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派海员劳
务合作业务协调工作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各经营公司:
外派海员劳务合作是我目前对外劳务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业务的开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无序、低价等违规经营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业务的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外派海员劳务合作业务协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经营公司要认真学习、严格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精神,自觉维护外派海员劳务合作市场的经营秩序。
二、不具有外派海员经营资格的公司不得擅自经营外派海员劳务合作业务。
三、具有外派海员经营资格的公司在开展外派海员劳务合作业务中,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自签、自选、自派的原则开展该项业务,禁止各种形式的分包、转包; (二)严禁接受任何企业、个体户的挂靠;
(三)禁止无序、低价竞争和经营公司间相互诋毁,严禁对外派海员违规收费、乱收费,有效保障我外派海员、经营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四)切实加强对外派海员的培训及派出前的教育工作,提高外派海员的守法、履约意识,指导其运用符合国际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理权益纠纷等问题。四、中国外派海员协调机构要加强协调工作,不断完善行业规范;各经营公司在开展外派海员劳务合作业务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行业规范。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服从协调的公司,我会将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建议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2001年6月11日
备注:
颁布日期:2001-06-11 执行日期:200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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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1.06.11,截至2021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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