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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word兼容版)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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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注意到缔约国全体能使发展中的缔约各国采用特别措施,以促进它们的贸易和发展; 议定如下条款

2.发展中的缔约各国须要迅速和持续地发展其出口收入。 3.有必要做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的缔约各国在国际贸易中能占有与它们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份额。

4.由于许多发展中的缔约国长期依靠某些有限初级产品的出口,因此,要尽最大可能对这些产品进入世界市场提供更为有利和满意的条件,而且,在认为适当时,要拟定措施以稳定和改善这些产品在世界市场的状况,特别是拟定一些旨在达到稳定、公平和有利价格的措施,使世界贸易和需要有所发展,使这些国家出口的实际收入有一个不停顿的和稳定的增长,为它们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资源。 5.经济结构的多样化和避免过份依赖于初级产品的出口,将有利于发展中的缔约各国的经济的迅速发展。因此,对与发展中的缔约各国目前或潜在的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某些加工品或制成品,要在有利条件下,尽最大可能增加其进入市场的机会。 6.由于发展中的缔约各国的出口收入和其他外汇收入长期缺乏,贸易和财政援助对于发展有着重要的相互联系。因此,在缔约国全体和国际信贷机构之间需要紧密和持久合作,这样可以作出最有效的贡献,以减轻发展中的缔约各国在发展经济中的负担。 7.缔约国全体同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经济发展有关的其他国际团体和联合国的附属机构之间,须要适当合作。 8.发达的缔约各国对它们在贸易谈判中对发展中的缔约各国的贸易所承诺的减少或撤除关税和其他壁垒的义务,不能希望得到互惠。 9.缔约各国应单独和联合作出自觉和有目的的努力,为实现这些原则和目的而采取措施。

第三十七条 承诺的义务

1.发达的缔约各国--除因被迫原因(也可能包括法律的原因)不能实施外--应尽可能实施以下条款: (甲)优先降低和撤除与发展中的缔约各国目前或潜在的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产品的壁垒,包括其初级产品和加工产品之间的不合理的差别关税和其他限制;

(乙)对与发展中的缔约各国目前或潜在的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产品,不建立新的关税或非关税进口壁垒,或加强已有的这些壁垒;以及 (丙)(1)不实施新的财政措施,和

(2)在调整财政政策时,优先放宽和撤除财政措施,如果这些财政措施会阻碍或已阻碍那些完全或主要来自发展中的缔约各国领土的未加工或已加工的初级产品的消费的显著增长,并且系针对这些产品而实施的。

2.(甲)如认为本条第一款(甲)、(乙)或(丙)项中的任何一项规定没有付诸实施,没有实施有关规定的缔约国或其他有关缔约国应向缔约国全体报告这个问题。

(乙)(1)经某一有利害关系的缔约国提出要求,并对可能进行的双边协商不造成任何损害的情况下,缔约国全体应就这个问题与有关缔约国以及有利害

关系的所有缔约国进行协商,设法达成使所有有关缔约国满意的解决办法,以便促进实现本协定第三十六条的目的。在协商过程中,应当检查不能实施第一款(甲)、(乙)或(丙)项所列举的理由。 (2)鉴于在某些情况下某缔约国与其他发达的缔约国采取联合行动可能更容易实施本条第一款(甲)、(乙)或(丙)项的规定,因此,如认为适当,可以为此而进行协商。

(3)缔约国全体在适当情况下,也可以协商采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旨在促进实现本协定的目的的联合行动。 3.发达的缔约各国应当:

(甲)在由政府直接或间接决定产品的转售价格的情况下,对完全或主要来自发展中缔约各国领土的产品,尽力将贸易利润维持在公平的水平;

(乙)积极考虑采取其他措施,为扩大从发展中的缔约各国进口提供更大的范围,并为此在有关的国际活动中予以合作;

