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河道管理实施
办法》的通知(2001修订)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80903I002 【发布日期】2001.08.29 【实施日期】2001.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修订后的《浦东新区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浦东新区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水环境,发挥江河的综合效益,根据 1 / 3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和《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范围内的区管、镇管和市托管河道(包括园沟宅河、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统一规划与分期实施相结合、河道整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合理利用与积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浦东新区水务局(以下简称“新区水务局”)是新区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浦东新区河道管理署(以下简称“新区河道署”)和浦东新区水政管理所(以下简称“新区水政所”)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建设、财政、公安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分工和职责,做好新区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区河道署受新区水务局委托,履行以下河道管理职责: (一)负责区管河道和市托管河道的整治、修建、养护和管理工作。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三)负责新区河道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对镇管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五)新区水务局委托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六条 新区水政所受新区水务局委托,履行以下河道管理职责: 2 / 3
(一)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裁决、行政处罚
决定或采取其他行政处置措施。
(二)负责水行政取水许可及审批工作。
(三)负责征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务行政性收费及受委托的事业性收费。 (四)负责协调水事纠纷,并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水务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对镇级水政监察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六)新区水务局委托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七条 新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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