代理划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处理代理事务,为被代理人选任其他人而进行代理。复代理所基于的代理,即由代理人进行的代理,称为本代理。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转托有效,被代理人对于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转托中授权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3.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这是按代理权限的范围划分的。在委托代理中,对代理权限无特别限制的代理称为一般代理,对代理权范围有特别限制的代理称为特别代理。二、代理权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一)代理权的发生1.法定代理权的取得法定代理权因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这种事实既可以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亲属或其他具备资格的自然人、社会组织,也可以是在有该资格的人发生争议时,由指定权机关选定,或由法院判决指定。2.委托代理权的取得委托代理权的取得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重大事务的授权,以采用书面形式为妥。用书面形式授权即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及期限。 (二)代理权的授予1.授予代理权的范围第一,授权范围仅及于特定法律行为的,属于特别代理,代理人只能就该特别事项为代理。第二,授权范围及于某类事项,属于类别代理,代理人可就授权的这一类事务行使代理权。第三,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一切法律行为的,属于概括代理,也称全权代理。第四,若代理人有数人,各代理人之代理事项不交叉的,除有特别约定外,各代理人为独立代理;事项有交叉的,为共同代理,除有特别约定外,各代理人仅就自己的代理行为负责,不负连带责任。2.授予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