(丙)在考虑采取本协定所许可的其他措施以解决某项特殊问题时,特别注意发展中的缔约各国的贸易利益;而且,如采取的措施将影响发展中的缔约各国的根本利益时,在实施这些以前,应研究一切可能的积极纠正办法。 4.发展中的缔约国同意采取适当措施,为其他发展中的缔约国的贸易利益来贯彻实施本协定第四部分的各项规定,但所采取的措施,应符合它们各自目前和将来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过去的贸易发展及整个发展中的缔约国的贸易利益应考虑在内。 5.在履行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承诺的义务时,每一缔约国应对另一有关缔约国或其他有关各缔约国给予充分和即时的机会,以便对可能发生的任何问题和困难,按照本协定正常的程序进行协商。

第三十八条 联合行动 1.缔约各国应在本协定规定的范围内和在其他适当情况下共同合作,以促进实现本协定的第三十六条的目的。 2.缔约国全体特别应当:

(甲)在适当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包括通过国际安排,为发展中的缔约各国利益特别有关的初级产品进入世界市场,提供改进和满意的条件,并拟定旨在稳定和改善这些产品的世界市场状况的措施,包括为这些产品的出口获得稳定,公平和有利价格所采取的措施;

(乙)在贸易与发展政策方面,同联合国及它的附属机构,包括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建议而产生的任何机构,谋求适当合作;

(丙)与发展中的缔约国一起共同分析它们的发展计划和政策,共同研究贸易和援助的关系,以便拟定具体措施,以促进出口潜力的发展和便利。因此发展起来的工业品的进入出口市场,并应在这方面同各国政府和各个国际组织,特别是同有关主管财政援助以发展经济的国际组织进行适当合作,系统研究各个发展中的缔约国的贸易和援助关系,以便对出口潜力、市场前景及任何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措施,能有一个明确的分析; (丁)从发展中缔约国的贸易增长率的角度,经常检查世界贸易的发展情况,并在必要时向各缔约国提供建议;

(戊)通过国际性的协调和调整各国的政策和规章,通过影响生产、运输和销售的技术和商业标准,以及通过建立机构来便利交流贸易情报和发展市场调研

的促进出口的措施,共同谋求开展贸易发展经济的可行办法; (己)建立某些必要的机构以促进实现本协定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目标和贯彻实施本协定第四部分的规定。 附件一:

第一条第二款(甲)项所称的领土名单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附属领土 加拿大

澳大利亚联邦

澳大利亚联邦的附属领土 新西兰

新西兰的附属领土

包括西南非洲在内的南非联邦 爱尔兰

印度(1947年4月10日) 纽芬兰

南罗得西亚 缅甸 锡兰

上述某些领土,对某些产品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现行优惠税率。任一这种领土,在与其他按最惠国税率供给这项产品的主要缔约国达成协议后,可以用单一的优惠税率代替前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优惠税率。但这项单一的优惠税率,总的说来,对按最惠国税率提供产品的缔约国来说,不应比代替以前更为不利。 征收相当的关税优惠差额,以代替1947年4月10日只在本附件所列的两个领土或两个以上领土之间实施的某国内税的优惠差额,或代替下面一段里所称数量限制方面的优惠安排,不应视为构成关税优惠差额的增加。

第十四条第五款(乙)项所称的优惠安排,系指联合王国根据它与加拿大、澳大利亚及新西兰政府所订的关于冷藏和速冻牛肉与小牛肉,冷藏与速冻羊肉与小羊肉,冷藏和速冻猪肉与腊肉的契约性协定,于1947年4月10日在联合王国内实施的优惠安排。意图是这些优惠安排,在不损害按第二十条(辛)项所采取的行动的情况下,应予以撤除或代之以关税优惠,并且为此目的要尽早在主要有关国家之间进行谈判。

新西兰在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电影片出租税,应视为本协定第一条所称的关税。新西兰在1947年4月10日对租片人所实施的电影片限额,应视为本协定第四条所称的放映限额。

