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承担投标项目的项目经理获得优质工程奖项的,在评标时予以计加分,具体标准如下:
①获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加5分; ②获省级优质工程奖“黄山杯”的,加4分;
(5)承担投标项目的项目经理部中有人获“徽匠状元”的,加2分。
2、采用其他评标办法
采用其他评标办法,如“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等进行评标时,应当贯彻执行“优质优先、优质优价”的原则,可根据工程实际提出对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质量要求,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体现“优质优先、优质优价”的评标办法。
二、优质优价
“优质优价”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工程质量优质奖时,应当依据合同明确的“优质优价”原则给予奖励,以提高企业创优积极性。
(一)实施办法
依据“优质优价”原则给予奖励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合同中载明,在工程预算中预留。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创建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费用的来源、执行的标准、计算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在获奖后兑现。
(二)奖励标准
1、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给予施工企业奖励,按监理总费用的4%给予监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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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2、获省级优质工程奖“黄山杯”的,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1.5%给予施工企业奖励,按监理总费用的3%给予监理企业奖励。
3、企业获奖按最高奖项实行一次性奖励,不得重复计奖。 上述创优奖励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明确具体奖励幅度或金额。
三、加强标后监管
(一)享受“优质优先”中标的企业,投标时明确的项目经理、“徽匠状元”人选,应当作为合同实质性内容予以约束,并纳入标后监管重要内容。确因项目经理、“徽匠状元”身体健康等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变更时,中标企业应当以加分条件相当的项目经理、“徽匠状元”予以替换,并完善变更手续,报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等相关管理部门备案。未报送备案,或替换的项目经理、“徽匠状元”条件低于投标加分条件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责令其纠正,并在该企业下次投标时,扣减相应加分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记录档案一次。
(二)享受“优质优先”中标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精心组织完成中标项目,不得转包、挂靠。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
(三)各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建立并完善招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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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联动”机制,形成合力,促进我省工程建设质量和品质的提高,促进安徽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
抄送: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建管处。
主题词:工程招投标 “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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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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