印度和巴基斯坦自治领土,在上述名单中并未分列,因在1947年4月10日这一基期,印巴尚未分开。

附件二:

第一条第二款(乙)项所称法兰西联邦的领土名单 法兰西

法属赤道非洲(刚果流域按条约开放部分△及其他领土) 法属西非

法国托管的喀麦隆

法属索马里海岸及属地 法国在大洋洲的居留地

法国在新海布里地与英共管的居留地△ 印度支那

马达加斯加及属地 摩洛哥(法国地带)△ 新加利当尼亚及属地 圣佩尔及弥圭琅 法国托管的多哥△ 突尼斯

附件三:

第一条第二款(乙)项所称的比利时、卢森堡及荷兰关税联盟的领土名单 比利时与卢森堡经济联盟 比属刚果

罗安达乌朗地 荷兰

新几内亚 苏里南

荷属安地列斯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以上仅指输入到组成关税联盟领土的进口而言。

附件四:

第一条第二款(乙)项所称的美利坚合众国的领土名单 美利坚合众国(关税领土) 美利坚合众国的所属领土 菲律宾共和国

征收相当的关税优惠差额,以代替1947年4月10日只在本附件所列的两个领土之间或两个以上领土之间实施的某国内税的优惠差额,不应视为构成关税优惠差额的增加。

附件五: 第一条第二款(丁)项所称的智利及毗邻国家之间所订优惠安排所涉及的领土名单

现行优惠仅限于以智利为一方,以下列领土为另一方: 1. 阿根廷 2. 玻利维亚 3. 秘鲁

附件六:

第一条第二款(丁)项所称的黎巴嫩、叙利亚及毗邻国家之间所订优惠安排所涉及的领土名单 现行优惠安排,仅限于以黎巴嫩--叙利亚关税联盟为一方,以下列领土为另

一方:

1. 巴勒斯坦 2. 外约旦

附件七:

第一条第四款所称的优惠最高差额的确立日期 澳大利亚 1946年10月15日 加拿大 1939年7月1日 法兰西 1939年1月1日

黎巴嫩、叙利亚关税联盟 1939年11月30日 南非联邦 1938年7月1日 南罗得西亚 1941年5月1日

附件八:

第二十六条规定所称作出决议时需用的对外贸易总额的百分比分配数 (以1949年—1953年的平均数字为基础)

如在日本政府加入总协定以前,缔约各国已接受现行协定,而且第一栏所列缔约各国的对外贸易百分比即作为本协定第二十六条第六款所规定的对外贸易百分比,则实施这一款时应使用第一栏。如在日本政府加入总协定以前,缔约各国还未接受现行协定,则实施这一款时应使用第二栏。第一栏 第二栏 (缔约各国以及日本于1955年3月1日) 澳大利亚 3.1 3.0 奥地利 0.9 0.8

比利时、卢森堡 4.3 4.2 巴西 2.5 2.4 缅甸 0.3 0.3 加拿大 6.7 6.5 锡兰 0.5 0.5 智利 0.6 0.6 古巴 1.1 1.1

捷克斯洛伐克 1.4 1.4 丹麦 1.4 1.4

多米尼加共和国 0.1 0.1 芬兰 1.0 1.0 法兰西 8.7 8.5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5.3 5.2 希腊 0.4 0.4 海地 0.1 0.1 印度 2.4 2.4

印度尼西亚 1.3 1.3 意大利 2.9 2.8 荷兰 4.7 4.6 新西兰 1.0 1.0 尼加拉瓜 0.1 0.1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word兼容版)中文

(己)注意到缔约国全体能使发展中的缔约各国采用特别措施,以促进它们的贸易和发展;议定如下条款2.发展中的缔约各国须要迅速和持续地发展其出口收入。3.有必要做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的缔约各国在国际贸易中能占有与它们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份额。4.由于许多发展中的缔约国长期依靠某些有限初级产品的出口,因此,要尽最大可能对这些产品进入世界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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